拒付也称退票,是指汇票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遭到婉拒。值得注意的是汇票的拒付举动不局限于付款人正式表明不付款或不承兑,在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不见票、死亡、宣布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形下,致使付款在实际上已不或许,也组成拒付。当付款人拒付时,出票人应依据原契约与之执行交涉。
汇票被拒付,持票人除可向承兑人追索外,仍有权向所有“前手”(包含出票人)追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前手”。一般应请求拒付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余有权做拒付证书的机构作出拒付证书(Letter of Protest)。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避免承受被逼索的责任,可在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但带有该种批注的汇票在市场上很难流通转让。
拒付的情形
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时,拒付或许遭到婉拒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婉拒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两种情形。依据我国的票据法,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婉拒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务必出具婉拒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但在实务中,不一定需在承兑人或付款人正式作婉拒表明时才成立,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也可组成婉拒承兑或婉拒付款。
1、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布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承兑人或付款人已死亡、逃匿或避而不见,持票人经历合理付出仍未寻到的。
3、承兑人或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以及经历付出后,都无法做出提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