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巨大过失而获得票据的人,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
票据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把票据作为一个物,为保障权利人对物的所有而规定的权利。从这一点上表达,票据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规定的其余物的返还请求具有同样的性质,是对物的所有权的保护,然而,受于票据权利承认好意获得,在票据返还请求权中,完全消除了地好意获得票据者的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只承认对于以恶意或因巨大过失而获得票据者,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当前仍未规定票据返还请求权制度,但从相关票据的好意获得和背书接连的规定来说,并没有否定此种权利。受于票据法仍未直接规定,因此在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时,仅能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无票据法的依据。
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
票据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是因某种原因此丧失对票据占有的票据原持票人。原票据占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一般系自己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因票据被盗、骗取、冒领、丢失等原因此丧失票据的占有。
票据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是以恶意或巨大过失而占有票据的人,亦即票据的无权占有人。
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分类
票据返还请求权分为无对价获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和恶意获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
前者是指有直接票据交付关系的前后手之间,获得票据的一方未支付对价,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返还票据所造成的权利。
后者是指对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获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获得票据,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票据所造成的权利。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要求返还票据,其目的是要求返还票据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