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损限价委托又称停止损失限价委托,是指投资人同期给出停损价格和制约价格,意在使既得利益得到保证或或许的损失得到限定的同期,使交易在限定价格或其以上的水准执行。这一指令中,一旦市场价格受于快速变动而多出停损价格的水准,交易就不会执行,所以也会给投资人导致风险。
">编辑]停损限价委托的单价设定
停损限价委托务必设定两个价格,一为停损价格,另一为限定成交之价格,二者可相同也可不同。买进的停损限价委托一般后者好于前者,且二者均比市价高,出售的停损委托一般后者差于前者,且两者均比市价低。停损限价委托并没有能保证在市价刷新或穿过停损价格时一定能成交,故停损的功能较单纯的停损委托差,一般较为少用。
">编辑]停损限价委托的应用
投资人指定限价规模的一种停损委托。即在买人停止损失限价委托中,指定支付的最高价格;在出售停止损失限价委托中,指定可接受的最低价格:当市价高达或好于停止损失价时,立刻实施出售停止损失限价指令;当市价高达或差于停止损失价时,立刻实施买人停止损失限价指令。此委托方式克服了停止损失委托中的某些不确定原因,但也有风险。假使市价下挫,委托或许无法实施,最终使投资人蒙受更大损失:所以该种方式较少采取。
比如,某投资人拥有100股股票,当前市价为每股30美元。他期望保住多部分利润,于是以28美元的单价签发出售停止损失限价指令,即在股价跌向28美元或下方时,要在28美元或以上出售股票,因此不能成交的机会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