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承兑是汇票遭到婉拒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的答应下,参与承兑已遭婉拒承兑的汇票的一种附属票据举动。其目的是阻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追索,维护票据债务人的信誉。
参与承兑举动的人,称为参与承兑人。按《日间瓦统一法》,参与承兑人可以是除付款人及担当付款人以外的任何人包含已经是票据债务人的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参与承兑人作参与承兑后,并没有是像承兑人那样形成主债务人,持票人在到期日仍应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拒付时,才向参与承兑人要求付款,参与承兑人则应明付票款。
参与承兑的特质
依据《日间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很多国家票据法的规定,参与承兑具有下方基本特质。
1、参与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举动。这一举动与承兑举动一样,以出票举动的合法完形成前提条件;该举动内容同样含有票据上记载、签章和票据交付三项举动要件;该举动规则与记载内容除须循某些特别规则外(如参与承兑文句、被参与人名称),与承兑举动规则大体相同。
2、参与承兑是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从事的票据举动。依据很多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参与承兑人原则上为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指定的预备付款人(该指定记载显然会增强票据的信用程度),但在持票人答应的前提下也可为与票据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余第三人。各国票据法上的此类弹性规则意在最大限度地维护票据信用和社会第三人权益。
3、参与承兑是为特定债务人利益而为的票据举动。从各国的票据法的实践来说,参与人之所以参与承兑,其目的在于阻止或防止追索权的行使,以事前补救的方式维护某弓票据债务人的名誉和信用利益;它与旨在维护追索权债务人利益的票据保证有所不同。很多国家的票据法之所以认许参与承兑,则体现了其公平维护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票据的信用和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宗旨。
参与承兑的基本条件
各国票据法有关参与承兑的条件规则不尽相同,但依照《日间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多数国家的法律,参与承兑的基本条件首要包含下方三顶。
1、参与承兑仅仅在已经发生了追索事由的条件以下可执行。这就是说,各国法一般对参与承兑规定有事实条件规则,只有在持票人已经提示了票据而且被婉拒承兑,或者因付款人逃匿、死亡、破产等原因使持票人在提示阶段不能提不承兑时,各国票据法方容许参与人参与承兑。不难看出,在上述列举的条件下,致使追索权的事实已经发生,持票人将有机会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参与人须具有法律所认许的资格。依照多数国家票据法的规定,参与人原则上为两类当事人。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指定的预备付款人可在法定事由发生时不经持票人答应而主动参与承兑;凡预备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参与承兑时一般须获得持票人之答应,这就是说,持票人有权婉拒参与承兑。
3、参与承兑举动务必在付款到期日以前做出。这就是说,参与承兑只能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来临以前完成,并在此条件下可由参与承兑人承受付款债务而阻止追索权;而在付款到期日已经来临时,参与人则不能再以此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正由于此,凡属见票即付而无须承兑的票据也不适用参与承兑规则。
参与承兑的记载事项
各国票据法有关参与承兑记载事项的规则不尽相同,但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将下方事项作为参与承兑的必要记载事项:
1、参与承兑文句,此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使参与承兑与承兑相区别,此文句不可省略。
2、参与承兑人名称与参与承兑人签章,此亦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3、被参与人名称,此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凡参与人未指明为何人利益而参与承兑时,各国法一般推定其以指定预备付款人的当事人(如某背书人)为被参与人;凡由第三人参与承兑而未指明被参与人时,法律则推定其以出票人为被参与人。
4、参与承兑时间,此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凡参与人未指明参与承兑的时间时,多以到期此前为参与承兑时间。除上述之外,各国有关参与承兑的得记载事项、禁止记载事项等举动规则一般准用汇票承兑规则。
参与承兑的效力
对于持票人来看,参与承兑的基本效力在于阻止或防止其于到期此前向其前手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是参与人从事参与承兑的基本目的,故法律认其效力。
对于参与人来看,参与承兑举动将使其负担起票据债务人责任,但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参与承兑人的债务人地位不尽相同。依据《日间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 58条的规定,“参与承兑人对持票人及被参与人之后手,担负与承兑人同一责任”,其地位事实上为第一债务人;而依照《英国票据法》第66条的规定,参与承兑人事实上仅作为第二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责任,以及对被参与承兑人以后的全体汇票当事人负其责任”,即其地位完全等同于被参与人。
对于被参与人后手来说,在参与人参与承兑并于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参与人的全体后手(不含被参与人)将可免除再追索权之债务;这是受于此类当事人事实上具有被参与入的债权人之地位,而参与人又与被参与人同其地位。
对于被参与人及其前手来说,参与人的参与承兑并没有能免除其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参与人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仍可向被参与人及其所有前手再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