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才可造成正常的票据效力,否则,票据效力承受一定程度的影响。换言之,票据务必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执行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举动。而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亦在符合格式要式的规模内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
票据要式的形式表现
依据票据原理和票据制度,票据举动均为严格的要式举动,这是票据的要式性原理所决定的。相反,依据民法原理,一般的法律举动在形式上多奉行自由主义原则,以要式举动例外。票据法对每一种票据举动都规定了必要的形式,具体显现为:
(1)签名,无论出票依旧背书、保证、承兑,举动人务必签名或盖章,未在票据上签名或签名不符合规则的,其票据举动无效;
(2)书面,各种票据举动的意思表明务必记载在票据之上,虽故意思表明,但未记载在票据之上,而是记载在其余地方或采取口头形式,不能造成票据效力;
(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书写之处,均应按票据法规定的款式执行。
票据举动要式性的效力
(1)票据举动只要具备票据法规定的要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如何;
(2)票据举动欠缺要式时,除有特别规定,应为无效;
(3)在票据上记载票据法应记载内容之外的其余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4)记载事项未记载于规定的位置,不造成效力。
">编辑]票据无因性与要式性、文义性的关系
一、对票据无因性、要式性和文义性的界定
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举动外在无因性和票据举动内在无因性的统称。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能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它关注形式方面;内在无因性是指内容上的无因性,票据举动一经成立,其原因就从举动中抽离,它注重实质内容方面:要式性是指相关票据当事人务必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执行出票、背书等票据举动;文义性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都由票据上的文字记载确定,并依据票据法规定加以解释。
二、三性原则之间的关系可从不同角度执行分析
(一)从票据法价值本位角度考量。
三性原则体现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价值,并达到两者的平衡。其中,流通性价值是票据的生命,是票据法学和票据制度的根本原理,其余一切原理、原则和规则都应该服务于流通性价值。。无因性原则在于把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割裂开来,使票据流通过程中第三人可以放心地接受票据,无须关注票据基础关系:文义性原则着眼于票据关系的内容,以记载的文字凸显票据权利义务,尽或许地保护正值持票人,促进票据安全的流通;要式性原着眼于票据关系的形式,使票据设权清晰化和统一化,避免混乱、欠缺、歧义,显然更有助于票据的转让流通。
(二)从三性原则相互关系的角度考量。
三性原则是相互联系,统一于整个票据法理论。首先,无因性是整个票据制度的内在本质要求。它使票面上记载的票据权利可以脱离票据基础关系,达到了票据转让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它“是票据法的生命力所在”。其次,要式性、文义性是整个票据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来看,1.外在无因性原则外在表现于——要式性。票据举动以迅捷安全的流通为其价值本位,其举动效力只有两种:有效和无效,分析标准就是票据法规定,即要符合要式性原则。2.内在无因性原则外在表现于——文义性。票据内容从票据原因举动中剥离后,就务必谋求一种记录票据权利义务的载体,该种载体就是票据。把票据关系的内容记载予票据上,清晰清晰可辨,让一切直接接触者知晓,有助于快速安全的流通。
(三)从票据法制史的角度考量。
伴随经济的成长,票据先后具有四种经济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融资功能。1.支付和汇兑是票据的初级经济功能。票据最初作为结算工具,可代表定额货币进而替代现金支付,后来为了避免直接运送携带货币,票据就用来异地兑换、转移货币资金,此乃支付功能和汇兑功能,它们促使票据形成了“第二货币”,所以,票据举动务必与基础民事法律举动相区别,形成一种制度隔离,这就形成了票据无因性的初级形式——外在无因性原则,但该种抽象性原则,务必加以具体化规范化,票据的记载事项也务必严格遵从票据法规定。硅然,隐性的外在无因性原则外在表现于要式性原则。2.信用和融资是票据的高级经济功能。伴随资本市场的发达,票据渐渐增长了信用和融资功能。信用功能将信用能力合理转变为目前的支付能力,融资功能将票据远期信用力贴现,为票据权利人融通短时间资金。它们使票据关系复杂化、主体多元化,票据向时问和空间的更深一步拓展,进而致使票据流通的许多障碍和正值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更大问题,这时初级的外在无因性已经力不从心,满足不了现实经济需要。除了直接的票据当事人以外,票据法务必彻底斩断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的藕断丝连,赋予票据举动独立效力,这时就务必愈加关注票据举动本身的内容,逐渐发展到内在无因性原则。而且,当下西方国家的票据法都更深一步加强了票据举动本身内容的效力,规定票据内容务必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此时,在坚持要式性原则的基础上,内在无因性性原则外在表现于文义性原则。
(四)从文化传统和国际背景考量。
三性原则不涉及道德原因,而是一种技术性措施。最为突出的是无因性原则,即“票据关系之所以与其基础关系是相互分离的,这并没有是逻辑上的困难,而是法律政策上的伺题,是法律上技术性的处理”。,而且,受于这些趋同性的技术性特质,使票据法形成当今国际上统一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
三、对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
综上所述,无因性与要式性、文义性的关系非常紧密,相辅相成,外在无因性原则适合予票据的最初发展,而内在无因性原则是票据将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文义性是建立在无因性和要式性的基础上的。与发达国家的票据立法对比,我国的票据法还停留在外在无因性的阶段。从分析三性原则关系出发,可以为完善我国票据立法提出下方建议:
1.票据立法不能更改票据法是私法这一本质。票据立法务必在市场自由和国家干预找出最佳的平衡点,刨去行政性干预的内容,为国家干预设定法定的规模、效力、手段。
2.确定流通性为票据立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建议在票据法第一条应增长“促进票据流通和转让”,作为立法宗旨。
3.发展融资性票据。在西方发达国家,外在无因性原则发展到了更为高级的内在无因性原则。所以,票据法理论基础应转移到内在无因性原则上,建立了一整套系统的制度,促进融资性票据的快速发展。
4.适当放开对空白票据的制约。我国票据法绝对禁止签发无记名的本票和汇票,没有承认与文义性、要式性不相容的空白票据制度,重蹈了日间瓦票据法公约覆辙,而对联合国票据法公约的改进视而不见。该种过分的严格性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票据流通的不便,也反应了我国立法对民事举动的干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