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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

外汇网2021-06-20 10:46:05 73
中外合营企业的涵义

中外合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起初是广东省结合本省情形,对举行合资运营企业该种利用外资方式加以灵活运用的一种变通形式,后来渐渐扩展到福建等省市。它在法律地位与组织形式上与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基本相同,但在具体做法上有下方特点:

①开办时中方一般只以土地运用权投资,外方则以实物或现金投资;

②不以货币计算与确定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各方义务、权利和利润分配份额等,由各方依据不同情形和条件,商量统一后写进合同;

③企业盈利按合同规定在合营各方之间执行分配,亏损一般由外方承受,以其投入的现金或实物为限;

④合同期满或提早解散时的余下财产,均无偿归属于中方,而不在合营各方之间执行分配。采取该种合营方式,就中国方面来看可以处理资金不足的问题,就外国方面来看,在收回投资以前一般可分得许多的利润,双方都有利可图,而且审批程序和手续也比较简便,所以发展得较快。截止1985年,中外合作运营企业仍未立法,除在纳税方面适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其余方面参照《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举行中外合营企业是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采取该种方式,投资的风险由合营各方共同承受,中国方面不负直接还本付息责任,更重要的是受于合营各方利益紧密有关,外国合营者同样关心企业的运营效果。

中外合作运营企业的特质

(1)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由不同投资人共同举行的共同运营企业有两大类,一类属股权式合营企业如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一类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即中外合作运营企业。企业的巨大事宜包含: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执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这同中外合资运营企业该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显著区别的。

(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灵活,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举行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3)合作企业的运营管理机构有多样性。

(4)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和产品,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阶段先行回收投资。

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国内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时才可被准许:

1、采取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技术管理方法,能增长产品品种、提升产品质量和产能,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长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士和运营管理人士。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1有损国家主权的;

2违背国家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产生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合同内容

合营企业合同应该包含下列首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运营规模和范围;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余高级管理人士的职责、权限和雇佣办法;

(六)采取的首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买入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相关劳动管理、薪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背合同的责任;

(十二)处理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取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的章程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运营规模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余高级管理人士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中外合营企业股权转让的条件

一、合营他方答应与政府审批条件,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答应,并报审批机构准许;

二、优先买入权,合营他方享有优先买入权;

三、同等优惠条件,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终止,务必执行清算。合营企业的清算,是对宣布终止的企业在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执行的全面清查和结算。对此,《实行条例》第103条到108条作了详细规定。

合营企业宣布终止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在合营企业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觉得必要时,可以派人执行监督。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执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根据,策划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清算阶段,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终结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终结数据,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数据原审批机关,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运营执照。

合营企业终止后,各类账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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