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亦称单位股东,是指以公司或集团(机构)名义占有其余企业股份的股东。
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一般依法设立的各种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投资,形成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余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形成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形成公司股东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企业法人务必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该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未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撤消、解散、宣布破产或其它终止企业法人的情形。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股东资格,法律执行了制约。但是,根据1999年6月29号国家工商总局第173号文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的区别
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个人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受义务,如参与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红等。
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受,需通过具体人的举动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组织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