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贷款是由国内相关金融机构承受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首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其他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建的扶贫贷款。
扶贫贷款的财政贴息
1.扶贫贷款的贴息规模
2000年1月1号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范围(含当年新添、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添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执行贴息。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2.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
依据国务院做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添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添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依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予以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准许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范围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3.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
依据国务院做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添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添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依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予以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准许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范围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4.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
扶贫贷款贴息实施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总览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助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答应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由农总行总览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末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务必认真、及时、真实、精准地依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编辑]扶贫贷款存在的困难
(一)扶贫贷款与商业化运营两种属性的冲突
扶贫贷款是政治任务与经济工作的结合载体,它是国家为了促进和维持国内经济的区域均衡发展,支持贫困地区改观基础设施和发展本地优势产业而实行的一项扶贫发展计划。说它是一项经济工作是由于它有别于其余的财政无偿拨款和无偿投人,实施以借贷有偿和付息对价的原则,是一种信贷举动和经济杠杆,具有政策倾向性、优惠扶持性的特点。而商业性运营是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获取商业回报为目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遵循的最基本的经济规律。目前扶贫贷款在农业银行的商业化运转过程中,欲使熊掌与鱼翅二者得兼,必然顾此失彼,进而致使扶贫贷款的商业化运转冲突迭出。
(二)承货主体能力弱化与信货主体控制风险的刚性约束的冲突
扶贫贷款承贷主体的选择是扶贫贷款投放的重要“门槛”,增强对扶贫贷款准人条件的严格要求,首要是为了防范贷款项目的风险。作为政府部门更期望贷款投向于生产问题的企业和急需处理贫困的农户。而作为贷款主体的银行首先选择贷款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据农银发99号《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种养、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扶贫经济实体项目,项目资本金不差于总投资的20%。而在我州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严重,自有资金严重不足,这无疑使多部分企业被拒之扶贫贷款门外。企业这样,对于贫困地区的个人来看,的确过于贫困没有偿贷能力,也使信贷主体对其失去信心,进而使承贷主体对扶贫贷款的需求与信贷主体对承贷主体的选择冲突加重。
(三)三农的低效性与货款追求高效的冲突
农业自身的自然特点就具有较大的风险,更何况贫困地区农业对自然的高程度依靠及农民对现有农业技术掌握程度的制约,产生农产品的产能和质量均很难高达增收的目的,即便部分农产品的产能获得丰收,受于农产品价格低,农产品增产不增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决定了目前贫困地区三农的低效性。同期,在贫困地区依托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受于产品深加工能力差,产品科技含量低,产品市场销路不够看好,致使这一部分企业效益很难提升。
扶贫贷款的发放不仅要保证贷款本金收回来,而并要能够得到利息收人,这是贷款投放的基本要求。假使企业和个人的贷款项目效益低下,必然同贷款追求高效目标造成冲突,同样使贷款主体对承贷主体失去信心。
(四)扶贫货款风险的多重性与货款责任终身追究的冲突
扶贫贷款的风险首要来因为贷款项目风险、承贷主体的信用风险和贷款的财务风险。其一,受于扶贫贷款自身扶持的承贷主体个人及法人经济事实情况,无法为贷款供应担保,使扶贫贷款缺乏风险保障。其二,受于贫困地区农业银行大多是贷差行,扶贫贷款所需资金绝大部分是靠往上级行借资金,资金成本高,有的甚至贷款利率倒挂,形成扶贫贷款发放越多,银行亏损越大。其三,扶贫贷款贴息补助很难到位,从1998年到2002年底湘西自治州农业银行扶贫贷款总计亏损13922万元,其中,因贴息政策改变应补未补利差2130万元,应补未到位873万元。受于利率倒挂和利差补助不足位,愈加重了扶贫贷款的风险。扶贫贷款风险的客观性、多重性、政策性的存在,加之该种风险弥补机制的极不完备,贷款风险责任让人很难接受。
">编辑]扶贫货款的措施与建议
(一)分业运营是处理扶贫货款的政策性与商业性运营的长久之策
从国外政策性银行运营和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运行的实践经验来说,扶贫贷款理应划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和运营。原因之一,扶贫贷款属农业政策性业务,符合政策性银行业务范畴,而且以往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和运营,它有其管理和运营的基础与经验。原因之二,当前,粮食价格放开后,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缩减,有时间和精力来管理扶贫贷款,适宜国家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整合。原因之三,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不应当承受政策性业务的义务,特别是当前商业银行“减员增效”、“整体上市”任务迫在眉睫,扶贫贷款当前情况无疑是其运营包袱和负担,不利于农业银行的成长。原因之四,扶贫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运营和管理后,在贷款项目的选择、贷款资金的组织、贷款后续管理、贷款风险的弥补等方面将更专业化、规范化,便于提升扶贫贷款的信贷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完善扶贫货款风险保障体系是当务之急
扶贫贷款的风险是扶贫贷款存在最严重的困难,这也是目前扶贫贷款质量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①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公司,或者在现有保险公司业务中增长农业保险险种,扩大农业保险的业务规模,一面增长农户和企业对贷款项目的信心,同期为防范贷款风险供应保障。②设立政府事业型担保公司,专门负责对包含农业政策性贷款以内的各类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担保业务,以免降低贷款投向盲目性,高达降低贷款风险目的。③设立股份制的担保公司,为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供应商业性担保。④建立公司+农户的会员机制,要求以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为龙头,农户向企业人股,形成企业会员,公司为农户贷款担保,使公司与农户之间建立不可撤消的有经济利益的契约关系,更改以往公司十农户运做过程中公司不管农户,农户不支持公司互不管状态。
(三)对扶贫贷款及项目实施政策扶持
既然扶贫贷款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强的扶贫,作为政府应当予以多方面的政策倾斜和经济。
1、贫困地区,在产业和贷款项目选择上,不能一概运用扶贫贷款,对于一部分社会公益性的贷款项目,尤其是基建项目应当由国家财政拨款支持建设。
2、税收是调节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在贫困地区实行扶贫发展过程中,理应发挥税收对扶贫的杠杆作用,尤其是在扶贫贷款支持的贷款项目中要实施减税政策。首要包含:对设在贫困地区的企业尤其是扶贫贷款支持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施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人,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在贫困地区基建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贫困地区内资激励企业、外商投资激励企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升值税;对银行扶贫贷款业务应免交运营税、所得税。
3、更改贴息办法。银行对信贷单位按常规利率收息,财政部门将贴息直接补给承贷单位。更改以往财政贴息差于时足额到位而影响运营行的运营效益。
4、采取积极措施,消解扶贫贷款中的不良贷款。
首先,提升扶贫贷款呆账准备金比例,加强银行本身消化能力。其次建立财政担保基金和资本金拨补制,对扶贫贷款形成的呆、坏账和亏损按年予以弥。又一次,对以上措施仍不能消化的,按法定程序实施剥离或核销。
(四)增强对扶贫贷款的立法保障
在扶贫贷款的运做过程中,既要体现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扶贫优惠政策的实行,又要保证扶贫贷款的保本微利,防止扶贫贷款形成救助款、财政补助款进而失去贷款扶贫的事实意义。这一面要提升承贷主体对扶贫贷款项目的认识。另一面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并非是一个部门的规定来规范信贷主体、承贷主体、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在扶贫贷款中各负其责,进而增强对扶贫贷款资金的完整、贷款风险的防范、贷款项目合法性和贷款利益的保护。真正做到依法贷款运营,依法扶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