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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

外汇网2021-06-20 01:32:13 64
票据伪造的定义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举动的不法举动。它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为出票举动。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各种票据举动,包含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举动的伪造。

票据伪造的组成要件

1、举动人实行了假冒举动。假冒他人名义出票或在票据上签章,是票据伪造的前提条件。伪造的具体做法,可以是盗用他人印章,仿制他人印章或制作并无其人之印章而签章等各种假冒手段。

2、伪造举动符合票据举动的形式要件。伪造举动在外观上符合票据举动的法定形式,才可造成票据举动的效力,假使不具备票据举动的合法形式,就不能组成票据举动,亦无从形成票据伪造。

3、伪造举动人目的是骗取财物。票据是金钱债券,持有票据能够得到票面金额,伪造票据的,因票据具备合法之形式要件,伪造者可以从付款人处骗取金钱,伪造人实行伪造举动,主观上正是为高达骗取他人财物之目的。

4、伪造人将伪造之票据转手。伪造人将伪造的票据转手,才可获得票据利益,达到其骗取财物的目的,假使伪造之票据不转手,其伪造举动便不生损害他人之效果,也很难认定其有无伪造举动。

票据伪造的种类

1、全部伪造。全部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出票。因出票是基本票据举动,全部伪造也叫基本票据的伪造或者出票的伪造。全部伪造的票据,根本的特点是出票人是虚假的,票据上的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举动人假冒的或虚拟的。

2、部分伪造。部分伪造是指部分票据举动是真实的,部分票据举动是伪造的。比如,真实出票的票据,伪造人执行背书伪造,或者承兑伪造;再如,出票伪造的票据,好意受让人以合法方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伪造保证,又以合法方式转让此外的人。部分伪造是出票举动之外的伪造,也叫附属票据举动的伪造或签名的伪造,包含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部分伪造又分为两种情形:

(1)伪造在先。如背书伪造后以合法方式将票据转让好意受让人,好意受让人又以真实之背书将票据转让他人。

(2)伪造在后,如背书真实,持票人伪造承兑而将票据转让他人。

分清票据伪造种类,对于确定票据责任人规模及其责任,有重要作用。《票据法》第14条规定,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余记载事项的,应该承受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余真实签章效力。所以,在有票据伪造的场合,应先分清是何种伪造,进而更深一步正证实定伪造责任人、票据上真实签章票据责任人,然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伪造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票据上真实签章者的票据责任。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票据伪造是不法举动,不能发生票据举动的效力,即不能像真实票据举动那样,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但是,该种不法举动,能够发生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余效果。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余法律责任。伪造举动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举动,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l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好意持票人赔偿。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人代理票据举动,自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反而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人对自己承受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余真实签章效力,这一规定,致使真实签章人,务必就票据文义负责。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依旧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背本法规定的举动给他人产生损失的,应该依法承受民事责任。

4、好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恶意获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这样。好意持票人受好意获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好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此时,好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承受伪造举动的损害。为保护好意持票人,票据法上规定:

(1)好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获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2)好意持票人间接获得伪造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获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直接前手和其余真实签章前手,得行使追索权。直接从伪造人手中获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5、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意或者有巨大过失而付款的,应该承受损失。付款人有审查票据的义务,该项义务分为三个方面:

(1)付款人处存有出票人预留印鉴的,应审查票据上的出票人签章与其预留印鉴能否统一。统一的,可消除出票伪造。不统一的,就应拒付,否则即组成恶意或者巨大过失的付款。

(2)付款人应审查背书能否接连,不接连而付款的,组成恶意或者巨大过失的付款。

(3)付款人应该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请求付款的人身份证明或者证件不合法,或者与票据上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是同一人的,应该婉拒付款,否则,组成恶意或者巨大过失付款,自行承受不利后果。

《票据法》第57条第2款中的“恶意”,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明知持票人采取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获得票据,或明知接爱该票据会对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而付款的;“巨大过失”,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票据疏于审查,或者应该知道付款会对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而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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