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节基金是用于指定用途的商品储备或贴息的专用基金。
市场调节基金提取办法
各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营商业企业(不包含已实施改、转、租的小型企业、饮食服务、储运、生产、商办工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完成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当年: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按商品销售额的1%。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在所得税前列支,按季预提,年终清算。
市场调节基金的运用规模
首要用于调节与人民生活紧密有关的敏感商品的供求所发生的贴息和价差损失。运用时,应该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答应,报人民政府准许,原则上要有偿运用。
市场调节基金会计科目
运用表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市场调节基金的增长、降低和运用情形。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和收到上级(或财政)拨入的市场调节基金。记本科目,上缴或归还时减记本科目。用市场调节基金储备的商品调价等原因发生升值时,增记本科目;发生商品损失而减值(指贴或价差损失)时,经核准后,减记本科目。
(三)市场调节基金存入银行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增记本科目。
(四)同市场调节基金科目对应运用的会计科目是“市场调节开支”、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和“库存商品”科目。用市场调节基储备的商品要单独立帐,逐月向市商委数据储备商品的进、销、存况。
市场调节基金的管理
学习时,应注意掌握下方要点:
(一)商业部门要增强市场预期,正确分析产供销冲突,以便适时地投入和收回市场调节基金,提升资金运用效益。
(二)实施承包运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后,不得调减承包基数和收入上交任务。市场调节基金免交能源交通着重建设基金。
(三)务必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市场调节基金在运用中造成的收益和存款利息,作增长调节基金处理;发生的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答应后,才可作降低调节基金处理。
(五)建立决算制度,增强财政监督。对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设立专户储存,专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