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
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导致代理人,而未获得票据权利,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
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造成的最重要的效力就是代理权的授予,一经为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将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授予了被背书人。同期,委托收款背书也能造成权利证明效力,即票据上的各次背书假使具有接连性,就能够证明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进而使委托收款背书具有证明持票人享有代理权的效力。正是受于该种背书不是为了转移票据权利,所以,一旦被背书人(即持票人)行使权利遭到婉拒,不得向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由于持票人遭到婉拒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背书人(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承受。自此可知,委托收款背书不具有权利担保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