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关。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举动执行抗辩,且该基础关系务必是该票据赖以造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非是其余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了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于好意的、已对价获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执行抗辩。
对人抗辩的特点
因仅能对抗特定持票人,所以又称为相对抗辩;因其首要造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又称为主观抗辩;因其与特定当事人自己的举动有关,所以称为对人抗辩。
对人抗辩的情形
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
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
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供应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
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
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
对人抗辩的分类
依抗辩发生原因不同,对人抗辩可以分为原因关系抗辩、特约的抗辩、票据举动抗辩、无权的抗辩四种。
1、原因关系抗辩原因关系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所存在适当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即使票据是无因证券,但这导致就不存在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来说;在存在着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仍得以原因关系而提出抗辩。
原因关系的抗辩,一般包含下方几种:
(1)原因关系为不法原因或者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为不法原因,比如为财博债务的时机,作为直接当事人一方的票据债务人,得向作为直接当事人另一方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已消灭时,也可以提出抗辩。
(2)对价未受领或者已执行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票据债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给付了相当于票据所载金额的时机,即可以此提出抗辩。
2、特约的抗辩特约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适当的特约而发生的抗辩。当事人之间的特约一般为原因关系以外的适当的事实。比如,约定不负担票据债务或者分担票据债务,约定单纯为融通资金而发出票据,约定由持票人对空白票据执行适当的补充等等。在相关当事人违背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义务人得依相应的特约而提出抗辩。
3、票据举动抗辩票据举动抗辩是指因票据举动不成立、无效或者撤消而发生的抗辩。诚然,该种票据举动不成立、无效或者撤消的抗辩理由,仅存在于特定的票据举动人和与其相对的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比如,在举动人意思欠缺时,可以力争票据举动不成立的抗辩;而在举动人票据举动瑕疵时,则可力争票据举动无效或者得撤消的抗辩。另外,在本人和代理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之间,在有利益相反的情形、滥用代理权或代表权的情形时,也可以力争票据举动无效的抗辩。
4、无权的抗辩无权的抗辩是指因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权限而发生的抗辩。该种抗辩,得由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向特定的票据持有人力争。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任何权利,即持票人为无权利人,比如,持票人系窃取、冒领、拣拾票据的人,在该种情形下,持票人就票据债务诚然不存在任何权利,应为无权利人。对于无权利人,票据债务人诚然可以力争无权的抗辩。另外,在持票人受领能力欠缺或者代理受领能力欠缺时,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力争无权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