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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

外汇网2021-06-20 01:00:01 70
虚假出资简述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仍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举动。

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运用权出资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下方罚款的行政处罚。

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重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余严重情节的,组成虚假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下方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头版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号)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总计数额在10万元到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高达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运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执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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