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举动是以设立票据权利为目的,制作票据并依法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举动。
出票举动,也称为票据的签发举动,是票据关系造成的基础。各种票据,包含汇票、本票和支票,均为设权证券,即票据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是在票据制作并交付后才发生的。而其余票据举动,如背书举动、承兑举动、保证举动和付款举动,也导致在出票举动发生后才或许发生。假使票据没有制作,或者制作后没有交付,就不会造成任何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出票举动是基本票据举动,也称主票据举动。
出票举动的组成
出票举动由做成票据和交付票据前后两个环节组成。在出票举动中,这两个环节缺一不可,共同组成了出票举动的法律要件。其中:“做成票据”,是表示票人制作并完成票据的过程,包含:依照票据法规定对务必记载的事项(即票据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在票据凭证上一一执行填写,并在填写完成后务必在票据上签章。“交付票据”是表示票人把做成的票据出手,交付给他人,进而使票据所记载的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假使出票人不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票据的权利义务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出票举动就没有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