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进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余债务。并由法院宣布破产解散。
公司破产的法律特质
(1)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假使只有一个债权人,采取一般的民事实施程序即可清偿债务;
(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公平满足,是指将债务人的财产,依照适当的程序和比例,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债权人;
(4)按诉讼程序处理。相关当事人的活动均应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执行。
破产法与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根据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言之,破产法是调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对其宣布破产,并强制实施其全部财产,使各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或者与债权人促成和解协议执行整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公司法》未对公司破产做出具体规定,公司破产须实施相关破产法的规定。
公司破产的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所做出的意思表明。依据法律规定,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破产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或资料。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刻执行审查。
审查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审查一般破产要件,即债务人有无破产量力,申请人有无诉讼能力、申请权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资格,法院有无管辖权,破产申请提出时有无破产阻碍等。二是审查破产界限存在同否,申请人所述情形能否真实等。
(二)和解与整顿在破产法上,和解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企业整顿和缓期清偿债务或者降低债务数额等促成协议,进而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实施和解制度,往往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以及对社会经济生活,均为有利的。
依据法律规定: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执行整顿。整顿申请的提出后,企业应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在破产法上,整顿是债务人为履行其与债权人会议促成的和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采取必要措施复苏生机,以最终清偿债务,免遭破产的一种制度。经历整顿,企业能够依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该结束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而且给予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依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该宣布该企业破产,而且依法从新登记债权。
(三)破产宣布破产宣布是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和宣称债务人破产的一项程序。企业被宣布破产,破产清算程序即行开始,并造成一连串法律效力。债务人形成破产人,债务人的财产形成破产财产。法院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债权人所拥有的未到期债权看为已到期。
(四)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布后,清算组在相关当事人的参与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执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解破产企业债务的活动与程序。
破产财产变卖就遵循下方原则:
(1)成套设备应该整体卖出,不能整体卖出的可以分散卖出;
(2)破产财产属于制约流转物的,由加家指定的部门收购;
(3)变卖应以公开拍卖方式执行。
清算组在对破产财产执行清理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实施。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薪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可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依照比例分配。
(五)破产结束破产结束是指破产企业无破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清算组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破产两种情形
(1)申请破产的公司和债权人促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申请破产的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主持对该公司执行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胜过2年。整顿期满公司能够清偿债务的,法院可结束破产程序。
(2)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终结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数据,报股东会或者相关主管机关证实,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