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受票据义务的人。
原则上,依据我《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的资格是不受制约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余组织均可充当。但规定,汇票包含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自然人不能形成汇票的出票人;而本票则只限于银行本票,其余主体均无权签发。
票据当事人的分类
1、票据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包含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受借款责任的人。
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含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适当的票据举动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能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举动能否发生。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答应承受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供应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票据当事人的种类
受于票据举动的多样性,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呈现出不特定性。依据一般票据法原理,可将票据当事人作如下分类:
1、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即在票据签发时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组成了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假使该种主体缺失或不完全,将致使票据无效。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付款人与出票人为同一人。
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进而创设票据权利的人。在汇票和支票关系中,出票人负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本票关系中,出票人负有直接付款的义务,是票据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据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在记名票据中,收款人为票据上清晰记载的权利人;在空白票据和不记名票据中,持票人即为收款人。收款人是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付款人,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的,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上的款项的人。在汇票和支票关系中,付款人只承受或许付款的责任;在本票关系中,付款人承受现实的付款责任。
(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并没有存在,在票据作成后通过各种票据举动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形成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关系中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关系中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兑关系中的承兑申请人与承兑人,付款关系中的持票人与付款人,追索关系中的追索权人与被追索权人等。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进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恐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先是持票人,经背书后即负有担保票据权利达到的责任,属票据关系的义务主体。
被背书人,是指经背书人的背书转让举动而获得票据的人。假使被背书人不再转让票据,他就是最后的持票人,属于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保证人,指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人。
被保证人,是保证人所担保的对象,被保证人务必是票据上的义务主体。假使保证人未指明被保证人,已承兑的票据,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或无需承兑的票据,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承兑人,是指在汇票关系中表明愿意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付款人。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是或许的义务主体,而承兑人是现实的付款义务主体。
持票人,是依法事实持有票据的人。在票据关系中,收款人是最初的持票人,票据一经依法转让,受让人就形成了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追索权人,指票据持有人在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力争权利得不足达到时,向票据中其余义务主体力争权利的人。
被追索人,是指受追索权人追索的一切票据义务人,包含承兑人、付款人、出票人等。
2、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1)票据债权人。即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票据的最初债权人是出票时的收款人,之后伴随票据的流转,从票据的持有人处受让获得票据的人就形成票据的债权人。
(2)票据债务人。是因实行适当的票据举动而在票据上签名,进而承受票据上义务的人。票据债务人又可分为第一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第一债务人是首先承受付款义务的人,又称为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等;第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在第一债务人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承受付款义务,又称为偿还义务人,如参与承兑人、代理付款人、保证人等。一般来看,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遭婉拒后才可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票据的前手与后手在票据接连转让所形成的序列当事人之间,依据其相互间的位置,分为前手和后手。先受让票据者是其后受让票据者的前手,其后受让票据者则是后手。票据所有当事人都处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所有前手均为后手的债务人,所有后手均为前手的债权人。后手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但前手不能向后手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