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又称“工业所有权”。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所有权的统称。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还会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值竞争(最常见的是以专利为根据的专利权)的权利包含以内。此权利不仅适用于工业自身,也适用于商业、农业、矿业、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品,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花卉和面粉等。它是一种“独占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即依据一国法律获得的权利,只能于一定期限内在该国国内有效。如要在别国国内得到承认和保护,务必通过该国的法律程序才可达到。为了巩固工业产权的权利和维护独占权的利益,国家可用商标法来规定工业产品及其余任何商品的登记。
工业产权的法律特点
一、工业产权的独占性
工业产权的独占性也可称为专有性或排他性。该种独占性表当下:权利人可将自己所有的工业产权卖给或转让给他人运用,收取运用费以达到工业产权的价值。假使任何人未经工业产权的权利人答应而运用别人的专利,就组成了侵权举动,要承受法律的制裁。专利权的独占性同期还显现为:在一国内,一项发明只能授予一人专利权,一旦某人依法获得了专利权,那么其余任何人就不能再获得同项的专利权。商标权的独占性也同样显现为:一国内,在与种或相似的商品上不能同期注册两个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旦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被获准注册,即得到了商标权,其余人就不能再同一种或相似商品上运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二、工业产权的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在某一国获得的工业产权,只受该国法律保护,只在该国国内有效力,对其余国家不发生效力。一国的工业产权要在其余国家得到法律保护,务必依照该国的法律程序向该国申请,经该国专利机构审查准许或登记注册后才给予保护。
三、工业产权的时间性
各国的工业产权法都规定了工业产权的有效期限,过了有效期,这些权利便自动丧失,就不在受法律保护,发明创造就形成社会共有的财产,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利益它。
工业产权的规模
工业产权的规模意指受工业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规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值竞争。
工业产权的规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业产权规模包含《巴黎公约》所界定的上述各类。另外伴随科学技术和经济的成长,又有一部分智力成果被纳入工业产权的规模,如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依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划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均在受保护规模之内。狭义的工业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产权,一般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值竞争的权利。
依照权利客体的不同,工业产权还可以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两个类别。创造性成果权包含专利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这类权利的保护对象是民众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一般造成于科学技术、工业领域,对象在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识别性标记权包含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及其余具有竞争意义的商业标记权。这类权利的保护对象为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厂商特定人格的明显标记,首要作用于工商运营当中,可识别性是这类客体的基本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