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Carbon trade)
什么是碳交易
“碳交易”是指《京都议定书》提出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
碳交易是为促进世界温室气体减排,降低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所采取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天气改变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号通过《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处理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困难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得到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进而达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该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在碳市场的组成要素中,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如《议定书》便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准上平均缩减5.2%。其余规则从《议定书》中衍生,如《议定书》规定欧盟的集体减排目标为到2012年,比1990 年排放水平减弱8%,欧盟从中再分配给各成员国,并于2005年设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确立交易规则。诚然也有的规则是自愿性的,没有国际、国家政策或法律强制衡束,由区域、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以履行环保责任。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世界碳交易市场显现了爆炸式的上涨。2007年碳交易量从 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上涨更为快速。2007年世界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世界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打平。
经历多年的成长,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规模持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和财务复杂度也不可同日而语。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期,世界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范围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世界碳交易市场容量为 1500亿美元,有希望胜过石原油市场场形成世界第一大市场。假使把眼光放得更远一部分,2012年后的国际碳交易体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形成世界最大宗商品势不可挡,而碳交易标的的标价货币绑定权以及自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会对打破单边美元霸权促使国际货币格局多元化造成影响。
碳交易的造成根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产生成本差异;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执行交换;自此,借助碳权交易便形成市场经济框架下处理污染困难最有效率方式。如此,碳交易把天气改变这一科学困难、降低碳排放这一技术困难与可连续发展这个经济困难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处理这个科学、技术、经济综合困难。需要表示,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对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造成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执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
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含二氧化碳以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举动要承受制约,自此致使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形成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的助推者,是《联合国天气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该种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显现了流动的机会。受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低收入国家没有,所以造成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困难,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批采取,所以本国更深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低收入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致使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低收入国家提供能力也很大,国际碳交易市场自此造成。
碳交易的法律根据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001年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连串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含:
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规模”。
第16/Cp.7号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第17/Cp.7号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首要根据以上的法律文件执行。
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为高达《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世界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执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得到,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低收入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连续发展的前提下执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期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得到“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减弱履行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允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 (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执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得到,所运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执行包含“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得到。“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的型态
依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造成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首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标排减量的交易,一般是现货交易。
项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执行减排项目所造成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首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造成的减排量交易,一般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碳交易市场
到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
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国的芝加哥天气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洲的澳洲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受于美国及澳洲均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澳的两个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
碳交易与低碳经济的关系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巨大进步。其实质是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根本上更改人类生存发展的观念。
“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将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得到了联合国的大力支持。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显示低碳经济的成长道路将形成美国将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奥巴即将台之后把清洁能源经济列为振兴美国经济,提高美国领导地位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该法案的核心有两个:一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降低对化石燃料的依靠;二是建立起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系统,发展出新型的碳金融市场,这一市场的范围可与石油期货市场相媲美。
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降低对化石燃料的依靠,减弱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显示,假使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举动是无法高达减排目标的。碳市场从资本的方面入手,通过划分环境容量,对温室气体排放权执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碳交易把原先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外的天气改变原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更改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的存在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本质上,碳交易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对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造成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执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成长。这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机结合,代表了将来世界经济的成长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