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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协议

外汇网2021-06-19 21:50:25 55
《保障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afeguard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关贸总协定》第19条及12条的具体化。它由前言和14条构成。首要条款有:总则、条件、调查、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行、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减让和其余义务的水准、低收入国家成员、先前存在的第19条措施,某些措施的禁止和取消、通知和磋商、监督、争端处理等条款。协议规定成员实行保障措施务必满足三个条件:(1)某项产品的进口猛涨(包含绝对上涨和相对上涨);(2)进口猛涨是受于不可预见的情形和进口成员履行关贸总协定义务的结果;(3)进口猛涨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产生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4)进口大批增长与国内产业损害有着因果关系。实行保障措施务必是非歧视性的,是对产生国内同行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行的,并非是针对特定的出口成员实行的。保障措施的实行须经必要的程序,并有产品规模、实行时间和实行程序的制约。协议对保障措施的救助形式、临时保障措施、弥补与报复、保障措施的无歧视性、实行保障措施期限、保障措施制约的逐渐放宽、保障措施的又一次适用等程序作了较为清晰的规定。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行保障措施的举动。

依据协议设立保障措施委员会。协议文本

各成员,?

铭记各成员改进和增强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制的总目标;?

认识到澄清和增强1994年关贸总协定纪律,特别是其第十九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纪律和重建对保障措施的多边控制,并清除规避此类控制的措施的必要性;

认识到结构调整的重要性以及增长而非制约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需要;?

更深一步认识到,为达目的有必要制订一项适用于所有成员并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为基础的综合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本协议规定了实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保障措施的规则。?

第二条 条件?

1.一个成员 关税同盟可作为一个单独方或代表同盟的某个成员实行保障措施。当关税同盟作为一个单独方实行保障措施时,本协议所要求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的确定,应以整个同盟存在的情形为基础。当关税同盟代表其某个成员实行保障措施时,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的确定,应以该成员存在的情形为基础,保障措施也仅以该成员为限。本协议不影响对1994年关税总协定第19条和第24条8款的关系的解释。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对某一产品实行保障措施,即该成员根据下述规定证实,输入其国内的该产品,就国内生产来说绝对或相对地大批上涨;并在此条件下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产生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2.实行保障措施须针对某一进口产品而不管其来源。?

第三条 调查?

1.只有在某一成员主管当局依照以前建立的并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发布的程序执行调查之后,该成员才可采取保障措施。该调查须包含向所有利益有关方做出的合理公告、公开听证会、或进口商、出口商以及相关利益方能够陈述证据和观点的其余适当方式,包含对其余有关方的陈述做出回答并提出其看法的可能,尤其是对保障措施的采取能否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主管当局须发布一份数据,列明其有关一切相关的事实和法律困难的调查结果和做出的合理结论。?

2.任何机密性质或在机密基础上供应的资料,在被公开以前,须由主管当局作为机密件对待。此类资料未经供应方允许不得泄露。机密资料的供应方可座要求供应一份非机密的摘要。或者,如该供应方表明此类资料无法摘要,则应表明为何不能如此做的理由。但是,若主管当局发现相关保密的要求是不适当的,或若相关方既不愿将该类资料公诸于众,也不愿授权以笼统或摘要的方式使之泄露,则当局可无视此类资料,除非由适当的来源满意地确认该类资料是正确的。

第四条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

1.为本协议目的,?

(a)"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国内产业的情况产生巨大的总的损害;?

(b)依据第2款,"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严重损害之危急显而易见。对存在某种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须基于事实,而非仅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机会性而做出;和(c)在确定损害或其威胁时,某一"国内产业"应理解为在一成员领土内运营的直接竞争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或那些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在这些产品国内全部生产中占有巨大比例的生产者。?

2.(a)依据本协议,在确定进口的上涨能否对某一国内产业业已或正在产生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中,主管当局须评估与该产业情况相联系的客观的以及可以量化性质的所有有关原因,尤其是在绝对和相对条件下,相关产品进口上涨的比例和数量,上涨的进口产品在国内所占市场份额,销售水平的改变,总产能、生产率、能耗、损益及就业。?

(b)除非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该项调查表明相关产品的进口上涨与严重损害或其威胁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则不得做出(a)项中所述的确定。若在与一期间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系由进口上涨以外的各种原因导致,此类损害不得归咎于上涨的进口;?

(c)依据第三条规定,主管当局须即时发布对正在调查案件的详细分析以及经历审议的相关事实的表明。?

第五条 保障措施的运用?

1.一成员应仅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促进调整的必要限度内实行保障措施,若运用数量制约,则该措施不得把进口量降到近期一段期间的进口水平下方,即数据统计显示有代表性的前3年的平均进口水平,除非有清晰的正值理由显示某一不同水平对防止和补救严重损害是必要的。为高达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选择最合适的措施。2(a)若在提供国之间分配配额,实行制约成员应与在提供相关产品方面具有巨大利益的所有其余成员,就配额的分配促成协议。若在分配中该方法不可行,则相关成员须以先前有代表性的一段期间内,该成员在该产品进口总量或总额中所占比例为基础的比例,分配给在提供该产品方面具有巨大利益的成员,并适当考虑或许已经或正在影响该产品贸易的任何特别原因。?

(b)某一成员可以背离(a)项的规定,但条件是:在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保障措施委员会主持下执行了第十二条第3款项下的磋商,以及向委员会给予了下方清楚的凭证:(i)在有代表性的时期内,从某一成员的进口在相关产品进口的总增长中占到不相称的百分比;(ii)背离(a)项内规定的理由正值;和(iii)此种背离条件对该产品的所有提供者公平。任何此类措施的实行期不得胜过第七条第l款中的最初期限。在存在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形下,不允许运用上述的背离措施。?

第六条 临时保障措施?

在拖延会致使很难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形下,一成员依据一项清晰确认进口的增长已经或正在威胁产生严重损害的初步裁定,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该措施的期限不得胜过200日,在此阶段第二条至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务必给予满足。此类措施应采取增长关税形式,但若第四条第2款中的随后调查不能确认增长的进口已经致使或威胁致使对某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该种增长的关税应予快速退还。任何此种临时措施的期限应算作第七条第l款、第2款、第3款中的最初期限和任何延长期限的构成部分。?

第七条 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

1.一成员只准在防止和补救严重损害以及促进调整所必要的一段时期内采取保障措施。除非依据第2款延长,否则该期限不得胜过4年。?

2.第一款所述的期限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延长,即进口成员的主管当局依据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程序确定: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继续实行保障措施是必需的;拥有该产业正在执行调整的凭证;以及下述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得到遵守。?

3.一项保障措施的全部适用期限,包含任何临时措施的适用期,最初适用期及其任何延展期,不得胜过8年。4.为促进调整,在依据第十二条第l款规定所通知的一项保障措施的预定适用期在1年以上的情形下,实行保障措施的成员须在适用期按正常的间隔时间渐渐放宽该措施。若该措施的适用期胜过3年,实行措施的成员须在不迟于该措施适用期的中期时候审查实行情形;

假使合适撤消该措施。或加速放宽该措施消除适用的进程。依据第2款延长的保障措施不得比在最初适用期末时更具制约性,并应继续放宽。?

5.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日之后已被运用过保障措施的某一产品的进口,在同以前采取的保障措施期限相等的时期内,不得又一次被运用保障措施,但该种不适用期限起码为2年。?

6.虽有上述第5款的规定,但若一产品的进口存在下述情形,180日或少于180日期限的保障措施可又一次适用:(a)自对该进口产品实行某项保障措施日起算,起码已以往1年。?

(b)在实行该保障措施之此前的5年内,对同种产品所适用的保障措施未胜过两次以上。

第八条 减让水平和其余义务?

1.提议适用或延长某项保障措施的成员,应付出保持其与依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第十二条第3款规定,或许受保障措施影响的各出口成员之间与现存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余义务的水准。为达到这一目标,相关成员就该措施在其贸易上造成的不利结果,商议贸易弥补的有效方式。?

2.假使依据第十二条第3款所执行的磋商在30日内未促成协议,则受影响的各出口成员可在该保障措施实行后的90日内,和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中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期满时,对实行保障措施成员的贸易中止实行,货物贸易理事会不反对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余义务。?

3.若为某商品进口绝对上涨而采取保障措施,且这一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则依据第2款所述中止极不得适用于在第一个3年中任然有效的某一保障措施。?

第九条 低收入国家成员?

1.对于来自某一低收入国家成员产品的进口份额只要不胜过3%,就不得对之实行保障措施,但条件是这些不胜过3%份额的成长中国家成员,加起来所占份额不胜过该产品总进口的9%。成员应立刻通知保护措施委员会依据第九条l款所采取的行动。?

2.一个低收入国家成员有权在第七条第3款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外,将某一保障措施的适用期延展2年。即使有第七条第5款的规定,一个低收入国家成员有权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日之后,对已受过保障措施制约的某一产品的进口又一次实施保障措施,但该措施的实行时间要在相等于以前所采取的保障措施期限的一半时间之后,但是不准适用的期限不得短于起码2年。

第十条 以前采取的第十九条措施?

各成员须在不迟于各种保障措施第一次适用之日后的8年,或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后的5年内,(以晚者为准),终止建立WTO的协议生效此前已存在的,依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所采取的所有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和取消某些措施?

1.(a)一成员不得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进口采取或谋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中所述的任何紧急行动,除非这类行动符合依据本协议所实行的第十九条的规定。?

(b)另外,一成员不得在出口或进口方面

作为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本协议的保障措施而实行的进口配额,经双方答应,可由出口成员管理。相似措施的例子包含出口节制、出口价或进口价的监督制度、进出口监督、强制性进口卡特卡、随意性的进出口许可制,及其余保护办法。

采取或保持任何自动出口制约、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或任何其余相似的措施。这些措施包含由某一单个成员依据促成的协议、安排和谅解而采取的行动。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还在实行中的任何此类措施,应与本协议相统一或依照第2款逐渐取消。?

(c)本协议不适用于一个成员依据关贸总协定除第十九条以外的其余规定、或依据附件一(l)中除本协议以外的其余多边贸易协议、或依据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框架促成的议定书、协议或安排而谋求,采取或保持的措施。

2.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日之后的180日内,相关成员应依照向保障委员会提交的时间表,逐渐取消第l款(b)项所列各类措施。这些时间表应规定,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后不胜过4年的时期内,逐渐取消第l款所列各类措施,或使之与本协议吻合。但每个进口成员唯一的该种例外是欧共体,列在本协议附件中。

可有一项具体措施,措施的期限不胜过1999年12月31号。在这方面的任何例外都务必由直接相关的成员之间促成相互协议,并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后的90日内通知供其审议和接受。本协议的附件表明了属于此种例外的措施。?

3.各成员不得激励或支持公共机构或私人企业运用或保持与第l款所列措施类似的非政府措施。?

第十二条 通知和磋商?

1.在下列时候成员方应立刻向保障委员会做出通知:?

(a)对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及其原因发起调查;?

(b)对进口增长引起的严重损害或其威胁执行裁决;?

(c)对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做出决定。?

2.在做出第l款(b)项和(c)项所规定的通知时,建议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供应所有相关的资料,包含进口增长对它产生的严重损害或其威胁的凭证,相关产品及措施的确切情形,采取措施的日期以及逐渐自由化的期限与时间表。若要延长一项措施,还应供应相关工业正在执行调整的凭证。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可以要求期望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供应它们觉得有必要的补充资料。?

3.要求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该给那些作为相关产品的出口商并具有长期利益关系的成员供应优先商量的适当机会,特别是审议上述第2款供应的资料,以及达到上述第八条第l款所提出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交换观点,并促成谅解。?

4.一成员应在采取第六条所要求的临时保障措施以前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在采取措施后应赶紧执行商量。?

5.本条所指商量的结果以及在第七条第4款所提到的中期评审的结果,第八条第2款所述的任何形式的弥补和第八条第2款所述的要求临时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余义务,都应由相关成员及时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

6.成员应及时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供应它们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保障措施的行政程序以及做出的改动。?

7.各成员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前已采取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l款所描述的措施,应在不迟于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后60日内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8.任一成员可将其余成员按本协议需通知而未作此类通知的本协议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行政程序及任何措施或行动,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9.任一成员可将第十一条第3款所指的任何非政府措施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10.本协议所指的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所作的所有通知,一般应通过保障措施委员会做出。?

11.本协议相关通知的规定,不得要求任一成员泄露任何将障碍其法律实行恐会违背公共利益恐会损害特定企业,包含公共企业或私人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十三条 监督?

1.应建立一个货物贸易理事会下属于的保障措施委员会,并应对所有表明愿意参与的成员放开。该委员会具有下方职能:?

(a)监督并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汇报本协议的一般实施情形,并对其改观提出建议;?

(b)依据受影响成员的请求,调查某一保障措施的实行能否遵守了本协议的程序要求,

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汇报其调查结果。?

(c)应各成员要求,就其依据本协议规定所作商量给予协助;?

(d)检查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1款涵盖的措施,监督该措施的逐渐取消进度并适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汇报;?

(e)应采取保障措施成员的请求,审查中止减让或其余义务的建议能否"本质性地对等",并适当地向货物贸易委员会汇报;?

(f)接收井审查本协议规定的所有通知,并适当地向货物贸易委员会汇报;?

(g)履行货物贸易委员会或许决定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余职能。?

2.为了帮助保障措施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依据所收到的通知和其余适用的资料,就本协议的实行情形供应年度情形数据。?

第十四条 争端处理?

由争端处理谅解解释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议下的磋商和争端处理。??

附件?

第十一条第2款所指的例外?

相关成员产品终止期?

欧共体和日本客车、越野车?

轻型货车、1999年12月31号?

轻型卡车(五吨为限)、?

上述车辆的整套?

散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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