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
外汇网2021-06-19 21: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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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简述 货物贸易也称为有形(商品)贸易(Tangible Goods Trade),其用于交换的商品首要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各种实物性商品,是有形贸易。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为便于统计,联合国秘书处起草了1950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United Nations 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SITC),分别在1960年和1974年执行了修订。在1974年的修订本里,把国际货物贸易共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这10类商品分别为:食品及首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饮料及烟类(1);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矿物燃料、润滑油及相关原料(3);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未列名化学品及相关产品(5);首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机械及运输设备(7);杂项制品(8);没有分类的其余商品(9)。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把5-8类商品称为制成品。有形贸易的进出口务必办理海关手续,能够在海关统计中反应出来,是贸易国家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重要内容。 货物贸易规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订立了五十余年,历经了持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开展了八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获得卓越的成就,特别是乌拉圭回合全面修订了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并就服务贸易、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等议题展开了谈判,进而完善和健全了法律体系框架,谈判内容不仅涉及国际贸易领域,而且扩展到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顺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对将来世界经济结构的影响会是深远的。伴随关税的大幅减弱,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正造成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货物贸易方面所形成的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规则(包含关税和非关税),它们是:农产品;卫生和植物检疫;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技术壁垒;投资措施;反倾销;海关估价;装运前检查;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证;补助和反补助;安全保障等。关税减让
关税是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运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与各自大量的非关税措施对比, 关税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能够清楚地反应出保护的水准,进而可以使贸易竞争建立在较明晰、较公平和可预见的基础上。所以,WT0极力力争其成员将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允许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并没有代表着成员方可以随心所欲地运用这一手段。相反,“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减弱关税和其余贸易壁垒”,是多边贸易体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从GATT到WTO都一直努力于缩减关税。在GATT的前五轮谈判中,关税减让曾是谈判的唯一议题,在以前的各轮谈判中,关税减让也是始终被列在谈判议题的首位。经历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八轮谈判,世界关税水平逐渐得到较大程度的减弱,从战后初期平均45%左右降到了当前的5%左右,大大提升了市场准入程度。乌拉圭回合后,发达国家的多部分关税减让于1995年-2000完成。完成后,其工业品关税将被缩减40%,加权平均税率将从6.3%降到3.8%。享受发达国家免税待遇的进口产品的价值比重将从20%跃升到44%。只有较少数产品征收较高税率。从各个途径进入发达国家市场而征收好于15%税率的产品占其总进口的比例将从7%降到5%。而对低收入国家出口产品征收好于15%税率的产品的比例也将从9%降到5%。1997年3月26号,占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额92%的40个国家答应分阶段(发达国家于2000年前,低收入国家于2005年前)取消此类产品的进口税和其它费用。许多数量的产品承受关税约束。发达国家将受约束的进口工业品数量从78%提升到99%。 而低收入国家则从21%提升到73%。经济转型国家将从73%提升到98%。对贸易方和投资方来说,事实上代表着进入市场的安全性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所有农产品的关税当下也承受了约束。差不多所有非关税的进口制约(如价格)均已转化为关税了。农产品市场愈加可预见。农产品市场准入允诺也将取消先前对某些产品的进口制约,降低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助。农产品协定
农产品协定的目的是改革农产品的贸易和策划政策更趋向于市场导向。这会同样改观进口国和出口国市场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协定允许政府支持其农业经济,但是通过策划对贸易较少扭曲的政策是可取的。它也允许实施允诺时有适当的灵活性。低收入国家不必象发达国家那样削减补助或减弱关税,而履行其义务的时间可得到宽限。农产品的新规则和允诺适用于:市场准入----农产品市场准入新规则只相关税。在乌拉圭回合以前,有些农产品进口受价格和其余非关税措施的制约。它们已差不多被供应等量保护的关税所代替,假使先前政策予以的国内价格好于世界市场价格75%,则新关税或许靠近 75%。这就是“关税化”。缩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在 1995-2000年间平均缩减关税 36%,低收入国家在1995-2005年间平均削减 24%,而最不发达国家不承受关税缩减义务。对于已实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允许政府采取特别紧急行动(“保护措施”),以防止进口价格的急剧下滑,而对国内产业产生影响。但是,协定还规定了什么时候和如何采取此类行动。协定实行期内,日本、南韩、菲律宾和以色列四国得到特殊待遇,可对特定敏感产品(首要是大米)采取进口制约,但务必严格遵循规定的条件,包含海外提供商的最低准入机会。国内支持----对支持国内价格或补助生产政策的抱怨首要是他们将激励过生产,进而制约进口或致使出口补助以及在国际市场低价倾销。国内政策将直接影响生产和削减贸易。所有国内支持以 1986-1988年的补助为基础,计算出具体数额作为缩减基础,发达国家在1995年起的六年内务必削减20%,低收入国家在十年内削减13%,而最不发达国家不必削减。国内支持分为黄灯措施和绿灯措施。绿灯措施对贸易影响最小,可以自由地采取。它包含政府服务,如研究、病虫害控制、基础设施和粮食安全,以及不刺激生产的对农民的直接支付,诸如与生产不挂钩的直接收入支持、帮助农民进结构调整的援助以及环境和区域援助计划中的直接支付等。出口补助----农业协定禁止对农产品予以出口补助,除非在成员承受义务的列表中清晰规定的补助外。在已列出的规模内,协定要求WTO成员不仅要削减用于补助资金金额,而并要缩减接受出口补助的产品数量。以 1986-1990年的平均量为基础,发达国家在1995年起的六年内缩减出口补助额 36%,同期的出口补助产品数量缩减 21%;低收入国家在十年内缩减出口补助额和补助产品数量分别为24%和 14%;最不发达国家不必作任何缩减。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
纺织品与农产品一样是GATT乃至WTO体制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据乌拉圭回合谈判后的十年计划,它将发生根本性改变。从1960年早期以来影响贸易的进口价格体系正在分阶段地完成。1974年至乌拉圭回合终结阶段,纺织品贸易由《多种纤维协定(MFA)》加以规范。双边协定或单边行动所建立的配额,就是制约纺织品进入那些因迅速上涨的进口量而致使民族工业承受严重破环的国家。从1995年起WTO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取代了《多种纤维协定》,到2005年,该领域将完全纳入GATT规则中,尤其是配额制将终止,进口国不能再对出口国实行歧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自身也将不再存在。从1995-2005年的十年间分下方四阶段纳入GATT规则:1995.01.01-1997.12.31阶段,以1990年进口量为基数,取消配额制约的比例起码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6%;1998.01.01-2001.12.31阶段,取消配额制约的比例起码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7%;2002.01.01-2003.12.31阶段,取消配额制约的比例起码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8%;2005.01.01取消余下的差不多49%的产品配额制约,使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完全纳入GATT最终取消配额。协定规定前三各阶段的每个阶段取消配额制约的产品务必包含如下四类:毛条和纱线、纤维、纺织制成品以及服装。未纳入多种纤维协定和不符合WTO协定的任何其余制约措施,于2005年前逐渐取消和于1996年务必使之吻合。协定规定:当某一产品确已进入一国国内,且其增长的数量已对该国国内的直接竞争的工业生产产生严重损害或本质性威胁时,可以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保障制约措施可以多边或单边实施。但需经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审查。对于配额予以个别出口国的体系中,出口国或许企图通过第三国转运产品而绕过配额制约,或谎报产品的原产国。协定对此规定了反规避条款。协定还会对新市场中的新成员、较小的提供商和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殊待遇。反倾销协定(ADA)
假使一个公司以差于本地市场的正常价值的单价出口产品,则被觉得“倾销”产品。对此,能否属于不公平竞争,会有不同的选择。WTO协定仍未就此通过裁决。但是很多政府会采取反倾销的行动,以维护其国内产业。 GATT第六条允许国家采取反倾销的行动,《反倾销协定》清楚地阐明了该条内容,它们是被同期运用的。它们允许国家采取一部分做法,一般会终止贸易伙伴间的 GATT关税约束和非歧视原则,其典型做法是反倾销行动,这代表着会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特定产品征收更多的进口税,以使其价格靠近于“正常值”,或清除其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有很多不同的方法来衡量特定产品的倾销程度。协定给予了三种计算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其一是基于出口国国内的市场价格;其二是基于另一国出口商的单价;其三是考虑出口商生产成本、其它费用和正常利润的综合计算值。协定也规定了如何公平地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对于某一产品倾销程度的计算并没有充足。反倾销措施只适合于倾销能否对进口国的产业组成损害。所以,首先务必按规定的准则开展调查。调查务必评估对所论产业具有支持的所有相关经济原因。假使调查显示倾销正在执行,且国内产业正在承受损害,则出口公司可以将其价格提升到协议的水准,以避免承受反倾销进口税。协定还对发起和执行反倾销措施期限和复查,列明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假使相关当局确定倾销程度是轻微的(一般觉得程度差于产品出口价值的2%),以及原产于一个国家的倾销产品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进口总量的 3%,则应立刻终止反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倾销税。但是,假使由多个该种不足3%的单个产品,总计占进口国同类产品的7%时,则倾销调查要继续执行。成员国务必向反倾销委员会快速和详细地通报所有初步的和最终的反倾销行动。成员方还应向委员会供应相关反倾销调查数据(一年两次)。一旦冲突升级, WTO激励成员方之间相互磋商处理。也可采取WTO争端处理程序。反倾销委员会每年举办两次会议,为WTO成员供应讨论相关《反倾销协议》的相关事项的可能。补助与反补助协定
这一协定要解决两件事:禁止运用补助,和规范诉讼国家因补助影响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协定也显示一个国家可以采取WTO的争端处理程序谋求撤消补助,或清除其有害影响。国家也可对损害国内生产且接受补助的进口产品开展本身的调查,和最终课以额外税(反倾销税)。协定基于东京回合的补助守则,包含了补助的定义,引入了“特殊”补助的概念,即“某些企业”才可得到的补助。协定只禁止特殊补助----或许是国内补助或出口补助。与《反倾销协定》一样,《补助与反补助协定》也是所有成员签署的WTO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协定定义了三类补助----禁止补助、可申诉的补助以及不可申诉的补助。它们适用于工业品以及农产品,除非其补助符合农业协定。 l 禁止补助系指满足某些出口指标,或运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条件所予以的补助。受于其设计扭曲了国际贸易且或许损害其余国家的贸易,所以给予禁止。此类补助可通过 WTO争端处理程序给予质询。假使争端处理程序认定补助属于禁止规模,则务必立刻给予撤消。另外,诉讼国家也可采取反措施。假使国内生产者因接受补助的进口产品的进口而承受损害,则可对其施加反补助税。可申诉的补助在此类补助中,诉讼国家务必示明补助已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影响。此类补助也或许在一定规模被允许。协定定义了三种或许引起的损害。一个国家的补助或许损害进口国的某种国内产业。补助或许损害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假使两者在第三方市场竞争的话。而且,一个国家的国内补助或许损害尝试在实行补助的国家国内市场执行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商。假使争端处理机构裁定补助已组成严重影响,则补助务必撤消或务必清除其影响。另外,假使国内生产者因接受补助的进口产品的进口而承受损害,则可对其施加反补助税。不可申诉的补助 系指非特殊补助,或予以企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补助、援助损害地区的补助,或根据新环境法律和法规促进现有设施改造方面的补助。不可申诉的补助不能通过争端处理程序给予质询,且反补助税不能施加于接受补助的进口货物。但补助务必满足严格的条件。协定中规定了用以分析产品能否接受补助详细的准则、确定接受补助产品的进口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标准、发起和执行调查的程序、以及实行反补助措施的准则和期限(一般是五年)等。接受补助的出口商也答应提升其产品出口价格作为承受反补助税的替代方法。补助或许在低收入国家和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起重要作用。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GNP少于1000美元的成长中国家可继续实行某些被禁止运用的补助措施。到2003年,其余低收入国家将取消其出口补助,最不发达国家务必取消进口替代补助(其补助的设计是有助于国内生产和避免进口)。假使低收入国家的出口情况接受反补助税调查,也会得到优惠待遇。经济转型国家务必在2002年前分阶段取消被禁止运用补助。贸易技术壁垒(TBT)协定
技术法规和标准是重要的,但是国家之间技术法规和标准所存在的差别,致使生产商和出口商很难适应。假使这些标准的实行是强制性的,它们有机会被用作保护目的而对贸易组成阻碍。贸易技术壁垒(TBT)协定的目的是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试探和认证程序不会产生不必要的阻碍。最新文本经1973-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而给予修订。TBT协定觉得任何国家有权采取合适的标准,比如:出于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满足消费者权益方面标准。为避免各国标准存在太大的差异,协定激励各国采取国际标准,但是不得更改其保护等级。TBT协定规定了中央政府机构策划、采取和应用标准的不错惯例守则。同期,还规定了如此一部分条款: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如何阐述它们将采取的法规----一般按中央政府机构的原则。TBT协定规定确定产品能否符合国家标准所采取的试探方法务必公开和公平。不应当采取有助于本国生产产品,对进口产品不公平的任何试探方法。协定激励任何一个国家认可其他国家的试探方法。如此,所论产品能否满足进口国标准的试探工作可以在产品生产国执行。 制造厂商和出口商需要了解其将来市场上所采取的最新标准。为有利于保证能方便地得到这些信息,WTO要求所有成员国政府建立国家咨询点。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
即使当下进口许可证体系已经少于以往,但是这一体系依然实行着。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规定进口许可应简单、透明和可预见。比如:协定要求政府为贸易方建立科学的信息,使之了解为何要获取及如何获取进口许可证。同期,也阐明了任何国家引入新的进口许可程序或更改现有程序时,应如何知会WTO。协定对政府应如何评估许可程序的申请予以指南。进口许可程序分为自动进口许可和非自动进口许可两种。所谓自动进口许可,是指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就自动颁发许可证。协定规定自动许可的准则,所以,所用程序不会制约贸易。对于非自动进口许可,协定也尝试尽或许降低进口商在申领许可证时的负担,所以行政管理工作自身并没有制约或扭曲进口。协定规定处理进口许可的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处理完一件申请,同期提交的所有申请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最新协定使1973-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果。该协定现作为WTO所有成员签署的“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海关估价协定
对进口商来说,海关估价过程会造成如此的困难:事实税率更改正好是最严格的。WTO海关估价协定目的是为产品的海关估价策划一个公平、统一和中立的体制 ----一个既符合商业现实,又禁止运用武断和虚假的海关估价的体制。协定规定了一整套估价准则,较之原GATT的海关估价体制有所扩展并更为精准。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的决定予以海关当局如此的权力,即一旦海关当局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精准性时,有权要求进口商供应更深一步的资料。此后,假使海关当局仍有充足理由怀疑,它可以忽视任何附加信息觉得进口货物海关价格不能以申报价格为根据给予确定。装船前检查协定
装船前检查一般是聘请专业私人公司(或“独立的机构”)查核装船细则----首要是海外订购货物的单价、数量和质量。一部分低收入国家采取这一协定目的在于维护国家金融利益(比如:避免资金流失和商业欺骗以及逃避关税),和弥补其行政架构的不足。协定承认政府委托装船前检查机构执行的活动所适用的GATT原则和义务。采取装船前检查的政府应承受的义务包含非歧视、透明度、保守商业秘密、避免不适当的延期、价格复核的特定指南以及避免利益矛盾。出口方成员的义务包含在实行国家法律和法规时的非歧视、及时发布这些法律和法规以及必要时供应技术援助。协定建立了一项独立的审查程序。它是由代表检验机构的组织和代表出口方的组织联合管理,其目的是处理出口方和检验机构之间的争端。原产地规则协定
原产地规则是用以分析产品产地的准则。由于出口国家之间的在报价、优惠关税、反倾销、补助等贸易政策方面存在着很多差别,所以,原产地规则是贸易规则的重要构成部分。原产地规则也用来编辑贸易统计资料。原产地规则是世贸组织有史以来第一个有关原产地规则的协定,它要求:(1)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务必是透明的;(2)不将对国际贸易产生制约、扭曲或损坏性的影响;(3)他们务必一贯、统一、公平和合理地给予管理;(4)他们务必基于肯定的标准(也就是,它们应阐明那些产品应授予原产地证明,并非是阐明那些产品不授予原产地证明)。长远来看,协定的目的是协调WTO所有成员的原产地规则,但某些优惠贸易(如建立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依据其自由贸易协定允许运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执行贸易)除外。根据一套客观、易理解和可预期地签发原产地证原则,建立了协调工作提纲。这一工作正在由WTO的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世界海关组织赞助的技术委员会执行。协定的附录规定了有关货物优惠待遇原产地规则运转的“共同宣言”。与投资措施有关的协定(TRIMS)
与投资措施有关的协定(TRIMS)仅适用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措施。它承认某些措施或许会制约和扭曲贸易,并声明任何成员不应对外国人或外国产品施加任何歧视措施(即违背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它也宣布致使数量制约的投资措施为无效的(违背GATT的另一条原则)。协定后附有一份TRIMS清单,列明不符合GATT某些条款的措施。该清单包含要求企业本地采购达一定水平的措施(“本地含量要求”)。它也尝试阻止制约公司进口或规定公司出口目标的措施(“贸易平衡要求”)。依据协定规定,国家务必将正在实施但不符合协定要求的所有投资措施知会WTO及其成员。发达国家务必在1996年末前取消那些不符合规定的投资措施。低收入国家期限为1999年末。最不发达国家期限为2001年末。协定建立了TRIMS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许诺实施情形。协定也要求WTO成员在2000.01.01考虑能否需补充相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条款。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SPS)
如何保证国家的消费者得到安全的食品?这就要借助符合相应的标准来保证。同期,如何保证不运用严格的卫生和安全法规作为保护国内生产者的理由?独立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标准协定规定了基本准则。协定允许国家策划其本身的标准,但是也规定技术法规务必以科学为根据。它们仅仅基于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需要,且不应当在情形或条件相同或类似的成员间实施武断或不正值的歧视激励成员国采取现有的国际标准、导则和建议。成员国也可根据科学的理由(并非是武断的)采取致使更高标准的措施。协定也允许国家运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来检验产品。所以出口国应保证适用于出口产品的惯常做法能为进口国所接受。假使出口国能验证适用其出口产品的措施能高达进口国同等健康保护水平,则进口国将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协定包含控制、检验和准许程序条款。政府务必对马上实行的新的或修改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技术法规给予事前通告,并建立国家咨询点,以便供应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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