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保险简述
伴随现代物流业的兴起,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为客户供应越来越便利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的同期,也承受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随时或许发生货物破损、野蛮装卸、误时配送、偷盗灭失、变质串味等风险都或许遭致托运方提出索赔。面对风险的猖狂和索赔的烦恼,第三方物流企业该如何防范?是自留依旧转嫁?世界各国的实践告诉我们,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一面体现了分散社会资源集中运转的优势,另一面又体现显现代社会互助精神的价值。所以,现代物流诞生伊始,保险就得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青睐。在我国,现代物流业刚刚启动,物流保险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缺陷。此外,物流业对保险业的陌生又产生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这也是致使我国物流保险业不发达的重要原因。第三方物流风险简述
现代物流企业在攫取“第三利润源泉”的同期,其面对的风险也日益增加。依据风险管理的理论,现代物流风险可谓是体系庞大、纷繁复杂,它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纯粹风险,还包含责任风险、客户流失风险、合同风险、诉讼风险、投融资风险、财务流动性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方方面面。风险管理将有利于企业领导者科学地决策,如何避免风险是摆在现代物流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客户流失风险、合同风险、诉讼风险、投融资风险、财务流动性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在企业管理中具有一般性,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将风险的概念仅仅界定为与物流业务经营紧密联系的纯粹风险,即货物的灭损和对第三人承受的法律赔偿责任两个部分。现代物流风险
一般来说,现代物流风险首要包含下方三个方面:
(一)与托运人之间或许造成的风险
1.货物灭损导致的赔偿风险——对物流安全性的考验
包含货物的灭失和损害。或许发生的环节首要有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配送环节。发生的原因或许有客观原因,也或许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首要有不可抗力、火灾、运输工具出险等,主观原因首要有野蛮装卸、偷盗等。
2.延时配送导致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及时性的考验
在JIT原则的要求下,物流企业延时配送达往致使客户索赔。从实践中看,客户索赔的根据大多是物流服务协议。也就是说,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承受的是违约赔偿责任。
3.错发错运导致的责任风险——对物流精准性的考验
某个时候,物流企业因种种原因致使分拨路径发生错误,致使货物错发错运,自此给客户导致损失。一般来说,错发错运往往是受于手工制单字迹模糊、信息系统程序出错、操作人士马虎等原因产生的。自此给客户导致的损失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同期,物流服务协议中往往还约定有“精准配送条款”,所以客户也可以根据该条款的约定提出索赔。此时便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享有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的选择权。
(二)与分包商之间或许造成的风险
1.传递性风险
传递性风险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是否通过分包协议把全部风险有效传递给分包商的风险。比如,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500元,但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分包商签订的协议却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100元,差额部分则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买单。在这里,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分包环节产生的货损并没有过错,但根据合同必须承受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受于当前铁路、民航、邮政等公用企业对赔偿责任限额广泛规定较低,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选择由公用企业部门分包时将面对着不能有效传递的风险。
2.诈骗风险
资质差的分包商,特别是一部分缺乏诚实信用的个体户运输业者配载货物后,有时会发生因诈骗而致货物失踪的风险。
(三)与社会公众之间或许造成的责任风险
1.环境污染风险
第三方物流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首要显现为交通拥堵、机动车排放尾气、噪声等。依据环境保护法,污染者需要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交通肇事风险
运输司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属于履行职务的举动,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其所属的物流企业承受。
3.危险品泄漏风险
危险品物流有泄漏的风险,随时会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威胁,这一点值得从事危险品物流的企业小心。第三方物流保险的起源
第三方物流保险的起源——从“三足鼎立”到“双轨并行”
近代保险制度肇始于14-16世纪的国际贸易活动,从此物流保险便开始了其长达几个世纪的成长历史。据资料记载,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到16世纪下半叶,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自此渐渐形成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1666年,伦敦皇家面包店引燃了长达5日5夜的一场大火,大火差不多吞噬掉这座古老的城市。1667年,英国便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近代的火灾保险制度诞生了。海上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是第三方物流保险在运输和仓储环节的最初起源。
到了现代社会,企业生产运营活动中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产生损失的风险渐渐增长,于是保险领域又造成了公众责任保险。所谓公众责任保险就是保障投保人因疏忽致使第三者伤亡或财物受损的法律责任。在运输领域,伴伴随公众责任保险的兴起造成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就是承运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或许造成的对托运人货物损失在法律上应承受的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环节保险、仓储环节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形成了传统物流领域 “三足鼎立”的保险格局。伴随现代物流业务的成长,在综合性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理念下,传统货物财产保险体系的不足渐渐暴露出来:
1. 各环节的保险被肢解
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
受于在传统保险体系下,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产生了托运人必须按环节投保的现况。比如,托运人要完成一项物流活动,就必须在运输环节投保货物运输险、在仓储环节投保货物仓储险等。多次办理保险手续代表着多次的保险谈判、保单缮制、费用支付等。程序的复杂既延长了物流活动的时间,又增长了多环节保险的费用,给托运人导致不便。
2. 第三方物流保险存在真空
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不能无缝覆盖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第三方物流保险存在真空。
在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下,保险公司并没有供应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诸多物流环节的保险服务,这就使物流货物的保险显现真空,被保险人的利益并没有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比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策划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起讫阶段遵循“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但是,伴随现代物流业务的兴起,在保险责任阶段方面,传统的ICC所供应的“仓至仓”条款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物流要求的“门到门” (Door To Door)、甚至“桌到桌”(Desk To Desk)的一站式服务。所以,在现有的保险体系下,“门到仓”以及“仓到门”所代表的集货与配送环节的保险处在真空状态当中。
3. 传统保险的制度设计与现代物流不配套
以仓储保险为例,传统的仓储保险是对大宗货物在较长时间的仓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执行投保,所以保险费率一般较高。在现代物流JIT生产方式以及零库存管理理念下,仓储则具有“短暂性”的特质。换句话说,仓储在整个物流活动中仅仅起一种“歇歇脚”的作用,所以其保险费率一般不宜过高。实践中,被保险人分别投保货物运输险和仓储险,尽管可以差不多涵盖物流活动的首要环节,但自此导致的保险费用的上升却是被保险人所不能承受的。
有由于此,我国一部分保险公司早在1998年就开始积极探讨个性化的现代物流保险方案。这些方案将保险责任起讫阶段延长为“门到门”条款,把货物运输保险和短暂仓储保险打包后低价卖出。这些方案的推出,使现行保险体系渐渐与现代物流业接轨,是对现代物流保险的有益试图。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两个物流保险条款,终结了传统保险的“三足鼎立”局势,进而进入了物流保险的“双轨并行”阶段。物流与保险的法律关系
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险可以分为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来看,物流货物保险的标的是货物的实体财产利益,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则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该承受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尽管可以具体化为一定数量的财产性利益,但其自身并没有是基于货物而造成的。实践中,认清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甄别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双轨并行”的物流保险基本形态及法律关系
1. 物流货物保险
从法律上讲,物流并没有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所有权依然掌握在委托方(第一方或第二方)手中,委托方对货物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故其须对货物损失的风险负责。货物所有权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间的转移,决定了由谁来办理保险;但是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受保险义务,均与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无关。以CFR贸易方式为例,货物风险在买卖方之间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此时为了转嫁货运风险,一般应由买方(显现为第二方)办理保险。自始至终,第三方物流企业既不承受货物的保险义务,也不负责赔偿货物损失的风险。归根见底,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是物流货物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 物流责任保险
当受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产生货物损失时,依照保险法代位求偿理论,货物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所有权人的同期便获得代了位求偿权。基于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减弱本身责任风险,一般会选择投保物流责任险。物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人)均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货物实体财产自身,货物的所有权人自然也不是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及其法律关系
1. 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一: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兼业保险代理人
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本身业务的同期,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一般来说,保险兼业代理人都有与其主运营务直接有关的一定范围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实践中,很多传统的货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进出口代理企业拥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书”,这些企业在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继续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此时的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为货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业,保险人为保险公司。与物流货物保险基本形态下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与投保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险公司承受。
2. 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
该种形态的物流货物保险起因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货运保险的CIF、CIP等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互相委托办理货运保险是经常的事情。如前所述,在CFR贸易方式下,原先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但实践中出于贸易的方便,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在装船的同期为其办理货物保险事务,所以显现了CIF的贸易方式。在CIF的贸易方式下存在着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与受托人(卖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卖方为投保人、买方(或其余的保单背书持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
更更深一步,实践中又显现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的做法。比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为货物所有权人供应出口清关、安排运输等物流服务时,往往还代客户执行投保。该种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与保险经纪关系极其类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时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或卖方)与受托人(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投保人、委托方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由货物所有权人承受。
综上所述,只有投保物流责任保险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才是保险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须承受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投保物流货物保险时的各种情形,包含货物所有权人直接投保、第三方物流企业兼业代理保险以及其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等各种情形,第三方物流企业均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亦不应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受。清晰这一点,对认清物流保险实务中的若干误区有重要的作用。第三方物流保险实践中的认识误区
“双轨并行”下的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保险类型,两者各自独立发挥其保险功能。但伴随综合物流服务的造成,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本身责任保险的同期,逐渐增多地为货物所有权人代办货物保险。从投保形式向上瞧,其与物流责任保险极为类似,所以实务中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综合起来首要有下方几种:
1. 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性质,其务必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投保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但是,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觉得,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哪个险种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为节省保费,他们往往只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一个类型。这些企业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困难:在责任保险情形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此时,货物所有权人面对的货损风险加大。此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该种举动极有机会致使权利人提起违约诉讼。
2.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承受全部货损责任
依照法理,当发生除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无意中事故、外来风险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发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致使的货物损失时,被保险人才可以选择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索赔。但实践中发生货损时,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对损失的原因不加区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赔,白白产生了损失。
3. 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很多时候,委托方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或许更为方便,所以实践中委托方并没有一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代其投保。在该种情形下,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觉得既然委托方已自行投保,便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其实,委托方投保的仅仅是货物财产险,对于因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产生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依然可以获得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的代位权。所以,从有效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即使是在委托方自行投保的情形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仍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4. 双方代理举动
在兼业保险代理情形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为提升效率,很多物流企业受货物所有权人的委托还代其办理保险事务。该种操作方法,便于物流企业及时撮合交易,但其隐藏着一个重大的法律风险:即双方代理。所谓双方代理,就是指同一代理人同期代理双方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代理权的合法行使,法律上禁止代理人从事双方代理。在保险活动中,一个代理人假使同期充当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代理人,难免顾此失彼,最终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一部分双方代理举动还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其作案的惯常手法是人为地制造虚假交易,待骗取双方被代理人的资金后携款潜逃。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双方代理的举动是万万不可采取的。第三方物流保险功能的从新定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策划的《物流责任保险》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以本保险阶段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运营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该条款一出台,物流界为之哗然:年轻的中国物流业怎能承受这样高昂的保险费用!诚然,保险是分散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有效渠道,但保险绝不是风险防范的全部内容,觉得一切风险都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想法是不切事实的。该种不切事实首要显现为物流与保险的脱节。一面,物流界期望的保险品种在保险界迄今依旧空白;另一面,保险界推出的产品受于费用过高,却又为物流界所不能承受。
一般来说,风险的估算要参考两个指数,即发生的几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发生损失的几率越高,产生损失的程度越严重,风险也就越大。企业应当系统研究面对的不同风险类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风险应对策略可以从减弱风险发生的几率和降低风险产生的损失两个方面入手,前者包含放弃和管理,后者包含自留和转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依照不同的风险类型探讨第三方物流企业具体的风险应对策略,从而给出物流保险功能的精准定位。
1. 风险最小类型
即发生的几率很低,产生的损失也很小。
该种类型的风险一般很少发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依照固定的路线为某超市供货,受于公司没有充分预计到高考时或许产生的车辆拥堵和临时交通管制,结果高考当天发生配送延期达2个小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超市赔偿单票物流费用5%的违约金。一般来看,该种风险发生的几率很低,产生的损失也不大,所以该种类型的风险不具有保险的经济性。实践中,大部分企业会选择风险自留的方式。所谓风险自留,就是由企业自己来承受风险。自留风险的可行程度,取决于损失预期的精准性和弥补损失的适当安排。
2. 风险较小类型
即发生的几率很高,但产生的损失很小。
该种类型的风险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大事不犯、小事持续”。“大事不犯”表明损失一般不会太大,“小事持续”则表明损失发生的几率很高。现实中,恰恰该种类型的风险让物流公司颇感头痛。
受于损失发生的几率很高,保险公司便有机会无利可图,实践中大部分保险公司不愿供应该种类型的保险。受于产生的损失很小,所以物流公司自留风险形成或许。此外,即使一部分保险公司愿意供应该种保险,其费率必定是昂贵的。所以,买入保险往往是不经济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过自留的方式来应对风险。实践中,由于野蛮装卸、内部人偷盗等举动致使的货物损失风险就属于该种类型。
尽管该种类型风险产生的单次损失并没有大,但较高的发生几率产生的总计损失充足物流公司很难承受,所以物流公司深陷了两难窘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险公司供应该种类型保险时索要了过高的保险费率,而保险公司却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发生风险多致使其无利可图。
之所以造成该种抱怨,根源在于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从风险筹划的角度来说,保险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风险是一个客观现象,保险能够分散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从源头上制止风险的发生。该种“大事不犯、小事持续”的风险,大多属于人为原因致使的风险,通过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减弱风险发生的几率。所以,该种类型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过有效的管理减弱风险发生的几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最小型,然后通过自留的方式规避风险。
3. 风险较大类型
即发生的几率很低,但产生的损失很大。
这是传统保险可以承保的风险类型。受于发生的几率很低,保险便具有了可行性;受于产生的损失很大,成就了保险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从事业务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对着自然灾害、无意中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胁。该种风险发生的几率很低,但是一旦发生足够让物流公司倾家荡产。保险的功能就在于有效分散风险,最大程度的减弱被保险人的损失。对于较大类型的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采取保险的策略给予转嫁。
4. 风险最大类型
即发生的几率很高,产生的损失也很大。
该种类型的风险一般不会发生。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道路情况不良、天气环境恶劣、司机水平不高的情形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承运一批价值连城的玻璃制艺术品时所面对的风险就属于该种类型。此时,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或许会采取放弃的方法来应对风险。放弃不失为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渠道,但其机会成本却是或许得到的高额收益。此外,放弃固然可以避免一部分风险,但难免又会遇到其余风险。可以说,放弃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
当放弃的可能成本充足高时,物流企业总可以通过提升管理水平的方法减弱货物发生损失的几率。如前例,选择空运、高价聘用一位技术娴熟的驾驶员或者给玻璃艺术品执行安全包装等,这些管理方法足够减弱损失发生的几率。所以,应对该种风险的最佳策略是管理加保险,即通过有效的管理减弱损失发生的几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较大型,然后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