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实施。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实施,均为合同的履行举动;相应地,凡是不实施合同规定义务的举动,均为合同的不履行。所以,合同的履行,显现为当事人实施合同义务的举动。当合同义务实施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实施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形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合同义务的举动一般情形下都显现为当事人的积极举动,如实施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等。但在特殊情形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实施即是。实施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实施,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义务的实施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项地实施,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机会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实施,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不是统一,事实中有的当事人不实施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对于合同履行的概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规定为完成合同的举动,或当事人达到合同内容的举动。从合同成立的目的来说,任何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为了能够达到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内容的达到,依赖于合同义务的实施。当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实施时,就是合同当事人正在履行合同;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都被实施完毕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得以达到,合同也就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所以,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达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自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余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
合同履行的内容
1.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举动。受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状况形式也不尽统一。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务必有当事人的履约举动,这是合同债权得以达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达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合同的履行一般显现为义务人的作为,受于合同大多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均须为适当的积极作为,以达到对方的权利。但在极少数情形下,合同的履行也显现为义务人的不作为。无论是作为依旧不作为,均为义务人的履约举动。
2.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举动。履行合同,就其本质来说,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受的义务,才可使合同债权得以达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此,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当事人履约举动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受相应的责任。
3.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举动过程。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举动过程,不仅包含当事人的依约交付举动,而且还应包含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举动所实行的一连串准备举动。即使在一般情形下,准备举动并不是合同义务,但绝不能所以得出准备举动不是合同履行举动的结论。准备举动是最终履行举动的基础或前提,甚至可以说没有准备举动即没有最终的履行举动。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含实施合同义务的预案、具体合同义务的实施、义务实施的善后等。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合同义务的实施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这一阶段的合同履行。但是,为实施合同义务所作的预案和义务实施完毕后的善后义务,固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因其与第二阶段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有紧密的联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这同期也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所在。
合同履行的过程
具体合同义务的实施是要执行必要的预案的,没有必要的预案举动,往往就无法实施合同的具体义务。现代合同法的成长已充分注意到准备举动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并赋予合同当事人中止合同的权利。理论上一般将这一表述称为英美法上的先期违约制度,但其从另一面却显示了立法者对合同履行的动态过程的重视。所以,实施合同义务的预案举动,也是合同履行制度的诚然内容,了解合同履行制度,不能忽略这一阶段。
合同的履行过程就是由以上三个阶段构成的,这三个阶段中任一举动的发生,均为合同的履行举动。合同的履行制度,就是规范在这三个阶段中相关合同当事人举动的制度。它应包含合同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的总的要求,保证合同履行的一般法律制度,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规则等等。具体显现为: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等,自此组成我国合同法完整的合同履行制度。
我国合同法是将合同履行单独作为一章的,这首要是强调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性,更有助于民众重视合同的履行。同期,也承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首要、最正常的原因。合同的履行就是实施合同义务的举动,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每一个实施合同义务的举动结合在一起,组成了合同的履行的完整过程,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的完全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履行强调的是举动的过程,完全履行强调的是举动的结果。尽管,法律对合同履行的要求是完全履行,但我们却不能把对履行的要求当作履行自身,由于,合同的部分履行也是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务必遵循的一般准则。依据我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下方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下方就这些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加以介绍。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第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务必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余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第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务必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第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务必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假使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务必给对方必要的预案时间。第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务必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第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含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务必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举动,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行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可高达合同目的。受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许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下方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第二,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供应方便。第三,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均为理性地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均为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自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
四、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显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形,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没有考虑原来法律举动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觉得,变更指的是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改变。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以前,假使显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改变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依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消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受。该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改变的法律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清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自上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于战争的损坏,战后物价大涨,通胀十分严重。为了处理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的纠纷,各国学者尤其是德国学者借鉴有记录以来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法院采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经历长期的成长,这一原则已形成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法所广泛采取。我国法律尽管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已为司法裁判所采取。所以,情势变更原则,既是合同变更或消除的一个法定原因,更是处理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改变的一项具体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
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来说,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该依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行履行举动。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一部分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一、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含债务人,也包含债权人。由于,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达到,不仅首要依靠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举动,同期还要依靠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举动。所以,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务必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执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举动是法律举动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形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另外,务必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形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然而,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没有获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导致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履行标的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务必实行的特定举动,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就不同。假使当事人不依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无法达到。所以,务必严格依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就形成了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规则。合同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所以,依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在标的的质量和数量上务必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履行。假使合同对标的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依照合同的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假使依然无法确定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标的数量上,全面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应该部分履行,但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许部分履行。
三、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举动的时间。作为合同的首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该在合同中给予约定,当事人应该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假使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或许组成迟延履行而应该承受违约责任。履行期限不清晰的,依据《合同法》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假使协议补充不成的,应该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假使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预案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早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该承受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所为之履举动提早履行,提早履行不一定组成不适当履行。
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依据。假使合同中清晰约定了履行地点的,债务人就应该在该地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该在该履行地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举动。假使合同约定不清晰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假使不能促成补充协议的,则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假使履行地点依然无法确定的,则依据标的的不同情形确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假使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假使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余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首要包含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依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务必首先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履行。假使约定不清晰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假使依然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助于达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开支的费用。假使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该依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假使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清晰的,则依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假使依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余举动而致使履行费用增长时,增长的费用由债权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