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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外汇网2021-06-19 17:43:01 49
简述

该规则共20条。其首要内容包含:规则的适用;调解程序的开始;调解员的人数;调解员的任命;提出调解表明书;代理与辅助;调解员的任务;行政上的协助;调解员与当事人间交换意见;保守秘密;当事人与调解员的合作;当事人对处理争议的提议;处理争议的协议;调解的终结;提交仲裁或诉讼;费用;预付费用;证据在其余程序中的合法性。在规则的适用上,当事人间因合同关系或因其余法律关系而发生争议,为谋求友好地处理其争议,双方答应依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执行的调解。当事人随时可以约定、消除或变更本规则中的任一规定。该规则的任一规定如与当事人务必适用的法律的某一条款相抵触,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该规则规定,当事人要提请调解时,应向他方当事人发出按规则执行调解的通知,通知中应扼要地清晰争议事项。他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通知时,调解程序即行开始。如以口头表明接受,应即以书面加以证实。他方当事人婉拒通知,就不执行调解。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在他发出通知后30日内,或在通知中规定的其余阶段内,未得到答复时,他可以决定把此事当作是对调解通知的婉拒。假使他这样决定,应即通知他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代理人或辅助人。当事人应将代理人或辅助人的姓名和住址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通知中应分别表明代理人或辅助人。调解员应当以中立和公正的立场协助双方当事人付出友好地处理其争议。

该规则规定,调解员应遵循客观、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除其余事项外,应当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考虑相关的贸易惯例以及相关争议的各种情形。调解员可采取适当的方式执行调解,但应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形以及双方当事人或许提出的愿望。在调解的任何阶段,调解员可以提出处理争议的建议。该种建议可以不用书面提出,也可以不表明理由。调解员觉得具备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处理争议的条件时,应将或许的各种处理办法列出,送双方当事人供他们考虑。调解员收到当事人的意见后,应依据这些意见,从新策划或许的处理办法。当事人允诺,在调解阶段,不将作为调解主题的争议提交仲裁,也不就此提起诉讼,但是一方当事人觉得,为维护其权利,务必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时除外。

该规则附有标准调解条款,即:“凡因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员谋求对争议的友好的处理,该项调解应依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执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内容 第一条 〔本规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间因合同关系或有关合同关系,或者因其余法律关系或有关其余法律关系而发生争议,为谋求友好地处理其争议,双方答应依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执行调解时,适用本规则。

(二)当事人随时可以约定、消除或变更本规则中的任一规定。

(三)本规则的任一规定如与当事人务必适用的法律的某一条款相抵触,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调解程序的开始〕

(一)当事人要提请调解时,应向他方当事人发出按本规则执行调解的通知,通知中应扼要地清晰争议事项。

(二)他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通知时,调解程序即行开始。如以口头表明接受,应即以书面加以证实。

(三)他方当事人婉拒通知,就不执行调解。

(四)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在他发出通知后三十天内,或在通知中规定的其余阶段内,未得到答复时,他可以决定把此事当作是对调解通知的婉拒。假使他这样决定,应即通知他方当事人。

第三条 〔调解员的人数〕

除当事人约定调解员为两位或三位外,调解员为一位。调解员有数人时,在一般情形下,数名调解员应共同行动。

第四条 〔调解员的任命〕

(一)1、在只有一位调解员的调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应力求促成协议,确定该独任调解员;

2、在有两位调解员的调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位调解员;

3、在有三位调解员的调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位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应力求促成协议,确定第三位调解员。

(二)当事人可以请求一个适当的机关或人士帮助他任命调解员。尤其是:

1、当事人可以要求这个机关或人士推荐适于担任调解员的个人;

2、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这个机关或人士直接任命一位或数名调解员。

这个机关或人士推荐或任命担任调解员的个人时,务必注意考虑保证任命一位独立公正的调解员,如为独任调解员或第三调解员,则应考虑任命与双方当事人不同国籍的调解员为宜。

第五条 〔提出调解表明书〕

(一)调解员①在任职后,要求各方当事人提出简明的表明书,表明争议的一般性质和争点所在。每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送表明书副本一份。

注①在本条与下方各条中,调解员一词包含独任调解员或两位、三位调解员。

(二)调解员可以要求各方当事人再向他提出表明书,表明自己的力争以及表明该种力争为有理由的事实和依据,还可以附上该当事人觉得适当的文件和其余证据。当事人应向他方当事人送表明书一份。

(三)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调解员都可以要求当事人向其供应他觉得合适的其余情形。

第六条 〔代理与辅助〕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代理人或辅助人。当事人应将代理人或辅助人的姓名和住址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通知中应分别表明代理或辅助。

第七条 〔调解员的任务〕

(一)调解员应当以中立和公正的立场协助双方当事人付出合好地处理其争议。

(二)调解员应遵循客观、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除其余事项外,应当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考虑相关的贸易惯例以及相关争议的各种情形,包含当事人之间以前的事实业务情形。

(三)调解员可以以他觉得适当的方式执行调解,但应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形以及双方当事人或许提出的愿望,包含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听取口头陈述的愿望以及要求快速处理争议的愿望。

(四)在调解的任何阶段,调解员可以提出处理争议的建议。该种建议可以不用书面提出,也可以不表明理由。

第八条 〔行政上的协助〕

为使调解顺遂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或令双方法事人答应后调解员也可以,谋求一个适当机关或人士的行政上的协助。

第九条 〔调解员与当事人间交换意见〕

(一)调解员可以邀请当事人与他会晤,也可以同当事人口头或书面交换意见,调解员可以同期与双方当事人会晤或交换意见,也可以与各当事人分别会晤或交换意见。

(二)除当事人已约定与调解员举办会晤的地点外,会晤地点应由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商量后,依据调解执行的情形决定之。

第十条 〔保守秘密〕

调解员从一方当事人知悉相关争议的事实情形后,可以将情形的实质告知他方当事人,以便他方当事人可以执行他觉得适当的任何表明。但是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告知情形,特别附有应给予保密的条件时,调解员即不应将该情形告知他方当事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与调解员的合作〕

当事人应当与调解员执行好意的合作,尤其是应当依照调解员的要求提出书面文件,供应证据和参与会晤。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理争议的提议〕

每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动地或者应调解员的请求,向调解员提出处理争议的意见。

第十三条 〔处理争议的协议〕

(一)调解员觉得具备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处理争议的条件时,应将或许的各种处理办法列出,送双方当事人供他们考虑。调解员收到当事人的意见后,应依据这些意见,从新策划或许的处理办法。

(二)双方当事人就处理争议促成协议后,应即策划协议书并签名。①调解员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或协助当事人制作协议书。

注①双方当事人或许愿意考虑在协议书中增长一个条款:由本协议而发生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当提交仲裁。

(三)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后,争议即告终结,双方都受协议所约束。

第十四条 〔保密〕

调解员与当事人对于相关调解的一切事项均应保密。除为实施所必要外,对协议也应保密。

第十五条 〔调解的终结〕

在下列日期,调解终结:

1、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时,签字之日;

2、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商量后,以书面表明,继续调解已无必要,表明之日;

3、双方当事人向调解员书面表明终结调解时,表明之日;

4、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如已任命调解员,则并向调解员,书面表明终结调解时,表明之日。

第十六条 〔提交仲裁或诉讼〕

当事人允诺,在调解阶段,不将作为调解主题的争议提交仲裁,也不就之提起诉讼,但是一方当事人觉得,为维护其权利,务必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时,除外。

第十七条 〔费用〕

(一)调解终结时,调解员应确定调解费用,并将之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费用”只包含下列各类:

1、调解员的报酬,但以合理的为限;

2、调解员的旅费与其余开支;

3、调解员在得到当事人答应后所请的证人的旅费和其余开支;

4、调解员在得到当事人答应后所请的鉴定人的费用;

5、依本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与第八条供应协助的费用。

(二)以上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但协议另订有分摊办法的除外。各当事人另行开支的费用,各自负担。

第十八条 〔预付费用〕

(一)调解员任职后,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预付同等的款项,作为他预期将令支付的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费用的垫款。

(二)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各方当事人再支付同等的预付款。

(三)双方当事人不在三十天内将前两款中的预付款缴清,调解员可以停止调解,或者可以向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宣称终结调解,从宣称之日起生效。

(四)调解终结后,调解员应向当事人提出他已收的预付款帐目,并将余款退回。

第十九条 〔调解员在其余程序中的作用〕

当事人和调解员均允诺:在作为调解的主题的争议提交仲裁或就之提起诉讼时,调解员不得在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中充当仲裁人,或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顾问。双方当事人允诺:他们在这些程序中也不提出调解员为证人。

第二十条 〔证据在其余程序中的合法性〕

双方当事人允诺:不论以后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能否涉及作为调解主题的争议,双方都不援引或提出下列各点作为仲裁或诉讼的凭证:

1、他方当事人所表明的有关或许处理争议的意见,或提出的建议;

2、他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所作的允诺;

3、调解员提出的建议;

4、他方当事人已表明愿意接受调解员为处理争议提出的建议这一事实。

〔附〕标准调解条款

凡因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员谋求对争议的友好的处理,该项调解应依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执行。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余的调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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