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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

外汇网2021-06-19 17:30:34 67
什么是混合过错

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举动所产生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民法通则》对混合过错责任承受清晰作了规定‌,‌该法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混合过错及其民事责任的具体表述‌。‌

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规模时,双方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此确定,事实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过错所产生的损失,不让加害人负责,而归受害人自己承受。在这里,加害人只负责受于自己过多所应承受的责任。

在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规模时,仍有一种情形应与加以注意,就是在一定情形下,受害人的有意或巨大过失可以作为免除加害人责任的依据,但是该种情形只有在受害人有有意或巨大过失,而加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情形下才可适用。

混合过错的特质

混合过错与一般的侵权形态对比‌,‌具有下方特质:

1、致害人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相混合

混合过错不同于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致人损害的数人均有过错‌,‌不涉及到受害人的过错困难‌。‌而混合过错则不仅致害人一方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

2、损害发生的原因相混合

在混合过错中‌,‌致害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的举动‌,‌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法。商‌假使仅是一方的原因此致损害发生‌,‌则无论是致害一方的原因依旧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组成混合过错‌。

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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