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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

外汇网2021-06-19 17:30:05 57
什么是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在理论上又称作“后契约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与先合同义务相对来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的性质

有关后合同义务的性质,觉得首要有下方几点。

1、后合同义务的法定性、强制性

对于后合同义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2条有清晰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表明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能否有约定,该种义务都适用于当事人,而且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消除或规避后合同义务。有约定消除或规避后合同义务的举动,则该种约定举动无效。该种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并赋予了国家强制力,体现了国家的主动干预,所以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2、后合同义务的附随性、从属性

合同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义务是指合同过程中的给付义务,广义合同义务则包含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等。现代合同法的合同义务一般是指广义的合同义务。相对于给付义务来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的后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具有附随性,是合同义务的扩张。同期,作为附随义务的后合同义务首要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交易习惯,合同的性质、目的等应该履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该种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所以,后合同义务又具有从属性。

3、后合同义务内容的很难确定性

依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每个具体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形、交易习惯等来确定的。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交易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所以,合同类型也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合同类型的多样性致使每个具体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内容也各不相同,当事人很难确定具体要承受的后合同义务。一般来看,当事人应依据每个具体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来确定要承受的后合同义务,首要是指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的组成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

合同有效成立,为后合同义务存在以前提。合同有效成立前,当事人承受先合同义务,若一方给相对方产生损害,须承受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发生当事人期待的履行效果,诚然也不会造成法定的后合同义务。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视同自始无效,也不造成后合同义务。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获权利人追认之时,不造成有效的履行效果,也不造成后合同义务。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才会发生后合同义务。

2、有效合同须已相对终止

《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后合同义务造成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而合同终止包含合同的相对终止与绝对终止。相对终止是基于履行、消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当事人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其中债务应理解为原给付义务与继给付义务两种情形,继给付义务包含以违约责任为内容的义务与合同消除后的复苏原状等义务。只有合同相对终止后才会造成后合同义务。当后合同义务也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绝对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复苏到订约前的状态。

3、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将令给相对人导致损害

该种损害包含:

1)信赖利益的损害。依照过程合同理论,合同终止后的消亡阶段仍存在着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关系,假使一方不履行义务势必会给对方产生信赖利益的损失。如德国汉堡法院觉得因不可归责之事由而轮船灭失,轮船公司有通知乘客改乘之义务,若怠于通知则应赔偿乘客丧失改乘他船机会所生之损害。

2)现实利益的损害(包含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损害)。多部分情形下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负有适当的保护义务,若不履行就将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产生现实损害,如商场购物者购物完毕迈出商场时,若商场未尽保护义务因地太滑就会让购物者的人身承受直接损害等。

4、后合同义务须以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为根据

依据《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后合同义务须遵循诚信原则,且应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其内容。所谓交易习惯,一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形成的习惯。

后合同义务的特质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造成的义务,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承受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2、后合同义务首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假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受违背合同的责任。后合同义务首要是法定义务,违背后合同义务承受损害赔偿责任。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好意的心理情况,不损人利已,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规模。

4、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或许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依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般的举动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所谓交易习惯,一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后合同义务的内容

1、告知或通知义务

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的具体情形,负有会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相关合同事宜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或通知的目的在于让对方知晓自己的请求或者促使对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债务人依据提存制度以提存方式消灭合同关系后,应及时将相关提存事项通知债权人。在履行通知义务时,要依据需要通知内容的重要性、迫切性,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履行告知或通知义务。

2、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指合同关系终止后,在一定期限、一定规模内负有保坚守合同订立、履行中所知悉的对方秘密的义务。在合同交易中的秘密首要是指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导致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如在聘用合同关系终止后,受雇人对其知悉的雇主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秘密尤其是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出去,就或许丧失其商业价值,给对方当事人导致巨大损失,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合同关系终止后,法律规定当事人依然承受保密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3、协作或协助义务

协作或协助义务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协助对方当事人为一定举动或不为一定举动。如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允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原承租房屋的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我国《合同法》第412条也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以前,委托人应该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在这里承受的就是合同终止之后的协助义务。

4、保护、注意义务

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该尽到一个诚实好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正值合法的权益。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诚实好意之人注意程度的分析标准,一般来讲,当事人的注意程度因其本身能力(如经验、年纪、智力、知识、历经等)、地位、职业、法律法规对注意程度的特别规定以及合同性质与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审判人士灵活具体分析诚实好意之人的注意程度。

5、其它义务

如禁止同业竞争的义务,即企业的出卖人、店铺的出租人等在其原有买卖、租赁的合同关系终止后,不得为同业竞争的义务。照顾义务,比如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德国、法国民法典要求在合同关系终止后,承租人还须履行某种义务,以满足新的承租人的利益,如德国民法典第596b条(1)农场的承租人即便在用益租赁成立时没有接受农产品,亦应在用益租赁关系终止时,将现有的农产品留下一定数量,供经济连续发展至下一次收获时必需之用。法国民法典第1777条也有相似规定。忠实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维持忠诚,不得实行损害对方利益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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