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资源
外汇网2021-06-19 17: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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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资源 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它应包含司法机构、司法人士和与司法活动有关财政保障资源。进而可以得出,利用司法资源,务必有司法人士人力资源与财政资源的耗损。司法资源具有资源的特质稀缺性,是限的,有投入,并没有能无限支取。滥用《当下汉语词典》解释为胡乱地或过分地运用。由于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探讨司法资源的滥用才故意义。 司法资源的状况1、在没有通过其余纠纷处理前,直接选择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活动具有最终裁量性,所以在司法渠道以前,社会应有其余渠道处理,司法是最终无可奈何的选择,在行政诉讼显现为,可先行复议,不经复议起诉,民事诉讼表现小额诉讼增长,当事人不经调解、商量渠道等等; 2、非法院主管案件,诉诸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举动能否为行政举动,不管行政举动能否为内部行政举动,能否行政举动能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影响,民事诉讼中,明知不可诉而诉,无理之诉; 3、反复缠诉,一案一审再审,司法无权威,不具有最终裁量性。 4、实施难,对实施难的错误认识,有实施能力案件经多次实施不能实施,无实施能力案件用尽措施,差于时结束,反复实施。 司法资源滥用存在的原因一是对法律期望值太高,法律宣传缺失,法律界过分宣扬法律渠道是处理纠纷的最好渠道,强调“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2“力争权利是对社会义务。” 3传统“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遭到法律人的无情讽刺,觉得这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甚至有法官觉得亲兄弟明算帐,有纠纷上法庭是法治社会进步,案件数多少一直是法院考评法官工作的重要指标。 “我要求法律”4形成一部分缠访缠诉的人生信仰,致使一部分本应当在民间处理的纠纷,一此本应当息事宁人的纠纷进入法院,不计成本的小额诉讼,宁可输钱不输气的官司,花几千元、几百元钱请律师打争议几百元的诉讼在法院常见,该种诉讼即便胜诉了,虽有个说法也是没个说法,《秋菊打官司》正是这个理念下的产物,讨个说法,秋菊最后的失落,不是由于法治与传统社会格格不入,而是该种理念与法治理念和传统不符,迈向了其他极端。家长里短的纠纷,本应是“父子没有隔夜仇,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这类纠纷讨个说法,正是法治观念的缺失,有道是青官难断家务事,司法渠道许多的形成当事人的心结,很难清除。 二是法律信仰缺失,与法律期望值太高相反,对法律的信仰缺失,该种缺失往往显现为对人的不信任,更为直接的说对当代司法机关和法官的不信任,未成诉讼先查法官户口的事,尤为广泛,更有甚者法官的祖宗三代也能查个明明白白。胜诉则法官青天,败诉则法官不公。不仅当事人这样,法官自身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更为可怕,如“法官的权威在于公正,没有公正就没有权威”看视冠冕堂皇的道理下,也隐藏一个大的法治悖论,公正与权威本是司法的两面,没有权威哪来公正,法官点评其余法官判决书,将自己对法律理解和处理意见带入其余法官当中,法律这样博大,不同看法为常事,正如卡多佐所言“我们也许会尽我们的之所愿地付出地客观地理解事物,即便这样,我们却永远不或许用任何他人的眼睛来理解这些事物。”5同案同判只然而是乌托邦式理想,永远不可达到,这样点评判决书,给败诉当事人一丝期望,许多给了是当事人对司法的失望,寄期望于遇见贤人或包青天式的法官,所以上访缠诉持续,司法最终裁量权在这些法官和法律人眼中仍未形成,法官没有正确的法律信仰,又如何能要求百姓尊重司法权威,所以肖扬院长近期几年关注司法权威的构建正是抓住了法院首要冲突。 三是诉讼制度设置不合理。1、司法资源是有成本的,正由于这样国家要收取诉讼费,起码有下方几点好处,1)、避免当事人滥用司法资源,司法机关的设立是为全社会而设立,司法资源是全社会的资源,任何人利用该种资源都应支付适当的成本,诉讼需要慎重,毕竟是有成本;2)、降低当事人被诉的风险,与滥诉相对的,就是被别人诉的机会性减弱。以上两点体现了息诉的法治理念,符合司法最终裁量性,当事人只有先通过其它渠道处理纠纷,才是最为经济的,司法渠道永远不将是最经济的处理纠纷的渠道,诉讼不将是处理纠纷的最好渠道,只有在没有其它渠道可选择时,才应考虑的。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大有提倡小额诉讼之意,小额诉讼收费的减弱仅是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减弱困难吗?可没目睹司法成本增长必然,社会为此付出许多人力财力,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很高成本的投入,过多考虑相对人利益,产生了原告低成本,行政主体行政执法成本增长,司法资源高投入的诉讼,民法公法化、商法公法化等诸多原因,现阶段民事行政交织在一起的诉讼日益增多,涉及第三人的行政诉讼中,原告进入诉讼的低门槛,就代表着诉讼地位不仅好于被告,也好于平等主体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主体地位不对等,行政诉讼不仅没有形成真正需要处理困难当事人的正值渠道,反而形成那些不需要人的充分利用起来,或通过行政诉讼处理民事纠纷首要渠道,可以提升胜诉的概率和诉讼费用风险。新收费办法低保户等诉讼费用无条件免收,权利不加制约,没有约束的权利都容易被滥用,不管是公权力依旧私权力均为这样,如某法院一年受理某低保户案件仅行政诉讼案件8件,上诉6件,法官疲于应付,起码我们应从新审视新的诉讼收费办法真的合理。2、实施难困难,实施难是一个社会困难,一个社会诚信和法院诚信的困难,应本文所探讨的是司法资源困难,故仅局限于滥用一词谈实施难,难实施案件无终了时,无非三种原因,一是有实施能力,被实施人不实施,二是无实施能力要继续实施,三是有实施能力,因各种原因法院不实施。正确区分实施是真难与假难的困难,对于第二种情形来说,就不应列为实施难,市场和民事活动自身的特点,司法活动不能代替民商风险,法律应将此类案件供应其余渠道,如破产,制约高消费,申报财产等等制度,对于第一类和第三类就是社会诚信和法院的诚信困难。 3、检察院的民行抗诉和法院主动再审困难,申请再审案件轻易发动,对司法最终裁量权最具威胁的不是当事人,而正是法院和检察院的杰作,审理一案,反复再审,动用了全院的法官全院的书记员,基层法院常有发生,判决这样不平稳,公正与不公正,已经无所谓了,没有了权威,公正仍在吗?司法权威早已不复存在,我们不承认法官的认识有限,不能容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与法官,法官与检察官之间务必高度统一,同案同判,电脑量刑等深得“民心”的“现代”司法理念闪亮亮相,法治的理念却又退了一大步。正如卡多佐所说:“它也许并不是某一时刻都接受的同一个原则,也并不是某个法官在所有时刻都接受的同一个原则。”6不管我们能否承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然要有法官个人独特的分析原因融于法官的判决当中。 处理司法资源滥用的对策1、法律宣传强度需要更深一步加大,法律宣传模式简单,让百姓所能目睹的生硬机械的法条,法律给百姓的感觉仍是深不可测,法国民法典深入人心的不是具体法律,而是法律后面的法治理念,缺少法治理念的宣传,法制宣传必然是苍白无力。物权法的策划,引起全社会百姓关注这部法律,但同期我们目睹物权法出台,重庆最牛的钉子户拆迁案又进社会的视野,如何正确引导社会看待权利观,正是我们法律所要解决的。法治的社会一定是广泛宽容与理性的社会,一个斤斤计较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诚信广泛缺失的社会,起码宽容与理性传统道德观的缺失的社会,不或许发展法治社会,无诉传统需要我们从新审视,法治社会应是一个多渠道处理社会各种纠纷的社会,而诉讼则是这些渠道中最糟糕与无奈的选择,由于这时需要公权力进入私法领域。 2、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的紊乱产生后果,不正值的竞争广泛存在,宣扬不正值的诉讼观,1)、有案必办,致使一部分本应通过其余渠道或不属于通过渠道处理的纠纷进入司法渠道,律师许多是为自己的收入与名声着想;2)、对外称与某法院关系拉案源,败诉原因自然是关系不足,法官不公了,该种适应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与市场经济运转模式格格不入,不利于律所和律师的成长,我们所目睹的成就律师未必是优秀的,而是人际资源雄厚,法学理论精通的律师未必是个好律师,同期又给法院信用导致负面影响。 3、法官职业化,规范法官职业道德,降低与当事人接触,这点与马锡五、金桂兰审判方式格格不入,拉家常拉关系的调解方式确能做到息事宁人,消解纠纷的作用,可负面作用同样不少,运用不当,适得其反,在法官之间没有可借鉴的模式,即便有借鉴因法官不同而千差万别,适应于低效的熟人社会。我们要目睹司法务必走到现代化,司法活动的礼仪务必要确立,司法活动务必要专业化、规范化、程式化,适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法官远离交际社会,在一段时间或许会取的相反的效果,与国人熟人社会观念不吻合,国人总期望法官与自己关系近些,但从长远看,必然是明智的选择,让社会知道法官眼里只有抽象人和平等人,没有人可以通过某种渠道而得到法律之外的利益。 4、司法最终裁量权的确立。司法最终裁量权,起码有两个含义,一是在通过司法渠道处理纠纷前,应有其余处理纠纷的渠道,如谢晖教授所言,应有自治和他治;二是通过司法渠道处理后,具有终局性,社会不再供应也不应供应其余任何救助渠道,这点也许与法院世纪主题“公正与效率”颇有争议,法官动员建议当事人上访,在法官当中常有发生,更有甚者法官亲自上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名大法官“不是由于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由于我的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而我们法官大多缺少如此意识,法官应将不同看法处理意见带入生效判决点评中,时有发生,甚至有好事法官愿拿自己判决给专家点评。司法独立困难又所以摆在我们的面前,“有治法,尚需有治人”的看法不仅适用人治社会,在法治社会仍有其合理的内核,法官的素质困难同样是个大困难,提升法官门槛,法官终身制,法官年纪适时老龄化,正是对这个时代的回应。 参考文献《商法教程》顾功耘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9月第1版 《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著,胡宝海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11月第1版第23页 《司法过程的性质》[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 苏办译 商务印主馆 1998年11月第1版第3页第2页 《法治讲演录》谢晖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会 2005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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