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外汇网2021-06-19 17: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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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Regu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World Expo Logo Marks
第一次生效时间
2004年12月1号
最新修订时间
2004年10月13号
修订历史
2004年10月13号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发布
同期废止
本法规目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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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策划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含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余标志;(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余标志;(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为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人。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之间有关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数据》、《注册数据》和国际展览局《有关运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运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运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下方列方式运用世界博览会标志:(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运营性演出以及其余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或许产生市场误认、混淆的;(七)或许使他人觉得举动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运用关系而运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余举动。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应该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公告。 第八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运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规模内继续运用。 第九条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运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商量处理;不愿商量或者商量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应该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执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已经获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举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相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相关的情形;(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相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余相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行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相关的物品;对有证据确认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给予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该给予协助、配合,不得婉拒、阻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举动时,认定侵权举动成立的,责令立刻停止侵权举动,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下方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下方的罚款。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执行诈骗等活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依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承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确定,包含为制止侵权举动所支付的合理支出;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得到的利益很难确定的,参照该世界博览会标志许可运用费合理确定。销售不晓得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确认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并表明供应者的,不承受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举报违背本条例运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举动。 第十五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承受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非凡标志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得到保护。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2004年12月1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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