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出口监管仓库的定义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执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供应流通性升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包含:出口配送型仓库(存储以事实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适用规模 需要出口再复进口加工且存在价格差异的半成品 需要继续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 出口批次较多,需要集中出口的货物 出口时客户未确定的情形 手册到期,需要核销手册的用户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运营企业应该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运营权和仓储运营权;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差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差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应该具备
1、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治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必须需的其余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治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治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治理制度;
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确认;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6、消防验收合格。
出口监管仓库监管条例
1、 出口监管仓库内不得对所存货物执行加工,如需分拣、更改包装、加刷唛头,应经主管海关答应,并在海关监管下执行
2、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六个月,如因非凡情形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缓期,但缓期最长不得胜过六个月。货物储存期满仍不运出境,也不办理相关进境手续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阶段发生短少或灭失,除受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其短少或灭失部分,应由仓库运营单位承受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仓库主管海关按相关规定处理。
出口监管仓库非凡规定
已办理出口手续存入仓库的货物,原则上不同意再倒流国内,如受于非凡原因确需退运和转为国内销售,应事先向主管海关申报,并办理下方相关手续:
1、因故退运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由原发货人或仓库运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境,并供应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税。已征的出口税,不予退还;属于进口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原材料加工的成品,因故退运国内销售时,应按规定补税补证。上述退运货物,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确认,确认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退运手续。
2、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属于外商再卖断国内企业转为国内销售时,应按国货复进口的规定办理手续。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及相关批件,按章交纳进口关税,产品(升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3、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属于外商供应或卖断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加工复出口的,海关应按加工贸易和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登记并执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