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准进口货物(Admission Temporaire Temporary Admission Goods,A.T.A.Goods是法文和英文两词的第一字母的组合)
暂准进口货物的定义
暂准进口货物是依照本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准许临时免纳关税及其余税费进口,并保证在限期内复运出口的特定货物。
他的特点是:1.货物进口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准许,暂予免纳进口关税及其余税费;2.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期满后要按原状复出口。
我国现行对暂准进口货物的报关方法
1.申报
临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务必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注明“临时进口货物”,连同进口货物清单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文,向进口地海关申报。临时进口的展览品在进口前,展出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将有唛头、件数、重量、名称、规格、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译成中文,向展出地海关申报。展品抵达境地时,展出单位应向进境地海关递交展出地海关核准签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连同其余相关单据,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下列货物申报临时进口,还应交验相关治理部门的确认。
(1)无线电器材--检验中国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检验证书。
(2)动植物--交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上加盖的检疫放行章。
(3)药品--交验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数据书》。
(4)食品--校验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采样确认》或在报关单上所注采样日期的标志。
2.供应担保
对于经历申报和海关核准的临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应付税款的保证金,或供应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临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临时免纳税款。
3.查验放行
经海关核准的临时进口货物,依据我国《海关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但接受海关查询,海关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该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觉得必要时,可以自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临时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供应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但是,对临时进口货物的放行,不等于结关,而是标志着海关对进境临时进口货物执行后续执行后续监管的开始。临时进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境之日起到办结海关手续复运出境时止,应该接受海关监管。依照我国海关规定,经海关准许的临时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应该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在非凡情形下,经海关答应,可以缓期。临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移作他用。对特定种类临时进口货物,海关有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暂进进口货物办理了进口复运手续,或者不复出口而向海关办妥了进口手续并缴纳税款后,海关始对该项货物终止监管。
临时进口货物的规模
我国规定临时进口货物首要包含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民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临时运入我国国内的货物。具体货物是:(1)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国内单位合作拍摄影片、录象带、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象带、车辆、服装、道具等;(2)来华执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各种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3)来华执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而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4)货样、广告品和举办展览会用的展览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