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
外汇网2021-06-19 1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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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确认和判决有罪以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务必有充分、确凿、有效的凭证,假使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证实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策划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应当说无罪推定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全会其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于宪法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加拿大宪法》第11条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 章第40条等。 无罪推定的起源与发展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以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言他已经侵犯了予以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受,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1948年12月10号,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第一次得以证实。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得到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确认有罪以前,有权被看为无罪。” 1966年12月16号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确认有罪以前,应有权被看为无罪。”《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行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以前应被假定为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策划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了此原则。世界很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中国大陆法学界在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对无罪推定原则执行过探讨,后因1983年的“严打”,无罪推定曾一度被觉得是法学界的“精神污染”。 直到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清晰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尽管该规定中没有显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期,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该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的无罪判决。”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达到刑事司法公正及助推其余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及内容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首要是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注意诉讼程序的正值,相对加剧国家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无罪推定原先是西方资本主义兴盛期间的产物。在无罪推定原则演变过程中,西方国家个体利益好于整体利益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其造成重要影响,他们觉得,被告人是个体利益的代表,检察官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处在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中务必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否则,就不能维持这两种利益矛盾中的平衡,就很难达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在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一两难选择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这便代表着它务必要付出一个不愉快的代价-----不能更有效地降低犯罪,国家也必然要用更大的投入来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 我国是一个发展历经不同于别国,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待西方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既不全盘否定,也不盲目接收。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我国不采取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则,而采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997年10月1号实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长了相似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务必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宪法原则。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前,既不觉得被告人是罪犯,也不觉得被告人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执行调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依据事实来确定。所以,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并没有完全照搬或抄袭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而导致一种批判地吸收,体现了它的一部分基本精神。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含: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供应证明有助于自己的凭证的举动是行使辩护权的举动,不能由于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的法律规定1997年10月1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清晰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代表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处在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当下下方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在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在被告人的地位,进而避免将其看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受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的确充分的凭证确认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历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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