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查询
外汇网2021-06-19 17: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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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查询 在注册商标以前,将打算注册的商标与已经得到注册或者公告或者商标局已经受理的商标执行比较,判定该商标与这些商标能否有近似或相同。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其与他人在通一种类或者相似商品是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所以,应该在申请以前执行查询,如此才可使该商标最大或许地得到核准,同期,一个注册商标从商标局受理到公告,一般需要近一年时间,假如由于没有查询而被驳回,不仅浪费了金钱,更重要的是浪费了时间,耽误商标的运用。 商标查询的作用 一、探明注册阻碍。作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的预备工作,商标查询往往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当打算申请注册的商标对申请人非常重要,申请人期望提升注册的成就率,或者商标自身的独创性较差,如为代表常见事物的图形、文字或者纯文字商标字数较少,存在在先注册及申请的机会性较大时,商标查询可以使申请人对其商标是否比较顺遂地注册做到心中有数。假如查询结果表明,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不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那么所查询的商标最终注册的机会性大。假如查出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申请人就务必面对选择,是依然将所查询的商标申请注册呢,依旧改弦易辙,对商标执行修改或对商品执行调整,或者干脆另起炉灶,甚至放弃提交申请;保险起见,也可预备一个或几个应变商标,在主张首要目标商标注册的同期,提交几个备用的商标,一旦主商标被婉拒注册,其它商标依然能够有机会得到注册并投放运用。二、弄清商标是否安全运用。在多数国家,审查官需对商标申请执行实质审查,因此从商标申请提交之日起到最终得到商标注册,大概需要两年多时间,有的国家甚至长达六七年。在漫长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受于对其商标最终是否得到注册没有把握,往往不敢放心运用其商标。假如不执行查询而贸然运用,有机会显现两种不利的局势:一是产生对他人商标的侵权;二是因商标最终无法得到注册而放弃运用,使已投入的商标宣传费用及已经建立的商誉化为泡影。所以,假如商标所有人急于运用其商标,在运用以前执行商标查询是非常必要的。三、发现抢注商标。商标抢注是一个广泛现象,假如某个商标具有适当的知名度,产品销路也不错;就很有机会被其它人抢先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抢注者往往有三类:一类是商标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销售代理等。他们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得到或巩固自己独家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抢注人索取高额转让费;第二类是“搭便车者”,即企图利用被抢注商标的不错商誉,故意识产生消费者误认而获取不当利益,这类人一般也是同类产品的生产运营者。三是商标掮客,即纯以诈取被抢注人商标转让费恐怕可运用费为目的抢注他人的商标,而抢注人自己并没有运用抢注商标的意图。后一种人在抢注后往往主动出击,在适当的时机对被抢注人执行要挟,以勒索转让费恐怕可运用费。而前两种人则往往在注册后以静制动,并没有急于甚至刻意避免暴露其抢注的事实。所以,及早执行商标查询,对于发现商标抢注,减轻、避免及挽回损失,具有巨大意义。假如通过查询得知抢注商标尚在申请阶段,仍未得到注册,就可及时在异议公告阶段提出异议。否则,抢注商标注册后再申请撤消就会麻烦得多。所以在已运用或打算运用商标的国家执行商标查询对于及时发现商标抢注从而采取措施防止、制止乃至夺回被抢注商标是非常重要的。四、了解申请进度。在多数国家,商标申请在经历实质审查被审查官觉得可以注册后,审查官将发出核准通知,告知该商标申请已被接受注册,将刊登在异议公告上。但也有个别国家,审查官在商标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不发核准通知,在该种情形下,执行商标查询可能是了解申请进度的有效渠道。假如一个商标申请已经被商标审查官答应注册并排定公告,就可以通过检索得知公告的时间。 商标查询的局限性 一、查询的精准性无法得到绝对的保障。任何国家和机构都不保证查询的绝对精准性,产生该种情形的原因首要是供查询的档案不够完备、不够精准以及检索人士对官方有关近似的审查尺度把握不精准,将应当看为近似的商标看为不近似而不予数据,不应看为近似的却判定为近似。二、从查询的规模向上瞧,某些国家只能查文字及数字商标,不能查图形商标。相对说来,文字商标及数字的查询比较简单,而图形商标的查询工作量大且难度较高,致使部分国家不接受有关图形商标的查询。所以,在这些国家,民众无法在通过查询在申请前得到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图形商标商标的情形,所以不或许对能否会在申请过程中碰到阻碍做到心中有数。三、新提交的申请要经历一段时间才可供人查询。新提交的申请一般要等数星期才可得到官方的收据。而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图样、商品、申请人名称地址等信息要在官方收据发出后才可被输入电脑报告库或记录在商标文献库内。所以,会有一部分提交不久的申请无法通过查询查出,而在这部分申请中就或许存在对查询人所要提交的申请组成阻碍。四、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或许对查询之后提交的申请组成阻碍。《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都可以在向另一成员国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要求优先权,马上其首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所以,有的商标申请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得到一个较早的申请期间,进而或许对事实提交日期在前的商标申请组成阻碍,受于该种情形的不可预知性,商标查询也就无能为力。五、较难查明跨类近似的商标。在多数国家,查询是依照商品及服务的分类执行的,但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及其它一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分类中,都存在着跨类近似的困难。如在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运用的《相似商品区分表》中清晰写明:国际分类表第21类的“化妆用具”与第3类的“成套化妆用具”相似,第9类的“电焊设备”与第7类的“焊接设备”近似。仍有一部分商品尽管未在商品区分表中列明为跨类近似,但依据商品的性质、用途,有机会被审查官认定与另一类别的商品近似,如某个运用商品为第7类的“火花塞”的商标申请经异议后被裁定与已注册的运用在第12类“汽车上运用的火花塞”的另一商标近似。对于这类商品,仅在一类商品上执行检索是不够约,只有依靠具有丰富商品分类知识的专业人士的建议,在多个类别上执行检索才可尽量避免漏掉或许组成阻碍的商标注册或申请。六、或许组成阻碍的驰名商标不在查询的规模内。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加以保护,而某个商标能否驰名,要由各国商标主管当局或法院依据具体情形去判定。所以,商标检查无法查出的某个未注册商标假如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依据《巴黎公约》享受保护时,就或许对与其近似的商标组成阻碍。仍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往往不限于其注册的类别和商品,这也是在执行商标查询以前务必了解的。如某一生产饮料企业的商标仍未在“服装”上执行注册,但受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另一企业在服装上注册的同样商标就被依法撤消。受于商标查询存在以上局限,所以,任何查询结果都只能作为一种参考,不能作为法律根据要求商标注册当局或查询代理人承受责任。但是,即使存在很多局限,商标查询的价值是无可否认的。事实上,商标检索无法涵盖的商标申请究竟是少数,跨类近似与驰名商标产生的阻碍也导致特殊情况。经历查询后再提交的商标申请,其注册的成就率大大好于未经历查询即提交的申请的成就率。所以,为使自己的商标尽或许顺遂的得到注册及保护,商标所有人应积极运用商标查询的这一有效的工具,使其发挥开路搭桥的“先遣军”的作用。 正确和经济地执行商标查询 直接在国家商标局的查询最为精准,由于其报告比较全,只有最后这三个月的报告没有,数量是非常小的一部分,但是,不或许所有申请人都来北京查询,北京国家商标局的查询是三天后才可出结果,假如加急,当天可以拿到结果,但费用加倍,而且,外地申请人自己来北京查询,交通、住宿费用也很高,很不经济,所以,该种查询最好委托在北京的商标专业代理组织,由该组织代为查询,既方便又经济。然而,这依然不是最理想的查询办法,由于,中国当下已有注册商标 1000 多万,而且天天都还持续的有近 1000 件的新商标报送,而中国的汉字然而是几千字,组合成数千万的商标,重复的机会性非常的大,有些注册人在国家商标局查询了近百次,都依然得不足理想结果,而这一笔费用已经是商标注册费的几十倍了,很不经济,一般即便申请人精心拟订的商标,也要经历十次左右的查询才可有满足的结果,而这一笔查询费用也已是 600 余元,而当下一般一个商标的代理费然而 500 到 600 元,查询费这样的高,也不很经济。所以,这依然不是最好的查询方式,依据一部分申请人和代理公司的归纳,最好的查询方式是委托代理组织,在代理组织的查询系统里先把该商标查询一遍,代理组织的查询系统包含了所有已公告的商标,和国家商标局的查询系统对比,导致缺乏已经受理但仍未公告的那部分报告,也就是缺乏了近一年的报告,而代理组织的查询系统一般几分种既可出结果,而且有的收费,有的不收费,收费的单价也差于国家商标局,而且能在几分钟内出结果,不需等那么久的时间,一般一个商标在代理组织的查询系统查询后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再去商标局查询,通过的机率很高,最多再查询两、三次就可以通过了,该种查询方式非常的经济,而且也非常的迅捷,是最理想的一种查询方法。 商标查询的几点建议 一、查询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正确分类对于《相似服务和商品区分表》中已经十分清晰的产品或服务不再赘述。但受于新产品、新服务的持续造成、《相似服务和商品区分表》中未清晰列出的商品或服务层出不穷,如何执行商标分类、正确办理查询越来越重要。一般来看产品的最终运用方式、服务的最终体现形式是划分商品、服务类别的首要标准。 二、查询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明晰性由于在商标申请中,每类商标可以选择十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因此不少代理人觉得在各种中执行全类查询会提升查询通过率,即查询结果中给予了某类3组、7组有在先权利,就觉得其余组还可申请,其实该种方法会严重影响代理质量。 三、服务和商品项目的交叉检索尽管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按类申请、按类保护的原则。但有一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是跨类、跨组保护的,常见的有:5类02组的部分产品与 30类05组部分产品交叉,16类中各组产品自身大批交叉,又与5类、7类、9类、27类部分产品跨类交叉保护;而9类 13组产品按其生产、销售途径、功能判定近似。在商标查询中,假如申请人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有交叉产品,则务必执行交叉查询;假如没有交叉产品,而依照《相似服务和商品区分表》中注示内容一一填列,也会发生查询结果与申请内容的背离。对于在与一群组中,以生产、销售途径和功能判定近似的商品,办理商标查询时除应标明类别、组别外,还应填写有关产品。在显现了在先权利信息时,需要对在先权利核定运用的商品与被代理人的商品执行对比,看两种商品在生产、销售途径和功能能否相似。假如两种商品为非相似商品,则可建议申请人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同期将该产品的表明书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提交商标局,协助商标局作出正确审查。 四、代理机构内部查询应注重的困难近些年,部分代理机构开发了商标查询软件,方便了代理人的工作,但受于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中报告的精准性、及时性以及对审查原则的把握等的差距,致使造成的查询结果与商标局报告有一定差距。所以,建议在办理商标申请时对注册时间胜过十年的商标,即便在查询软件中发现了在先权利,也应再向商标局办理查询,防止显现本所查询软件中有在先权利,而该商标因撤消、注销等原因已丧失其商标专用权,使申请人错失权利。而在办理各种商标案件时,不论所内查询结果如何,都应向商标局办理有关商标的查询,证实商标权现实情况,正确作出案件处理方案。总之,商标代理人不仅是商标申请文件的填制人、向商标局报送文件的送件人,而且是商标申请人的策划人、建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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