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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外汇网2021-06-19 17:25:52 71
第一章 总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下方简称本所)市场交易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法规及本所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本所交易市场业务的证券运营机构、投资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公司,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证券运营部,为本所会员所属的经有权部门准许设立的证券运营部(业务部);

本办法所称证券帐户,为依国家规定可执行证券买卖的机构和个人以其名义在登记公司开立的用于记名证券(包含上市股票、上市基金、上市记账式债券和其余相关权证)交易过户的帐户;(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本办法所称席位号,为证券运营部依法获得并在本所交易市场执行证券:买卖、清算、无记名证券存管的交易席位号码(包含本所场内席位、本所异地通讯站席位、与本所联网的多地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本所允许设立的场外大厅席位和场外报盘端口等):

本办法所称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人,均应事先清晰指定一家证券运营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帐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执行交易的交易制度。本办法实行后。投资人如不办理指定交易,本所电脑交易系统将自动婉拒其证券帐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第二章 全面指定交易的办理与生效

第四条 投资人在办理指定交易时,务必选择一家证券运营部为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并由该机构向本所电脑交易系统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代码:799999);经证券运营部审核答应,也可通过该运营部的电脑自助申报系统(电话委托)自行完成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

第五条 指定交易申报一经本所电脑交易系统证实即生效。本所于当日闭市后通过成交报告传输系统将已证实生效的指定交易报告传送至有关证券运营部。第三章 全面指定交易的变更与撤消

第六条 实施指定交易的投资人,依据需要可将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运营部给予变更。

第七条 办理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运营部变更时,投资人须向其原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运营部提出撤消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该证券运营部完成向本所电脑交易系统撤消指定交易的指令中报(中报代码:799998)。

第八条 撤消指定交易的中报一经本所电脑交易系统证实,指定交易的撤消即刻生效,本所于当日闭市后通过成交报告传输系统将已被撤消的指定交易报告传送至有关证券运营部。

第九条变更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在撤消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务必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另行选择一家证券运营部从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第四章 证券帐户的挂失及证券过户

第十条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其证券帐户不慎遗失,应先向其指定交易伪证券运营部报失,在投资人未办妥挂失、过户等手续前,由该证券运营部监控报失的证券帐户,以防止其余人用该证券怅户在该证券运营部买卖记名证券。

第十一条 投资人到登记公司办理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及证券过户等手续时,须经原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运营部证明其无交易交收违约等举动,方能按规定给予办理。第五章 证券运营部的职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后,证券运营部须依据本办法全面指导投资人正确办理指定交易和变更(撤消、从新指定)指定交易等手续。

第十三条 证券运营部须妥善保存全面指定交易的证券帐户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本运营部指定交易的投资人的证券帐户被他人盗用。

第十四条 证券运营部须为指定交易投资人建立必要的交易报告库(基本内容应包含证券帐户号、持有人姓名、成交日期、成交编号、成交席位号、成交数量、此次余额、成交证券、成交时间、成交价格、买/卖等),并为指定交易投资人供应交易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证券运营部须为指定交易投资人办理自动领取记名证券现金红利(包含各种权益、债券利息、兑付债券本息等)业务。凡通过本所电脑交易系统派发的上述现金红利等,证券运营部在收到该笔划付的资金后,须将相应资金即时记入投资人的资金怅户。

第十六条 证券运营部应为指定交易投资人供应证券帐户记名证券余额的对帐服务,对帐服务的实行办法由证券运营部自行策划。

第十七条 证券运营部应为指定交易投资人办理代理配股缴款业务,凡开办此项业务,须与投资人签订相关协议,以清晰代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具体内容由代理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八条 为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证券运营部有正任对指定交易投资人的交易及相关报告给予保密,并须遵守下方规定:

不得擅自动用投资人证券帐户买卖记名证券;

不得擅自将投资人的证券帐户给予指定或撤消指定;

不得拖延划拨及占用投资人的现金红利等资金;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婉拒办理投资人撤消指定交易申请(除非因其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形)。第六章 指定交易席位号的联通和变更

第十九条 对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席位的证券运营部,务必于事前办理所属交易席位号的联通手续,以便因某一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时,指定交易投资人可在该证券运营部的其余席位执行正常交易。

第二十条 证券运营部所属交易席位的任何变灵,须按下列规定之一办理:

1.及时通知相关投资人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的手续;

2.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给予全部撤消,但务必及时通知相关投资人;

3.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指定交易证券帐户全部转移于另一席位给予指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运营部联通席位号的变灵,须向本所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证券运营部须对上述需办理的有关变更手续证实无误后,方可停止运用有关交易席位。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指定交易手续,自此致使的不能交易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受。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擅自运用他人证券帐户买卖记名证券的,依法给予处罚,并承受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证券运营部违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除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本所将视其情形轻重予以警示、通报、暂停交易等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本所将及时给予修订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起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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