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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

外汇网2021-06-19 17:03:32 76

原则

保险投资原则是保险投资的根据。早在1862年,英国经济专家贝利(A.A.Bailey)就提出了寿险业投资的五大原则,即:安全性;最高的事实收益率;部分资金投资于能快速变现的证券;另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不能快速变现的证券;投资应有助于寿险事业的成长。

伴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金融工具的多样化,以及保险业竞争的加重,保险投资面对的风险性、收益性也同期提升,投资方式的选择规模愈加广阔。1948年英国精算师佩格勒(J.B.Pegler)修正贝利的看法,提出寿险投资的四大原则:得到最高预期收益;投资应尽量分散;投资结构多样化;投资应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理论界一般觉得保险投资有三大原则: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1、安全性原则

保险企业可运用的资金,除资本金外,首要是各种保险准备金,它们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项目,是保险信用的承受者。所以,保险投资应以安全为第一条件。安全性,代表着资金能按计划收回,利润或利息能如数收回。为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务必选择安全性较高的项目。为降低风险,要分散投资。

2、收益性原则

保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本身的经济效益,使投资收入形成保险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加强赔付能力,减弱费率和扩大业务。但在投资中,收益与风险是同增的,收益率高,风险也大,这就要求保险投资,把风险制约在一定程度内,达到收益最大化。

3、流动性原则

保险资金用于赔偿给付,受偶然规律支配。所以,要求保险投资在不损失价值的前提下,能把资产立刻变为现金,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保险投资要设计多种方式,谋求多种途径,按适当比例投资,从量的方面加以制约。要按不同险种特点,选择方向。如人寿保险一般是长期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也较固定,流动性要求可低一部分。国外人寿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当部分是长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财产险和责任险,一般是短时间的,理赔快速,赔付率变动大,应特别强调流动性原则。国外财产和责任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当部分是商业票据、短时间债券等。

在中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务必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升值。

形式

保险投资的形式是保险公司保险资金投放在哪些具体项目上。合理的投资形式,一面可以维持保险企业财务平稳性和赔付的牢靠性、及时性;另一面可以避免资金的过份集中进而影响产业结构的合理性。

一般来说,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

1、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首要有二种:

1)债券。包含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等。一般地说,投资债券风险较小,特别是政府债券。投资公司债券时,要特别注重该公司的资信和收益的牢靠性。

2)股票。投资股票是有风险的,假使企业运营不善,效益不好,预期利息降低,以及影响股市的其余原因不好,股票就会跌价。在国外对保险企业投资股票都有多种制约,如日本政府保险业法中规定买入股票不得胜过总资产的30%。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期限较长又较平稳的业务,特别适合寿险资金的长期运用。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对住宅楼实施长期抵押贷款,大都采取分期偿还、本金递减的方式,收益较好。

3、寿险保单贷款

寿险保单具有现黄金价格值。保险合同规定,保单持有人可以本人保单抵押向保险企业申请贷款,但需负担利息,该种贷款属保险投资性质。保单贷款金额限于保单当时的价值,贷款人不用偿贷款,保单会失效,保险企业无需给付保险金。

事实上,在该种贷款中保险人不担任何风险。在寿险发达国家,此项业务十分广泛。

4、不动产投资

不动产投资是指保险资金用于买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此项投资的变现性较差,故只能制约在适当的比例之内。日本对保险企业买入不动产,规定不得胜过其总资产的10%。

5、向为保险配套服务的企业投资

比如为保险汽车供应修理服务的汽车修理厂;为保险事故赔偿服务的公证行或查勘公司等。这些企业与保险事业有关,把保险资金投向于这些企业,有助于保险事业的成长。

在中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余资金运用等形式。而且特别清晰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运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中国运用现况

(一)资金运用范围快速上涨

截止2006年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高达2万亿元,保费收入击穿5000亿元,分别是2001年的4.3倍和2.7倍,行业呈逾越式发展态势,行业范围和抗风险能力显著提升。伴随资产范围的持续扩大和保费收入的连续上涨,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日益膨胀,2006年底达17785.4亿元,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比重逐年提升,对社会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度显著提高(见表1)。

(二)资金运用领域渐渐扩大

1.国内投资

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影响,1995年《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作了严格规定: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余资金运用模式;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证券运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受市场发展驱使,1999年《保险法》执行修改,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投资企业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同商业银行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暂定范围为5%。2003年1月,中国保监会提出,要把保险资金用于与保险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上,继而助推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3年,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2004年,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银行次级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4年2月,国务院公布《有关推动资本市场改革放开和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清晰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入市。之后,中国保监会又相继颁布《保险机构投资人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和《有关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持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途径。

2.国外投资

2007年7月25号,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公布《保险资金国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总资产15%的资金执行国外投资,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

有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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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http://edu.hexun.com/bxtzlc/

2、http://www.kiiik.com/insurance.jsp

3、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tzxztzsk/

4、http://www.chinesetax.cn/caishuiwenku/jinrongwenku/baoxianshichang/200805/5190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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