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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成交原则

外汇网2021-06-19 16:58:33 57
证券商在接受客户委托,填写委托书后,应立刻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去实施委托。受于要买进或出售同种证券的客户都不只一家,故他们通过双边拍卖的方式来成交,也就是说,在交易过程,竞争同期发生在买者之间与卖者之间。

证券交易所内的双边拍卖首要有三种方式:即口头竞价交易、板牌竞价交易、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一、成交的基本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出售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出售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目睹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出售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取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取当日近期一次成交价或当时表明价格的价位。二、竞价交易作业程序

(一)板牌竞争交易

1.作业程序

(1)场内电话员在接到其运营处所转告的买卖证券事项时,应依序记载于《委托电话记录簿》,然后向场内出市代表下达买卖指令。

(2)场内出市代表接到电话员的买卖指令后,应先看申报价格能否高达《竞价告示板》公告价位。假如高达,场内出市代表将买卖指令填写在竞价告示板的单价栏内,并在适当的栏内填上证券商的代号和买或卖的数量。如申报未高达板上价位,场内出市代表应将未公告的买卖指令,按证券名称和价格归类总览,即每种证券按购入价由高到低、出售价由低到高的依序排列,待价位高达时,再登录于《竞价告示板》。

(3)每笔买卖成交后,卖方出市代表应立刻填写《成交记录》并签章,交买方出市代表证实后,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柜台打印成交时间及成交号码,然后将红色一联交买方收执,黄色一联交证券交易所清算柜台,兰色一联则交给其电话员。

(4)电话员接到《成交记录》后,应对照《买卖记录簿》所记载的买卖数量,将已成交的数量删减或注销,并将交易情况电话通知其运营处所,以便转告委托人及制作相关凭证。电话员应紧密注视行情提示变动,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价格、数量,随时向场内出市代表提示买卖指令。

(5) 天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证券商代码、总金额及收付净差额与交易所核对,全部对帐无误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2。 竞价告示板填写原则

(1) 竞价告示板限填四个价位,即未成交的最高购入价、次高购入价、最低出售价、次低出售价,每个价位上的数量申报应依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2) 每日开市时,在板上未登录价格以前,证券场内出市代表应以昨日收市价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将符合该标准的申报价格填写在《竞价告示板》上,买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差于前手;卖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好于前手。

(3) 开市时,在一般情形下,买卖双方均可在《竞价告示板》上挂牌。假如显现混乱拥挤等情形,证券交易所场内工作人士有权决定由买方或卖方先行挂牌。每日开盘后的申报价格,须以《竞价告示板》上近期一次登录的单价或成交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

(4) 买方(卖方)申报价好于(差于)《竞价告示板》上,登录的最高购入价(最低出售价)一个价位时,后手申报者应先将板上登录的最高购入价(最低出售价)改写,再将次高购入价(次低出售价)一栏的内容移到右边一栏,在左边一栏里填上后手的证券商代号和买卖数量。

若买方(卖方)后手申报价格好于(差于)前手在板上登录的最高购入价(最低出售价)两个价位时,后手可以在改写价格后,将原本前手登录在买方(卖方)栏内的内容全部擦去,然后登上自己的代号和买(卖)数量。

价格改写时被擦掉的板上登录价,在其又一次高达《竞价告示板》申报价位时,须由出市代表从新填写。

(5) 板上登录的内容,不得任意撤消或降低申报的数量,但若变更价格或增长数量时,须依板上价位从新申报。

板上内容一旦成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撤消,否则,以违约处理。

(6) 买卖成交时,买方或卖方应会对方出市代表登在板上的数量删减或划去,然后在黑板上方写出每笔的证券部代号成交价格与数量,成交后余下的部分应写在《竞价告示板》上,待下次继续成交。

3.成交的先后顺序

(1)较高买进限价申报优先于较低买进限价申报;较低出售限价申报优先于较高出售限价申报。

(2)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3)同价位申报,客户委托申报优先于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

各证券商出市代表在实施客户委托时,应参照以上原则实施。

(4)取消市价委托。

4.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

最高购入申报与最低出售申报优先成交。

5.两边客的买卖

两边客买卖是指买方及卖方经同一证券商促成交易。当同一证券商在接到同种股票、相同价格的买和卖的委托单时,可以依照下列原则,执行两边客交易。

(1)一项交易成交后,可立刻采取该成交价执行两边客买卖。

(2)当场内买卖价相差一个价位时,成交价在“牛市”时,可以是购入价,“熊市”时可以是出售价。

(3)当场内买卖价相差两个价位以上,或没有买卖价,或只有买价或卖价的时机,出市代表务必在板上写出适当的买卖价,令价位符合(1)或(2)的条件,然后缓步离开《竞价告示板》,予以其余出市代表机会交易,如无人与他交易,他方可根据(1)或(2)的方法执行两边客买卖。

(4)所有两边客成交时,场内出市代表应喊出“两边客”,同期在《竞价告示板》以下标上证券商代号和标记“C”以及成交价格和数量,并应立刻填制《成交记录》,以最快的进展将其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专柜打印时间及号码。

6.开市价和收市价的确定原则

(1)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即为开市价。

(2)当日收市钟响前,由证券交易所场内职员在成交记录上划上一线,在线上最后一笔成交价即为收市价。

如当日无成交,证券交易所依据大市行情及叫价情形,按开盘价决定当日收市价。

7.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人士应随时检查、监督出市代表的电话记录簿及其余情形,以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彻于交易始终。

(二)口头唱报交易

1.作业程序

(1)电话员在接到其运营处所转告的受托(或自营)买卖证券事项时,应依序记载于《委托电话记录簿》,然后向场内出市代表下达买卖指令。

(2)出市代表在接到电话员的买卖指令后,即到证券交易所划定的股票买卖喊价区域喊价买卖。

(3)股票唱报买卖采取分柜接连竞价方式。证券交易所应划定证券商出市代表参与股票买卖喊价的区域,在划定区域外的喊价,证券交易所业务人士有权制止。

(4)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允诺接受即为成交。一经成交,卖方应立刻按规定填制《成交记录》,并交买方签认,同期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柜台打印时间及成交号码,然后将红色一联交给买方收执,黄色一联交给交易所清算柜台,兰色一联则交给其电话员。

(5)电话员在接到《成交记录》后,应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中记载的买卖数量,将已成交的数量删减或注销,然后通知运营处所,以便转告委托人及制作相关凭证。

(6)《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数量未能全部成交时,其余量可待下次继续成交。电话员应紧密注视行情提示示变动。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价格、数量,随时向市场内出市代表人提示买卖指令。

(7)天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证券商出市人士就应赶紧将当市成交的证券名称、数量、价格、对方的证券商代号、总金额及收付净差额与证券交易所核对,全部对帐无误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2.场内出市代表喊价规则

(1)出市代表参与唱报股票买卖,除以手势表明买进或出售价格外,同期须口头高声喊出买进或出售品种及价格。买方举手以掌心向内,卖方举手以掌心向外,具体价格、数量的手势由证券交易所统一规定。

(2)开市后第一次喊价限于昨日收市价的上下两个升降单位内。买方后手喊价不得差于前手,卖方后手喊价不得好于前手。

(3)买方或卖方喊出价格,除开盘第一次喊价务必报明每股买价或卖价全数外,在竞价过程中,可只喊出其最后两名数。如遇升进或降落一名时,仍须报明其每股买价或卖价的全数。

(4)出市代表在场内喊价,务必举手或高声申读数次,使众人周知。买价或卖价一经喊出,除另一新喊价显现外,不得撤销。

(5)买方最高喊价或卖方最低喊价,应该优先成交。相同喊价依其先后次序决定。

(6)买卖双方成交的数量未达买方或卖方原喊价买进或出售数量时,其成交价格对未成交部分仍属有效,直至买方或卖方另一新喊价显现为止。

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允诺接受,买卖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变更。

2.两边客的买卖

当证券商接到同种证券、相同价格的买和卖的委托单时,仍应在场内公开喊出。若他想自行成交,即做两边客买卖,则须依上板竞价两边客买卖原则执行。

两边客成交时,出市代表应喊出两边客、成交价格及成交数量,并应立刻填写成交记录,以最快的进展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柜台打印时间及号码。

3.决定成交先后顺序的原则

按上板竞价原则执行。

4.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

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出售申报优先成交。

5.开市价和收市价的决定原则

(1)开市时采取主席叫价制,即由主持口头唱报竞价专柜的工作人士指定某支股票的买方或卖方先喊价,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即为开市价。

(2)当日收市钟响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即为收市价。如无成交,按上板作业原则定。

(三)电脑自动交易

1.作业程序

(1)电脑交易的买卖申报由终端输入,限当日有效。

(2)买卖申报的输入自市场集会时间开始前半小时执行。前款输入买卖申报的时间,证券交易所觉得必要时可变更。

(3)买卖申报应依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融资、融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证券代号、单价、数量、买卖类别、输入时间及代理或自营。但证券交易所可视需要而增减。前款输入序号,证券商应依接单顺序,按每部终端机分别编定,不得跳号。

(4)买卖申报传输至交易所电脑主机,经接受后,由参与买卖的证券商印表机列印买卖申报回报单。

(5)买卖申报仅限于限价申报一种。

(6)证券商查询其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应经由终端机执行。

(7)申请撤销买卖申报时,应经由终端机撤销。申请变更买卖申报时,除降低申读数量外,应先撤销原买卖申报,再从新申报。

2.行情揭示分为公开揭示屏幕与专业揭示屏幕。

公开揭示屏幕至于深圳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和各证券商运营厅。在市场集会时期内,公开屏幕应将成交价格随时揭示,买卖申报价格的揭示以当市近期一次成交价格为基准报出最高叫买价与最低叫卖价。

专业屏幕通过证券商的作业终端表明,可随时揭示环绕近期一次成交价上下两个升降单位的所有申报。

3.证券商的买卖申报,经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后,由交易所主机自市场集会时间时起自动撮合成交。

4.决定买卖申报的优先顺序原则。

(1)价格优先

(2)时间优先

(3)客户委托优先

5.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

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分为集合竞价和接连竞价两种。开盘或收盘采取集合竞价方式两种。尾盘时采取集合竞价自收盘前10分钟开始。

6.集合竞价与接连竞价

集合竞价造成第一次上市或除权除息后上市开市价。依集合竞价方式造成开盘价格的,其未成交买卖申报,依然有效,并依原输入时序接连竞价。

开盘价格未能依集合竞价方式造成时,应以接连竞价造成开盘价格。

7.接连竞价时,在当市近期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揭示价接连两个升降单位内,其价格依下列原则决定

(1)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出售申报价格优先成交。

(2)买(卖)方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申报价格时,采取较靠近当市近期的一次成交价格或当时揭示价格的价位成交价格。

8.买卖申报一经成交,即经由参与买卖的证券商的印表机列印成交回报单。

9.成交回报单

成交回报单的项目应包含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买卖类别、代理或自营及成交时间。

综上所述,证券商成交的基本流程是:证券商给其在证券交易所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发出通知,代表(出市代表)了解行情,讨价还价,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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