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对价的含义
“对价(consideration)”一词是英美法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要约——允诺”。依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假使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该种获益就是其做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假使允诺人因立约而受损,那么该种损失也是其做出允诺的充分约因。也就是说,获益与受损均为允诺的约因。 约因是一种制约契约责任规模的工具。一般觉得,不具有约因的契约不具有强制实施性。
支付对价定义
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原来是不能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交易的,所以股票市场上他的股票股价高低与他没相关系。股改后,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流通了,享受股票市场导致的高价,所以,为了得到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务必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其他原因,非流通股股东当时得到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得到的,而流通股股东均为从股票市场得到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也应当支付对价。如10股对付3股,即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按流通股本每10股送3股。理论分析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种新型的会计事项,现行会计制度对此没有作出规范。所以,务必把支付对价与股权分置的历史和现况结合起来执行剖析,找出其本质以作为会计处理的根据。
违约赔偿
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违约赔偿。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务必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得到股票上市流通权。但对于发起人股份(无论是国有股依旧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则应在招股表明书中载明“暂不流通”。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时清晰其持有的股份“暂不流通”,是投资人作出投资该公司流通股决策的最为重要的条件之一,是“投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即使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向流通股股东作出单独的允诺且双方之间没有形式上的协议,但该种合同法律关系是存在的。实行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得到上市流通权就组成了违约举动,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产生了损害,进而其应该依法承受违约责任,而承受违约责任的形式就是支付违约金。
流通权
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买入的流通权。只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那部分股票才具有上市流通权,才可在实际上产生社会公众股与发起人股同股不同权,同期相应地产生同股不同价。这首先体当下股票发行市场,投资人买入股票的决策包含了只有他们买入的这部分股票才具备流通权的分析,所以乐意为“买断”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支付溢价。公司上市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实上存在两种价格,即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价格和流通股的竞价交易价格。协议转让价一般在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存在适当的溢价;而流通股可以方便地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与协议转让对比,其交易成本低、流动效率高,因此竞价交易价格不仅包含公允价值溢价,而且反应了投资人愿意为流通权支付的溢价。
权益弥补
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侵占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弥补。受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存在制度缺陷,这就产生了非正常溢价,进而形成资本公积,它来因为流通股的溢价部分,即流通权溢价。在与股同利政策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共享这些准资本,进而对流通股股东权益产生损害。最典型的案例是用友软件以每股36.68 元的高价发行2 500万股每股1.18元的净资产,结果使自己7 500万非流通股每股净资产攀升为9.7元/股。受于是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所以这是由在股票发行时执行市场询价所产生的结果。市场询价有其道理,但是受于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如此的询价方式也就形成了制度缺陷。会计处理
会计主体
不同的会计主体在支付对价困难上的立足点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股权分置改革经济事项涉及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三方利益主体,他们共同组成支付对价经济事项的三个会计主体,都务必作出相应的记录与数据。支付对价经济事项分别显现为:首先是非流通股股东将所持有的非流通股部分送出或按比例压缩、支付现金等;其次是流通股股东将得到送股、现金、权证等;又一次是上市公司将发行认股权证、降低总股本、记录股本明细的改变等。清晰会计主体可以为会计核算的讨论供应一个基本前提。
会计处理原则
(1)充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受于支付对价引起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原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的改变,即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进而致使会计中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改变、合并会计报表规模的改变。依照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的规定,能否将被投资单位纳入投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规模首要看投资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而能否采取权益法执行核算首要看投资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剧大影响。
(2)认真贯彻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它会对会计主体造成长期、较大的影响,所以要求会计记录精准、清晰以便于理解和运用。
证实和计量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经济业务。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得到的是一种流通权。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行日,证实支付对价,执行有关会计处理。其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行日,只证实已事实发生的金额,其余损失则在行权日证实。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执行计量。支付对价具体表现:①送股(缩股)用送出(降低)股份的投资成本(股份数×每股成本)加之按该比例应转销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之和计量;②付现用事实发生金额计量;③权证用申请发行的事实开支加行权日的行权价格与当日的收盘价的损失计量。
会计科目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分设“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四个明细科目。支付对价不属于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准备的性质。在权益法下,投资成本被界定为投资企业获得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适合核算对价。权衡之后可以看出,受于将支付对价作为投资成本的追加,所以将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比较合适。《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股权投资差额的三种情形,尽管仍未考虑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形,但已经显示股权投资差额的用途在于记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昔份额的差额。支付对价可看为该种差额,在“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核算。
将支付对价在“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中核算尽管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如将支付对价与原股权投资差额混淆,则不便于以后对其执行调整,影响了会计分析与评价,不符合明晰性、重要性原则。笔者觉得,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用于核算股权分置改革中经济事项的调整。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行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贷:现金(或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会计期末调整时,“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余额在借方,表明待转支付对价。
方法及其评价
(1)违约赔偿观将支付讨价费用化。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违约金具有弥补流通股股东损失的性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违约而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以运营外开支列支。这显然形成了一项费用,并在损益表中反应。其分录为借记“运营外开支”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违约赔偿观事实操作比较问题。首先是赔偿对象的认定,存在着是赔偿申购新股的股东依旧赔偿从二级市场买入股份的投资人的困难。其次是赔偿额度的认定,存在着是弥补股票下挫给投资人导致的全部损失依旧扣除其中的系统性风险部分的困难。又一次,支付对价费用化直接影响着大股东的业绩和考核指标,也关系到再融资和股票特别处理等困难。这就违背了支付对价的本意,容易形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压力。
(2)流通权观将支付对价资本化。支付对价得到流通权符合会计上的资本开支条件。首先,支付对价符合资产的定义,流通权有导致将来经济利益(将来现金净流入)的能力。股权分置改革以对价方式承认流通权是具有价值的。其次,支付对价可以用货币计量,无论何种形式的对价(股份、现金或权证)都具有清晰的金额或具备可以量化的条件。又一次,支付对价“ 资产”与支付违约“费用”对比,前者在经济后果方面更容易被接受。特别是资本化处理处理了国有资产单位出于资产保值升值考虑而对股权分置改革积极性不高的现实困难,也可以防止对其余非流通股股东(包含上市公司)的业绩造成不良影响。最后,符合长期资产的时间要求,非流通股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行日尽管得到流通权,但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是处理制度缺陷困难,并非是减仓股份,其投资目的仍是长期持有。不少公司配合对价方案作出了平稳股价的允诺,如增持计划、减仓底价、回购计划、锁定流通期限等。所以,流通权具有资本化的条件。从会计要素的具体分类项目来说,流通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质。
舍“资产摊销”而取“成本配比”。笔者觉得,非流通股为达到同股同权支付的对价是附会在流通股上的一项权利,它并没有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损耗,只会因达到流通(或称减仓股份)而兑现。所以,不应对支付对价形成的长期投资执行分期摊销处理。原非流通股股东期末结转分录为:借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持有阶段不摊销,待减仓变现时,用流通性溢价与支付对价配比来计算损益。其企业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期结转成本,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
流通权观更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精神,不影响企业当期的财务情况和运营成果,不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升值以及相关主管的考核,更容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接受。此外,它也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原则,容易被财会人士理解、实施。
(3)权益弥补观将支付对价冲销权益。支付对价是针对以往的制度缺陷而造成的,非流通股股东将以往多得的权益弥补给流通股股东,以达到同股同权。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权益的弥补观尽管不影响运营成果,但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保值升值以及相关主管的考核,不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有悖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初衷。
流通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
流通股股东是对价的接受者,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行日按自然除权原则执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流通股股东一面得到新添股份、现金和权证,另一面损失原有股份的市值,其结果是既不受益也不受损。送股在备查账簿或表外科目记录;缩股不作记录;付现冲减投资成本。认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实行日的单价无法确定,所以其是一项或有资产,持有阶段在备查账簿或表外科目记录,若在行权日以前转让,其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核销记录。行权之日,若股票市价差于或等于行权价格,则认购权证的价值为零,核销记录;若股票市价大于行权价格,则认购权证的价值为市价与行权价格之差,其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核销记录。认沽权证是一种保底出售价格允诺,持有阶段在备查账簿或表外科目记录。行权之日,若股票市价差于行权价格,则认沽权证的价值为市价与行权价格之差,其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核销记录;若股票市价大于行权价格,则认沽权证的价值为零,核销记录。
股权分置改革涉及上市公司股本的改变。其具体显现为:对价采取送股则总股本不变,股本明细改变,在股本账户内调整;对价采取缩股则总股本降低,股本明细改变,将降低的股本金额转入资本公积;认股权证发行股份按增发处理;付现、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则不涉及上市公司。非理性原因
影响对价的原因有理性方面的,也有非理性方面的。对价的衡量标准应该从理性方面来衡量,对非理性原因需要从理性方面的结果加以引导
从对价的本义理解,流通股股东在证券市场的亏损不应当由对价来弥补,由于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导致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弥补。但受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股是在股权分置的环境下发行的,而且是以好于发起人净资产的单价在市场募集投资的,当下处理非流通股的流通困难,需要考虑这一历史原因。
支付对价是核心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情形显示,支付的对价能否合理,已形成股权分置改革是否顺遂推动的核心所在。笔者觉得,在考虑处理股权分置的对价方案时,需要从如此的思路出发:一面,支付对价的方案需要有来自理论方面的正确引导,要从对价的本来意义入手执行系统分析;另一面,在设计处理困难方案的时机,还要充分顾虑到当前证券市场非理性原因存在的客观现实,对理论计算结果予以适当的修正,来合理完善对价支付方案,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的顺遂完成。
影响对价方案的基本原因分析影响对价方案的基本原因,要从非流通股拥有流通权后对市场的影响入手,只若是对市场有影响的原因,均为对价支付方案所要考虑和兼顾的,否则会影响对价方案的合理性。就一个上市公司来说,处理股权分置困难给市场导致的影响要素首要体当下下方方面。
流通市值范围
非流通股拥有流通权后所增长的流通市值范围。由于,在不考虑其余影响要素的条件下,流通市值的放大,会组成对市场的打击。试想对一个上市公司,假使非流通股股份占比巨大,其流通后对市场的打击就大,因此对流通股的弥补就应当大,反之,非流通股股份占的比重小,流通后对市场的打击也就小,对流通股的弥补也相应当会小。
合理价格差距
目前股市价格与成熟市场条件下该股票的合理价格的差距。目前股市价格是在股权分置的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其水平较成熟市场条件下合理价格水平越高,在达到全流通后股价朝下的空间会越大,考虑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所支付的对价应当越高,由于在非流通股拥有流通权后,伴随市场估值体系的更改,会趋向成熟市场条件下的定价标准;反之,假使目前的股价水平与按成熟市场条件下股票的合理价格对比越靠近,处理股权分置所支付的对价也就相应当会低。
非流通股股东意向
非流通股股东的意向。对价支付的标底来因为非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的意向自然是决定性原因,假使仅从市场利益的角度分析,非流通股股东期望支付的对价自然是越低越好,但既然是对价,就会有双方谈判的过程,非流通股股东首先要对其提出的对价方案的合理性执行充分论证。
流通股股东的亏损大小
流通股股东的亏损大小。从对价弥补的本义理解,流通股股东在证券市场的亏损不应当由对价来弥补,由于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导致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弥补。但受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股是在股权分置的环境下发行的,而且是以好于发起人净资产的单价在市场募集投资的,当下处理非流通股的流通困难,需要考虑这一历史原因。但是,我们也应目睹受于流通股股东的持续改变,要想按该种追溯历史的方式来对投资者执行弥补,事实上是不或许高达真正弥补的目的,由于流通股股东的持仓成本、持仓时间、盈亏水平都不一样,恐怕很多真正的亏损投资人已经出局,这笔账是无法算清楚的,因此按追溯历史的方式来对投资者执行弥补是不现实的,流通股股东的亏损是支付对价要考虑的非直接原因,该原因不能组成支付对价的根据。对价的衡量标准与对价支付系数的界定影响对价的原因有理性方面的,也有非理性方面的。对价的衡量标准应该从理性方面来衡量,对非理性原因需要从理性方面的结果加以引导。笔者觉得,影响对价的理性原因,应该从为何要支付对价这一理论根源入手,由于处理股权分置困难的实质是致使非流通股票可以进入市场流通,进而使市场供方放大,股价下挫,对现有流通股股东产生损失,所以才要考虑支付对价。显然,处理股权分置困难后,有多少非流通股票进入市场变成可流通市值,进而对市场造成打击,是组成支付对价的最基本原因。本着如此的看法分析:假使有两个股本范围、业绩水平一样的上市公司,一个是非流通股占30%,其他是非流通股占70%,他们要处理股权分置困难,所付出代价的绝对值肯定不一样,由于非流通盘范围不一样,一旦达到全流通后对市场的打击程度也不一样,非流通股占比例大的上市公司其支付的对价的总范围肯定要大些,即支付对价的绝对值与非流通市值呈正比关系。
衡量对价标准
依据上述分析,有多少新添的流通市值进入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为此将支付多少对价,是组成衡量对价标准的最核心指标。为此,笔者提出通过引入“对价支付系数”这一概念,作为衡量对价支付的标准。
支付对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有送股,有缩股,有派现,仍有权证,在计算对价时应将其综合在一起考虑,统一折算成以价值量衡量的市值。非流通股拥有流通权致使进入市场的流通市值大,所支付的对价也应当高,进入市场的流通市值小,所支付的对价就相应当会低,如此才符合市场规律。对同一类型的上市公司来说,无论其非流通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比如何,其对价支付系数应当是大体相当的。
实证分析结论给人启发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上市公司的方案结果均已面世,第二批试点单位的方案也都已推出,对这些方案如何分析,哪些方案的弥补效果好,哪些方案的弥补效果差,如何分析其合理性,均为整个市场所极为关注的。用对价支付系数的方法来度量对价支付水平,是一种可供参考的方法。笔者依据对价支付系数的测算结果,结合前述的相关分析,可以得出下方结论:
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对价支付系数是在一个程度不大的区域内震荡的,表明这些上市公司对价支付强度的差距并没有十分大,该对价支付系数的波动区间形成市场支付对价的平均参照水平;
支付对价的强度
股票市盈率高的上市公司,因其股价高估的机会性更大,伴随股权分置困难的处理,定价机制完全市场化,股价回归的空间会大一部分,因此对价支付系数应当偏高,反之,股票市盈率低的上市公司,其对价支付系数会偏低,表明不同市盈率水平的上市公司其合理对价应当有所不同;在与类上市公司中,市盈率大体相当的上市公司,对价支付系数也差别不大,表明了这些上市公司支付对价的强度应该是趋同的;
对价支付系数
股本总范围重大的上市公司其对价支付系数偏低,是由于这一类上市公司现行股价偏离成熟市场股价的程度相对较小,表明即便是非流通股股东拥有流通权,股价承受事实打击的程度应当相对小一部分。
从试点上市公司对价方案发布后的股票市场表现看,与对价支付系数的测算结果也是基本相符的。博弈对价的非理性原因分析假使仅仅从理论上来探讨合理对价支付方案要相对简单,由于从理论上探讨这一困难是以理想的市场环境为前提,是要如果当前在股权分置条件下的市场定价是合理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反应了股票自身的价值。事实上,受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非市场原因的影响,现行市场价格的形成夹杂了很多非理性原因,其结果必然会带到对价的支付水平这一困难中来。分析这些非理性原因,并在对价支付过程中合理予以考虑,将有利于平抑市场波动,致使股权分置改革能够顺遂推动。笔者觉得,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在博弈对价时承受的非理性原因影响首要来自下方方面:
流通股股东在以往投资过程中造成亏损,寄期望通过对价的支付予以弥补。事实上,从对价的本义理解,支付对价的出发点是在目前的市场事态下使非流通股得到流通权,必需考虑平抑流通股股东所以而致使的亏损,所以非流通股股东需对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做出相应弥补,这与投资人以往的投资亏损是无关的。但是,作为流通股股东,在分析其能否答应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方案时,往往是从其持股的历史成本来考虑的,假使有亏损,则寄期望于这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弥补,假使没有亏损甚至盈利,则往往容易倾向对对价方案的支持。
偏离市场的客观原因
非流通股股东在考虑支付对价方案时,首要从需要保留多少股权比例作为支付对价的前提,而偏离市场的客观原因。非流通股股东一般是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拥有控制权,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尤其在考虑以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手段时,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会有所减弱,因此在考虑支付对价时,往往把是否继续保留对公司多少比例的股票控制权作为对价的底线,诚然,如此考虑是非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和其考虑对价方案的出发点,并非是从市场客观条件出发得出的结论,假使不考虑其余对价弥补方式的话,尤其在该种对价支付方案与流通股股东的期望甚远时,双方的冲突便会表现出来。
博弈对价的双方简单地拿其余上市公司流通股得到了多少弥补这一绝对值指标,来衡量自己公司的对价方案,忽视了支付对价务必从相对水平来考虑这一基础。前面已经表述,不同的公司情形不同,对价的支付水平也不或许一样,比如说,两家上市公司,一个是非流通股占70%,其他是非流通股股东占50%,假使对价方案均为非流通股对流通股每10股送3股,直观感觉疑似都一样,但事实上所代表的对价支付水平是大不相同的,所以,简单地拿其余上市公司的对价方案来衡量自己公司的对价方案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取的。媒体发文
目前为止,全面股改铺开后共推出3批股改公司名单。投资人发现,股改上市公司支付的对价越来越少,由第一批平均10送3.5股的对价水平下滑到第三批平均10送3.04股的对价水平。对价的大程度缩水,让投资人感觉到失望和不满,该种不满情绪反应到市场上的结果就是,上证指数最近的大程度跳水。从今年7月22号以来的股改行情,已经形成市场、投资人和上市公司三方博弈的局势。
上市公司挤牙膏
9月26号推出的全面股改第三批股改公司方案中,很多国有控股公司支付的对价可谓吝啬。比如华泰股份和申通地铁仅为10送2股,而大型国企 武钢股份(600005)只付出10送2.3股加1.5份认沽权证再加1.5份认股权证的方案被投资人看为投机取巧;而新钢钒则用资本 公积金10送1.5并派发2张权证,被投资人称为一毛不拔。
上述方案发布后的次日,深感吃亏的二级市场投资人又一次掀起抛售狂潮,上证指数又一次暴跌22点,1150点宣布失守。
受于流通股东反对声音很大,上市公司预感方案通过的几率减小。最近,不少上市公司开始小幅提升对价,以博投资人欢心。比如株冶火炬(600961)由以前的每10股送3.2股提升到每10股送3.5股;士兰微(600460)由以前的每10股送3.5股提升到每10股送3.6股;浙大网新(600797)在原来10送2.5股的基础上再增长0.3股,即每10股送2.8股;广州国光(002045)将以前的10送3股修改为10送3.3股。投资人发现,在10送3股的市场默认的平均对价基础上,还能适当提升对价的大多是私营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很少胜过10送3股的平均对价。
产生国有控股公司股改吝啬的原因据说是国资委最近强力介入股改。有媒体发文,在不久前国资委召集的股改经验交流会上,某大型蓝筹股公司介绍的股改经验是,先向流通股东抛出一个对价较低的方案,在同投资人沟通并讨价还价之后,再小幅提升对价水平(不胜过10送0.5股),这样,流通股东很容易满足,则股改方案也很容易通过。据说,该蓝筹股公司该种“保护国有资产不至于流失”的先进经验,得到国资委的高度肯定,并作为改革经验推而广之。
三方博弈
和讯信息首席分析专员文国庆觉得,从7月22号开始的股改上升行情已经终结,市场在第四季度将进入中期调整。投资人对高对价预期的落空,使游资持续抛售 股票,并在年末以前将资金回归银行。他觉得,第四季度上证指数将回到1000点之向上调整整蓄势。
宏源证券分析专员刘钟海觉得,市场的确很容易承受投资人情绪影响而助涨助跌,同期指数又是管理层策划政策需要考量的重要底线。假使市场调整又一次靠近1000点大关,不消除股改政策面将又一次显现调整。假使把7月22号以来的行情看成牛市第一轮的话,那么从9月20号开始的调整行情很或许回到牛市的起点998点,这已经是较为乐观的预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