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鲨条款又称箭猪条款、反接管修正(Anti-takeover amendment),是运用日益频繁的防御机制中的一种。它是指公司为防御其余公司的敌意收购而采取的一部分正式的反接管手段。董事会可以预先召开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设立一部分条款,增长收购者得到公司控制权的难度。
拒鲨条款的实行,直接或间接提升收购成本,董事会改选的规定都可使收购方望而却步。
">编辑]拒鲨条款的形式
这些条款有下方几种:
1、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此制度又称董事会轮选制,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如此,收购者即便收购到了“足量”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作出本质性改组,即无法迅速地入主董事会控制公司。
2、多数条款
即由公司规定涉及巨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任命董事长等)的会议须经历绝大部分持有表决权者答应方可通过。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也需经历绝对多数股东或董事答应。这就增长了收购者接管、改组目标公司的难度和成本。
3、制约大股东表决权条款
为了更好保护中小股东,也为了制约收购者拥有过多权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制约股东表决权的条款。股东的最高决策权事实上就体现为投票权,其中举足轻重的是投票选举董事会的表决权。
4、订立公正价格条款,要求出价收购人对所有股东支付相同的单价
溢价收购首要是企图吸引那些急于更换管理层的股东,而公正价格条款无疑影响了该种企图的达到。有些买方运用“二阶段出价”,即以现金先购股51%,此外再用债券交换剩下的49%股票。目标公司股东因怕收到债券而会争先将股票低价出售。
5、制约董事资格条款,增长买方困扰
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具备某些特定情节者也不得进入公司董事会。这会增长收购方选送合适人选出任公司董事的难度。
6、特别会议条款。该类条款规定对公司造成巨大影响的会议需要股东大会以特别会议通过。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示》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特别会议,应该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通过。所以收购方的提案假使将“对公司造成巨大影响”,就务必以特别会议的方式多数通过,增长了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难度。
收购方的提案一旦违背了拒鲨条款,目标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据《规范意见》的关联性审查原则,以提案胜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规模为理由否定该提案,也可以依据程序性原则增长收购方提案在表决程序上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