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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

外汇网2021-06-19 16:51:50 73
什么是汇票保证[1]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举动。有关保证人,我国《票据法》要求务必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证人则只能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支票不适用保证。原因在于我国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过短,同城结算支票的提示期限只有10日。而国外,无论是日间瓦统一票据法系依旧英美法系,大都规定有支票保证制度。

汇票保证的分类[1]

对汇票保证可以按下方标准执行分类。

(1)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执行的保证为全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执行的保证为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指一人所为的保证;共同保证,指二人以上共同执行的保证。

(3)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前者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后者是指不记载保证文句,只有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在我国记载“保证”文句是绝对记载事项,所以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的效力。

(4)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前者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后者指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在我国只有单纯保证,即便保证人附有条件,也看为未记载,依照单纯保证发生效力。

汇票保证事项

1.显示“保证”的字样

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并没有事先印制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举动时,特别加以记载。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组成票据保证。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该项记载能够使票据权利人及时并精准了解保证人的情形,以便顺遂行使票据权利。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说,该项记载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该记载时,一般并没有影响票据保证的有效成立,持票人可以依保证人的签章,推定其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名称

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依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保证日期

依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记载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它是显示保证人完成保证举动,作为票据债务人承受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举动最终成立,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这五项内容中,(1)、(2)、(5)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其中之一,保证无效。(3)、(4)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及本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另外,依我国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人为保证举动时,不得附加条件,如附有条件,不影响对票据的责任[1]

汇票保证的法律效力[1]

1.保证人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获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受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票据法第50条还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该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受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足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该足额付款。这表明:

(1)保证人就票据债务来看,与被保证人承受的是同一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相同;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即便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本质性原因此无效,已经完成的票据保证依然有效。比如,当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签名是伪造的或者为无权代理时,该票据债务人无须承受票据责任。但对为该票据债务人做保证的保证人来看,仍应依其保证举动承受票据保证责任。能够致使保证人保证举动无效的原因,一般说来,只有三个:第一,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并不是票据债务人。比如被保证人为未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等;第二,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的欠缺而无效。如汇票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等;第三,保证举动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如保证人没有签章;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且票据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所以,对于票据保证人来看,不享有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在保证人为2人以上时,保证人之间亦须承受连带责任,对票据权利人来看,不分第一保证人或第二保证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全体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的代位权

依据我国票据法第52条的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参考文献

1.01.11.21.3 《商法学》西南政法大学,第四编 票据法,第三十二讲 票据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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