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
外汇网2021-06-19 16: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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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协议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或许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议。可以从下方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概念: 1、从性质向上瞧,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它务必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商量统一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明,是他们答应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向上瞧,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该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清晰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含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余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促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根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假使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比如,假使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该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给予证实,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向上瞧,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议。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或许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相关仲裁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分类1、从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看,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余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或许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该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就他们将来或许发生的争议约定提交仲裁处理,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个条款来约定。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订立于合同中,是合同的构成部分。如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除了规定货物的价款、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外,还规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争议提交仲裁处理,其中相关仲裁内容的规定是整个合同的一个条款,这个条款称为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统一表明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或许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单独的协议。该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以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比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期,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处理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相关仲裁事宜,如此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 3)其余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之外,还或许在相互之间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报告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余书面材料的往来。这些往来文件中假使包含有双方当事人答应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或许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那么,相关文件即是仲裁协议。 该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明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法律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比如一方当事人将他期望订立仲裁协议的事宜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建议,假使另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该项建议,务必将他接受该仲裁协议的意愿传达给对方当事人,通过该种往来,仲裁协议才可成立。 伴随通讯方式的迅速发展,该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也较为常见。 2、从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来说,仲裁协议可分为两种:争议发生前促成的仲裁协议和争议发生后促成的仲裁协。 仲裁协议书和其余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以前订立,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一般来看,当事人采取哪种仲裁协议形式更为便利? 首先,当事人应尽或许在争议发生以前订立仲裁协议。由于争议发生后,受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显著,争议双方往往难以易促成仲裁协议。其次,当事人应尽量选择仲裁条款该种形式。由于仲裁条款是在争议发生以前订立的,它是当事人事先设定的,可以避免以后双方就仲裁的困难发生争议。而且该种形式省时、简便,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做约定就可以了,避免了事后再专门约定仲裁条款的麻烦。同期,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仲裁协议的内容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务必具备法定的内容。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明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明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明需要注意四个困难: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明要清晰。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明不清晰的仲裁协议无法分析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明清晰,最首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明,可以得出当事人消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处理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务必包含有当事人不谋求通过诉讼处理纠纷的意图。那么依据这个要求,我们寻常所看得到的一部分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商量处理,商量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如此一部分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明不清晰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明务必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明,并非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明务必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明,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形,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明务必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明,并非是任何其余人的意思表明。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处理的是“仲裁什么”的困难。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可受理。同期,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规模。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规模内执行仲裁,多出这一规模执行仲裁,所做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实施或者撤消。所以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该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务必仲裁立法允许采取仲裁方式处理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多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规模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形成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规模和不可仲裁的规模。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余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规模。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规模。比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困难促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由于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多出了法定仲裁规模。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多出了法定仲裁规模,因此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规模。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处理。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能否合法的困难,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分析,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规模。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依旧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权、运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取仲裁方式处理。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依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处理。 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规模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具有清晰性 马上什么争议提交仲裁处理应当清晰,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困难引起的争议,依旧因产品数量困难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处理,应在仲裁协议中清晰。仲裁机构只处理仲裁事项规模内的争议。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困难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困难引起的争议执行仲裁的机会性。 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规模比较清晰和具体因此较容易约定;对于将来机会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制约性规定,包含争议性质上的制约、金额上的制约以及其余具体事项的制约,采取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如此有助于仲裁机构全面快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含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显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造成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承受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处理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假使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规模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第一次开庭前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该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显现为:仲裁协议消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消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广泛适用的准则。我国《仲裁法》清晰规定,当事人促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促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诚然假使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看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显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规模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根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期,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承受仲裁协议的严格制约,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执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规模以外的其余争议无权仲裁。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1、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明统一的合意举动,法律在赋予其适当的约束力的同期,也往往清晰规定高达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背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务必以书面方式订立。所以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多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规模,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余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举动能力人或者制约民事举动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平稳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余无举动能力人、制约举动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务必具备完全的举动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致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务必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商量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明。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背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向,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晰,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当事人对此又难以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清晰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假使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执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值得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促成补充协议。假使未能促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先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实施,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处理,该仲裁协议所以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均为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显现为: A、双方当事人通过促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通过促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处理方式。如当事人统一选择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纠纷,进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C、当事人通过默示举动变更了纠纷处理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促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看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假使胜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消或不予实施,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实施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依据双方从新促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致使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当下: 对当事人来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处理,也可以从新促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处理; 对法院来看,受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于仲裁机构来看,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根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执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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