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
外汇网2021-06-19 16: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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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商量、互谅互让基础上促成协议,进而处理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该及时做出裁决。经仲裁庭调解,上访当事人促成协议的,仲裁庭应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人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假使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依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的作用 (1)调解是一种仲裁活动,即在仲裁庭的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执行商量的活动,经历仲裁庭的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或许促成调解协议处理争议案件,也或许调解不成。(2)调解是一种处理争议案件的方式,即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促成调解协议,并根据该调解协议做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后,该争议就得到了终局的处理。仲裁调解应遵循下方原则:(1)自愿原则;(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3)合法原则。 仲裁调解书 调解促成协议的,仲裁庭应该制作调解书或依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一般应该包含下方内容:(1)首部。在调解书的首部,首要写明仲裁调解书的标题、案件的编号及年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形。(2)正文。正文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应写明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首要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促成协议的内容以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3)尾部。首要写明调解书的份数,由仲裁人签名,由合议庭主持调解的,依次由首席仲裁人和2位仲裁人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另外,还应该记载调解书制作的年月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注意的是,调解书与裁决书尽管法律效力相同,但在什么时候生效上却不同。裁决书做出即生效;调解书则并不是做出后即将生效,而是要待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而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收,也就是说,既不是一方签收就对该方生效,也不是一方签收就对双方生效,而是只要一方未签收就对双方都无效,只有双方都签收,才对双方都有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首要表当下:(1)使仲裁程序结束。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终结,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执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显示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从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从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5)其是强制实施的根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假使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应注意的是,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以前应允许当事人反悔。调解不成或调解促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显示调解不成,依仲裁法的规定,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做出裁决。这首要是由于,促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事实上审理已经完毕。所以,当事人婉拒签收调解书时,仲裁庭没有必要再经历仲裁程序重复已经完成的审理,而直接裁决即可。因当事人婉拒签收调解书而使调解无效时,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而不必再执行仲裁程序,以免久调不决,这会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在不确定状态。 参考文献
仲裁和解
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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