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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

外汇网2021-06-19 16:51:31 48
什么是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降低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状况。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为保证债权人的权利达到,在某些情形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 其典型的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达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降低的一种手段。由于债务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清偿其债务,以使债权达到的。也就是说,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全部债的履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总财产就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降低,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达到。所以,为保障债权的达到,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保全的权利,以保障能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其全部债权,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致因其不当降低而影响债权的达到。

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消权两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长且能增长而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长的情形;债权人的撤消权是为复苏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应降低而降低其责任财产的情形。可见,债的保全对于保障债权得以达到具有积极预防的作用。

债的保全的种类

1、代位权

1)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2)代位权的形成务必符合的条件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深陷迟延;

债权人有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

3)提起代位权诉讼应该符合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产生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

4)代位权的效力表当下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多出债务人的权利规模。

2、撤消权

1)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举动,可以请求法院给予撤消的权利。

2)撤消权的形成务必符合的条件

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举动;

债务人的举动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实行举动时主观上有恶意;

受益人在同债务人为举动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举动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物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其余债权人的效力。

因撤销权人撤销债务人的举动而取回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按债权比例额比例分别受偿。

债的保全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1、行使保全的情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显著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控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产生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3、税收撤消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产生损害的举动,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撤消的权利。和税收代位权比,它对纳税人的权利以及交易安全的影响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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