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外汇网2021-06-19 16: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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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法[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讲,金融法就是国家立法中确立金融机构的设立、组织、性质、地位和职能的法律规范,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在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调控、监管金融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银行及其余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存在一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者法规,但它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a body of law),被公认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从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来说,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这是由于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广义的金融法则除包含银行法外,还包含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保险法等。一般所称的金融法,是指广义上的金融法。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造成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这里的金融关系不包含资金的财政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关系由财税法调整。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是资金供求双方在金融市场上,以信用为条件执行的。受于金融有 “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之分,所以金融关系也就显现为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以及与此两类关系有关联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同期,现代市场经济又是国家适度干预(或调控)的市场经济,所以,国家在调控和监管金融事业中所形成的金融调控监管关系,也应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又受于资金融通须以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为先导和基础,因此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及其管理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应是金融法调整对象的有机构成部分。总来说之,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关系是指在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融通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说,金融关系应指五种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种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前三类关系均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中,故又合称金融交易关系。后两类关系发生在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市场各方主体的金融交易活动执行调节控制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故称金融调控监管关系。 金融法的性质[1]金融法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即使在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和规模中也包含有民商法、行政法的原因,但其最基本原因是经济法。金融活动是连接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各个经济环节的纽带,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金融法是调整各种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经济法的重要构成部分。金融法是国家在宏观向上调整控和监管整个金融产业,在微观上规范经济主体金融活动,促进金融业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金融法之所以是经济法的构成部分,并非是其余部门法的构成部分,其首要原因在于:第一,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及金融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是国家调控经济、监管市场过程中发生的核心经济关系;第二,金融法具有经济法律部门的一般特质,如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是证实和规范国家调控金融和监管市场的职责权限,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第三,金融法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金融业和监管金融市场,体现出金融法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法性质的作用。 金融法的特质[1]正由于金融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所以与其余法律部门,尤其是民商法、行政法对比,它有着下方几个明显的特质:1、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金融法是以达到国家对金融业的调控和监管为目的的法,所以具有明显的宏观调控性,这也是其经济法性质的最好体现。金融法通过对市场准入、运营规模、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等四大要素执行规范,以达到对金融关系的规范。受于上述原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余法律愈加显著。2、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因金融法较多体现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干预,所以必然存在着大批的强制性规范。就是说,金融法律规范以义务性、禁止性和命令性规范为主。而传统的民商法,由于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坚持意思自治原则,所以许多的是任意性规范。3、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金融法调整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其具有宏观调控性、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的公法性;同期,金融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包含有大批的私法规则和制度,具有显著的私法性。所以,金融法是典型的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法。4、金融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金融法首要规定金融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实体法内容,但也规定达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步骤、方式等程序法内容。比如,票据法是规定和保护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属于实体法;但同期,因票据的运转注重程序,票据法中规定有很多程序性规定,如具体结算规则,体现出显著的程序法特质。 金融法的地位[1]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能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法律部门。金融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为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a body of law)的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金融法是这个独立部门当中的一个构成部分,它是法律体系第三层次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作为一个法律学科,金融法就是隶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可称为法学的三级学科。金融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法学是一个具有广阔研究空间和长远发展前途的新兴法律学科。 金融法与其余法律的关系[2]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2、金融法与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仍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有关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3、金融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所以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4、金融法与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所以,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参考文献
↑ 1.01.11.21.3 张学森.《金融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
↑ 2.02.1 付红雷.浅谈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地位.中国法院网,2009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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