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换股是指外国投资人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国内公司?,?即国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国外公司股权?,?或者国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买入国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国内公司增发股份的举动?法。
跨境换股的最大收益是降低外汇开支?,?给外国投资人尤其是红筹上市的企业供应一个愈加低成本投资方式?法。
跨境换股的条件
1、客观条件
(1)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余权利制约;
(3) 国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国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4)国外公司的股权近期1年交易价格平稳?法。
前款第(3)、(4)项不适用于“《有关外国投资人并购国内企业的规定》第四章 外国投资人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国内公司,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法。
2、聘请并购顾问
国内公司或其股东应该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法。商?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国外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并购能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及上述条件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数据?,?就前述内容逐项发显示确的专业意见?法。并购顾问应符合下方条件:
(1)信誉不错且有有关从业经验;
(2)无巨大违法违规记录;
(3)应有调查并分析国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与国外公司财务情况的能力?法。
跨境换股的程序
(1)国内公司应按《有关外国投资人并购国内企业的规定》第三章及第32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报送审批文件?法。
(2)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间对并购申请执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准许证书?,?并在准许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人以股权并购国内公司?,?自运营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法。
(3)国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准许证书之日起30日间?,?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执照和外汇登记证?法。国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该预先提交旨在复苏股权结构的国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法。
(4)自运营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国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国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法。当事人除向商务部报送《有关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准许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执照?法。商?商务部在核准国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国外公司的股权后?,?颁发中国企业国外投资准许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准许证书?法。国内公司获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准许证书后?,?应在30日间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执照、外汇登记证?法。
(5)自运营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假使国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准许证书和中国企业国外投资准许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国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国内公司股权结构复苏到股权并购以前的状态?法。并购国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达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前款给予核准变更登记以前?,?国内公司还应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降低相应的注册资本并在报纸上公告?法。商国内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法。
(6)国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准许证书和运营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法。
此外?,?国内公司获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准许证书、外汇登记证以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相关联关系的公司供应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