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举动,其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程序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会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合同;
(四)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类合并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66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会议之日起10日间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三次。
第167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间,未接到通知书的自首次公告之日起90日间,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担保的,不执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168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169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清晰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促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受。
第170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