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债式并购一般是指在被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者资产债务相当等情形下,并购方以承受被并购方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为条件,得到被并购方控制权,而目标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的一种并购方式。
承债式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资产一般都差于或等于负债。比如,在1997年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江西无线电厂的案例中,清华同方就承受了江西无线电厂一亿元的债务。但也有一部分企业净资产是大于零的,这时执行承债式并购就要附加一部分条件。比如,1997年渝三峡兼并成都造漆厂,其所有者权益为764.82万元。渝三峡以安置职工为条件执行了承债式并购。一般来看,并购方能在承债式并购中得到一部分比较现实的利益,首要就是税收优惠和被并购企业债务偿还的优惠条件。比如,在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江西无线电厂的案例中,无线电厂所欠银行债务可停息挂账、7年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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