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收购是指投资人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占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少于100%)的股份而得到该公司控制权的举动。
部分收购的特点
1.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或投票权总计高达25%以上,但少于100%的股份或投票权的举动。
2.部分收购分为三个控制档次,即控制权分别总计高达25%以上、50%以上、75%以上,每当高达或胜过上述比例时须按收购合并举动处理。
部分收购方式的分类
1.重组按股式收购,即通过参与中国原有企业的重组,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以高达控制企业运营管理的目的。
2.增资控股式收购,即在原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基础上,由外商增资扩股,中国不参与增资,相应减弱所持股份,进而使外商由参股变成控股。
3.股票认购式收购,即外商对中国那些同期上市发行A股和B股或H股的公司,通过大批增持B股或H股的方式,高达参股或控股的目的。
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
部分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目标公司的相对控股权,而全面收购的目的则在于兼并目标公司,前者是控股式收购,后者是兼并式收购。值得指出的是,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没有等于全面收购,由于部分收购也务必采取该种形式。向所有股票所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体现或强调的是目标公司股东的平等候遇原则。假使受要约人允诺售出的股票数量胜过了收购人计划买入的数量时,收购要约人还务必按比例从所有允诺人处买入。而全面收购则显示要约人欲收购目标公司所有股份的意图。
此外,全面收购的结果也或许只得到目标公司的高达法定比例的部分股份,这与部分收购只计划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的情形是不同的。全面收购除当事人自愿执行的以外,多数属于强制收购,当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要求其履行法定的全面收购义务。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执行收购的,应该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的根本区别在于收购人所得到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额的不同。依据《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50 条规定,收购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 (1)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或投票权总计高达25 %以上,但少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