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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收购

外汇网2021-06-19 16:10:00 65
恶意收购的定义

恶意收购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能否答应的情形下,所执行的收购活动。当事双方采取各种攻防策略完成收购举动,并期望获得控制性股权,形成大股东。当中,双方强烈的对抗性是其基本特点。除非目标公司的股票流通量高可以容易在市场上吸纳,否则收购问题。恶意收购或许引致突袭收购。执行恶意收购的收购公司一般被称作“黑衣骑士”。

恶意收购的运行机制

恶意收购者高价买入被收购对象公司的股票,然后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士,更改公司运营方针,并解雇大批员工。受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高价将股票卖给收购者,他们往往答应“恶意收购者”的计划;假使依照传统的公司法,经理务必而且仅仅对股东股票价值最大化负责,那么经理就有义务接受“恶意收购”。实际上,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在80年代大都发了大财,由于收购者供应的单价一般都在原股票价格的50%到一倍以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贝纳德·布雷克(Bernard Black )生动地说:“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1789年笃定,死亡和税收是生活中最确定的两件事。假使他活到今天,他会加之第三件确定无疑的事实,即股东从收购中获利”(B.Black,1988)。

但是,该种股东接受“恶意收购”的短时间获利举动,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的。一个企业在发展中,已经建立起一连串的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等,这些安排假使任意被股东短时间获利动机所打断, 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率。 哈佛大学经济专家史来弗(Andrei Shleifer)和劳伦斯·萨默斯(Lawrence Summers)对美国“环球航空公司”(TWA)被“恶意收购”的案例做了研究,他们发现,TWA股东收益的增长额是由员工薪资的降低额导致的,后者是前者的1.5倍(A.Shleifer &L.Summers,1988)。也就是说,“恶意收购”只代表财富分配的转移,并没有代表新财富的创造。所以,美国员工之反对“恶意收购”,是不难理解的。

一部分高级经理人士也反对“恶意收购”。 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前总裁托马斯·墨非(Thomas Murphy)在1990年说, “很多所谓‘投资人’,只注意短时间投机股票生意,这些人根本不配被称为‘所有者’”(L.Lowen Stein,1991)。至于受“恶意收购”之害的债权人和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共同体居民,也有控制“恶意收购”的强烈愿望。

在这一环境下,美国很多州从80年代末开始修改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有关者”负责,进而予以了经理婉拒“恶意收购”的法律根据,由于即使 “恶意收购”给股东导致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的其余“利益有关者”。宾夕法尼亚州在公司法上的变革,以其与传统公司法的显著区别,引起了全美金融企业界的大论战。

1989年,为了抗御“恶意收购”,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提出了新的公司法议案。它包含四条新条款:

第一,任何股东,不论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是为了对付“恶意收购者”常用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策略的。这一条款击穿了传统公司法“一股一票”的原则。

第二, 作为被收购对象的公司, 有权在“恶意收购”计划宣布后18个月之内,占有股东卖出股票给“恶意收购者”所获的利润。

第三,成功了的“恶意收购者”务必保证26周的员工转业费用;在收购计划处在谈判阶段,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第四,也是最引人瞩目的条款,是赋予公司经理对“利益有关者”负责的权利, 而不象传统公司法那样, 只对股东一方负责(S. Hill,1995)。

美国商业界的首要刊物之一《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 )对宾夕法尼亚州的新公司法极为不满,觉得它“损坏了资本主义的核心概念:董事会和经理对股东的责任”。另一家颇具影响的商业期刊《福布斯》(Forbes)则干脆用了“宾夕法尼亚州式的社会主义”(Socialism,Pennsylvania—style)一词(S.Hill, 1995)。尽管面对强大的反对力量,宾州的新公司法仍表明出生命力,当前全美已有29个州采取了相似宾州的新公司法。宾州新公司法的起草人沃尔曼(Steven Wallman)也被提高为联邦政府证券委员会成员。在宾州实践的影响下, 美国重要思想库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ion )开展了对新公司法的大批研究,于1995年出版了《所有制与控制权:从新思考21世纪的公司治理》一书(M.Blair,1995),其核心思想是:将股东看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个错误,公司经理应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部“利益有关者”负责。

自此可见,80年代末期以来美国公司法的变革是和反对“恶意收购”这一实践背景相联系的。但是,公司法的变革,同期又是对传统的私有制逻辑的巨大击穿,所以不或许没有深厚的理论背景。

恶意收购的案例

在中国证券史上,90年代宝安、延中的控股大战以及大飞乐、小飞乐的收购案均为恶意收购的经典案例,且大多成功。

在美国证券史上,此类恶意收购也层出不穷,2004年12月13号上午,甲骨文恶意收购仁科案就是一例。当天,两家公司同期公布公告称,仁科答应以每股 26.50美元现金、合总额103亿美元的单价被甲骨文收购。从收购过程来说,从正式决定收购完成,甲骨文先后对收购价格执行了5次调整,从最初的63亿美元调整到73亿美元,然后调到94亿美元,又到77亿美元,而最后以103亿美元成交,前后历时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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