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造成的具有事实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士,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首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执行经济活动。占领董事岗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位有举动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造成,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的任期,一般均为在公司内部细则中予以规定,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把董事的任期制约在适当的时期内,但每届任期不得胜过3年。不定期是指从任期那天算起,满3年改选,但可连选连任。被解聘的原因有:任期届满而未能连任;违背股东大会会议;股份转让;本人辞职;其余如因解散或董事死亡,公司破产,董事丧失举动能力等。
资格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适当的制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方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举动能力或制约民事举动能力者;(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运营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值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背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士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士在任职阶段显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该消除其职务。任免机制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余形式民主选举造成。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胜过3年。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董事的提名办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有关办法规定。董事选任程序应规范,保证董事选任公平、公正、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以前做出书面允诺,答应接受提名,允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2)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届内提出辞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致使董事会成员差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职应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数据。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数据仍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阶段内,以及任期终结后的合理阶段内,并没有诚然消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终结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形成公开信息。其余义务的连续阶段应该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终结而定。任职仍未终结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产生的损失,应该承受赔偿责任。职权
(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2)报酬请求权;(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期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相关文件如募股文件、公司设立登记文件等上签名;(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余职权。
义务和责任
《公司法》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士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具体说来,包含下方几个方面:①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余非法收人;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③不得挪用公司资金;④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余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⑤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答应,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⑥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答应,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执行交易;⑦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答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运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⑧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⑨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⑩违背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余举动。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士)不得直接向公司或者子公司借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士违背第③至⑩的规定所得的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2)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士在处理和安排公司事务时,以一个普通正常人的合理、审慎的立场,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