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竞价收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完成的收购。
">编辑]集中竞价收购的特点
集中竞价收购具有下方特点:
其一,集中竞价收购以现金为支付渠道,所以为了得到充足比例的股票,收购方务必达到准备充足的现金。
其二,一般在现金出价过程中,会有很大一部分目标公司的股票为风险套利者所买入,如何利用风险套利者手中所囤积的股票,是决定敌意收购者出价成功与否的核心之所在。
其三,以现金出价会让收购方支付很大的收购成本,特别是范围较大的收购交易。降低收购成本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双层出价,其他是通过发行高收益债券来融资。所谓双层出价,是指在第一阶段,收购方先以现金出价来收购使其高达或胜过控制权比例部分的股票,接着在第二阶段,利用非现金出价来收购余下部分的股票。在第二阶段,收购方受于已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有效控制权,所以无须担忧竞争性出价或遭到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抵抗。另外,通过双层出价,可以使目标公司股东早日履行允诺,出让其手中持有的股票。
">编辑]集中竞价收购的程序
收购人在收购成功后,假使收购程序不公正,或许会致使社会大众对收购人财产的合法性和控制权的确定性造成疑问,而当收购人感觉到该种未知性时,其举动就或许扭曲或看好于短时间化,掏空上市公司然后转移财富至其它地区(如海外),原先期望由收购来创造社会价值就形成不或许。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专章规定,但是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并购实务,我们可以归纳出,采取集中竞价收购的方式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起码应该遵守下方程序:
1.收购前的预案工作
这一阶段首要是根据收购人本身的竞价实力和发展战略,确定目标公司。针对集中竞价收购的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所以在确定目标公司的时机,可以参考的标准有:目标公司股价水平与目标公司净资产的对比情况,运营管理情况,发展前景,股权结构即大股东的类型等等。选择了目标公司,然后尽职调查,策划收购方案等等步骤与一般企业并购的预案工作是类似的,详情请参照本书前文有关企业并购以前选择并购目标的论述。集中竞价收购与一般企业并购的预案工作不同的首要有两点:
(1)不动声色的吸纳目标公司少量股份
一般情形下,收购人在开始实行竞价收购以前,一般会不动声色的事先吸纳目标公司的少部分股票,一般不胜过5%。由于,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9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该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间,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数据,通知该上市公司,并给予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假使胜过5%的话,那么收购人的身份以及收购意图就很或许暴露,目标公司的股价也所以或许上升致使收购成本增长,或者引来其余的竞争者或者导致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行动——不利于收购行动得到成功。
为了保密起见:一面,收购人往往不直接买入目标公司的股份,以免引起股价上涨致使收购成本增长,所以一般收购人会通过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或者经纪公司等第三方来实施;另一面,收购人一般会采取控制资金流动的方式,让外界尤其是往来银行摸不清见底是谁买入或者买入哪一家的股份。
达到吸纳目标公司的少量股份致使收购方有机会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先得到一个席位,进而致使收购方得以确定更深一步的信息而且确定正式出击收购的最有利机会。而且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可以到公司的登记机构了解许多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比如能否存在有巨大的机构股东,得到这类股东对要约收购的支持对于收购得到成功是十分必要的。
(2)组建投资集团
组建投资集团首要是受于竞价收购需要巨额的现金,假使收购人认为自己的经济实力不够,那么可以寻求收购伙伴,组建投资集团共同实行收购行动。该种策略在以小吃大的情形下常常被采取。该种策略一面可以增长收购人的实力,另一面,在遇到目标公司执行反收购的时机可以保证本身的安全。一般来看,资金雄厚的财团、具有较好往来关系的公司、商业银行等等,是收购人组建投资集团选择合作伙伴的时机的较好的选择。
当收购人事先以秘密的方式得到目标公司的股份高达需要向社会公开其作为目标公司大额股东的时机,为了高达得到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可以采取三种战术:其一,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采取该种方式核心在于速战速决;其二,在履行大额股东的披露义务后,采取乘机待购、步步为营、稳打稳扎的战术,但是需要注意采取这一战术可那会拉长战线;其三,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席上,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得到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这三种战术没有优劣之分,收购人应该根据本身与目标公司的的事实情形,采取最合适的战术。
2.集中竞价收购过程中的务必履行的程序
(1)集中竞价收购就是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余竞价交易系统买入目标公司的股份的收购,所以,收购的时机,收购人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则。受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不对这些规则展开阐述。
(2)根据法律规定,在持股高达一定比例的时机,应该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数据、公告义务:
1)当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对外发行的流通股比例高达5%时,应该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间,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数据,通知该上市公司并给予公告,在公告期内停止对前述股票的买卖;
2)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长或者降低5%,应该根据前款规定再执行数据和公告。在数据期限内何作出数据、公告后两日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时为了使投资公众在充分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做出投资分析,而不至于让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资金优势而形成实事上的消息垄断和对股价的操纵。这是证券市场上公开、公平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3)收购人一旦对目标公司持股高达30%,就要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这是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集中竞价收购中的要求。详细的程序和立法理由请参见协议收购中有关强制要约制度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