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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权支付额

外汇网2021-06-19 14:49:38 53
什么是非股权支付额

非股权支付额是指被分立企业的股东从被分立企业直接获得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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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权支付额的税务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下方称为受让企业)买入另一家企业(下方称为转让企业)实质运营性资产的交易。企业的资产收购举动,致使了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企业所得税原则上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但是,假使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差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差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就可以选择临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非股权支付额不能享受这一规定。

如:甲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给乙企业。转让前,甲企业资产价值为4000万元,其公允价值为1亿元,升值6000万元。乙企业支付股权9000万元,支付非股权10000万元。受于甲企业全部资产100%转让了,胜过75%比例。同期,乙企业支付股权9000万元,占支付总额的90%,胜过85%。所以,甲企业转让资产4000万元可以不全部视同销售处理,即收到股权支付额9000万元这部分可以不证实视同销售,但其中与1000万元非股权支付相对应的部分要视同销售,这部分造成的利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何计算非股权支付达到的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税法规定,假使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经历税务机关备案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升值部分与股权支付对应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升值部分要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困难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证实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该在交易当期证实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如上例,甲企业整体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4000万元,评估价值10000万元,升值6000万元。乙企业支付股权9000万元(计税基础 7000万元),支付非股权现金1000万元。甲企业整体资产转让6000万元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临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甲企业受于收到了1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金额,整体资产升值6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1000万元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为600万元〔(10000-4000)×1000÷10000〕,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600×25%)。而与9000万元股权支付相应的升值5400万元〔(10000-4000)×9000÷10000〕临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我们可以计算甲企业获得乙企业支付股权的计税基础。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企业获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获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甲企业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000万元,被收购后获得现金1000万元,税法证实转让所得600万元,所以,其股权的计税基础为3600万元(4000-1000+600)。假如甲企业后以公允价值 9000万元转让股权,将达到转让所得5400万元(9000-3600),与前面非股权支付证实的所得600万元合计恰好达到升值6000万元。

同样,如果乙企业在收购甲企业资产10000万元时,所支付的股权9000万元的计税基础为7000万元,现金支付为1000万元,则其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7000万元再加之非股权现金支付1000万元,即8000万元,并非是按买入资产评估价值10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假如乙企业也以公允价值10000万元转让收购资产,将达到转让所得2000万元(10000-8000)。乙企业与甲企业一样,在收购资产以9000万元股权支付时,其临时没有视同销售证实的所得2000万元,将于资产折旧或处置时达到。

参考文献

↑ 阳华,陈萍生.资产收购:非股权支付额不免税.中国税务报.200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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