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
什么是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是指合同成立后,实际上发生了非归责于当事人本身的事由,进而致使当事人在订合同订立时所期望高达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在该种情形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合同落空是英美法上的术语,为英美法合同消除的一个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更相近。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双方合同显失公平的,得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撤消。此规定与“合同落空”有类似之处。
美国的《合同法重述》将“落空”解释为:“凡以任何一方应获得某种预定的目标或效力的如果的机会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该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会落空,则对于该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损害的一方,得消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
合同落空原则的运用条件
1.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则会产生对任一当事人不公平的后果;
2.情形的改变是非基于当事人本身的原则引起的。原因一般包含如下情形:
(1)标的物灭失;
(2)违法;
(3)情形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4)政府实施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合同落空的案例分析
本案为仲裁案件。申请人为一家美国公司,被申请人为中国外贸公司。双方于1999年11月12号间先后签订了三份售货合约,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卖出货物总价值468,000美元,价格术语CIF鹿特丹,最后交货期限为1999年12月31号。合同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市场发生强烈改变,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
1)申请人遭受的利润损失567,000美元;
2)支付信用证费用计2,192.36美元;
3)赔偿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
4)承受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由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国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价格已经上升了1到2倍。双方订立合同期所持有的根本目的已经落空,所以可以觉得被申请人依合同价格交货的义务因履行合同期的环境与订立合同期的情形有本质的改变而得以免除。此外,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被申请人应赔偿的损失为交货期满时交货地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对此,申请人更深一步诉称,依据公约,申请人应得到的损害赔偿应包含申请人应得的利润。而且,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证明了当时存在国际市场价格,否认存在交货地的时价。仲裁庭意见:依据《公约》相关卖方义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举动已经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被申请人援引合同落空理论来解释其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举动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而且,被申请人未能合理证明交货地中国天津新港的时价,其抗辩被驳回。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三份合同项下的利润损失共计550,800美元以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中两份合同项下的改证费和电传费通知费 683.31美元。
本案仲裁费,申请人分担10%,被申请人分担90%。
分析:
依据《公约》,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期所不能预见且不能控制的事件时,当事人可以免除合同义务。但本案法律实践没有觉得合同订立后商品价格的变动是不可抗力事件,或价格上涨的程度高达了不可抗力的程度。本案中,合同订立后仅仅过了不足2个月时间,商品价格已经上涨了胜过1倍。
但是该种情形并没有形成被申请人免责的理由。尽管被申请人竭力抗辩双方订立合同的情形已经造成重大改变,假使在当时的市场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将产生显失公平,但是,受于:
1)本案的适用法应为《公约》;
2)《公约》没有明示规定商品价格改变是不可抗力;
3)中国法律对于合同落空没有明示规定;
4)订立合同期双方可以预见到国际市场价格风险;
5)本案商品价格变动未高达“ 显失公平”的程度,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的抗辩没有法律基础,裁决的赔偿金额胜过合同价格。
可以看出,要引用“合同落空”这一理论来免除合同的义务是非常难的,务必有严格的条件。英国相关引用成功的判例是,租用沿街房屋为观看皇家典礼,后因典礼取消,租方宣称合同落空。法庭判称,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示租房的目的,但是租方观看典礼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支持合同落空,租方可以免责。